第107章 哀公(起元年,尽十年)(2)

解云:正以隐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传云“其称武氏子何?父卒,子未命也。何以不称使?当丧未君也。武氏子来求赙何以书”,据彼注云“不但言何以书者,嫌主覆问上所以说二事,不问求赙”。然则今此上文亦有二事之嫌,主《春秋》见者不复见也,何以不言及敌也?何以书而不复为嫌者,正以上传已云“此皆毁庙也,其言灾何?复立也”。分疏巳讫,是以不复言柏宫僖宫灾何以书矣。

记灾也。灾不宜立。

[疏]注“灾不宜立”。

解云:谓其宫不宜立,若曰以其不宜立,故灾之然。

季孙斯、叔孙州仇帅师城开阳。

开阳,《左氏》作“启阳”。开者,为汉景帝讳也。

宋乐髡帅师伐曹。

髡,苦昆反。

秋,七月,丙子,季孙斯卒。

蔡人放其大夫公孙猎于吴。称人者,恶大夫骄蹇,作威相放,当诛,故贬。

恶,乌路反。

[疏]注“称人”至“故贬”。

解云:知是大夫者,正以《春秋》之例,君杀大夫称国,即僖七年“郑杀其大夫申侯”之属是;大夫自相杀称人,即文九年“晋人杀其大夫先都”之属是;则知称国以放者,君自放之,即宣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丁卫”是也,则称人以放,乃是大夫自相放,即此文是矣。而言作威者,即《洪范》云“唯辟作威”是也,今此大夫作威,故贬之。言当诛者,谓於王法当诛也。言故贬之者,正以大夫之贵,平常之时合称名氏,故称人为贬之。

冬,十月,癸卯,秦伯卒。哀公著治大平之终,小国卒葬,极於哀公者,皆卒日葬月。

治,直吏反。大,音泰。

[疏]注“哀公”至“葬月”。

解云:即此“癸卯,秦伯卒”,明年三月“葬秦惠公”是也。案昭元年“夏,秦伯之弟针出奔晋”,传曰“秦无大夫,此何以书?仕诸晋也。曷为仕诸晋?有千乘之国而不能容其母弟,故君子谓之出奔也”,何氏云“时秦侵伐自广大,故曰千乘”。然则秦伯是西方之伯,国至千乘,此注谓之小国者,正以辟陋在夷,罕与诸夏交接,至於《春秋》,大夫名氏不见於经,是以比之小国,其实非小者也。旧说云地之张翕,彼此异时,蹙辟之数,不可同日而语。昭元年之时,自以千乘为大国,至此还小,亦何伤也?而有疑焉!

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娄。

四年,春,王三月,庚戌,盗杀蔡侯申。弑君贱者穷诸人,此其称盗以弑何?据宋人弑其君处臼称人。

盗杀,音弑,下同。

[疏]“弑君”至“弑何”。

解云:文十六年冬,“宋人弑其君处臼”之下,传云“大夫弑君称名氏,贱者穷诸人”。然则师彼解尔,故此弟子据而难之。

贱乎贱者也。贱於称人者。

[疏]“贱乎贱者也”。

解云:彼注云“贱者谓士也。士正自当称人”。然则今此非士,故言贱乎贱者也。

贱乎贱者孰谓?据无主名。谓罪人也。罪人者,未加刑也。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祸,故以为人君深戒,不言其君者,方当刑放之,与刑人义同。

近,附近之近。

[疏]注“罪人”至“刑也”。

解云:若其刑讫,当有刑称,即襄二十九年夏,“阍弑吴于馀祭”是也。今此言盗,又谓之罪人,故知未加刑也。云蔡侯近罪人,卒逢其祸,故以为人君深戒者,卒诂为终也。

注“不言”至“义同”。

解云:即襄二十九年阍弑其君下,注云“不言其君者,公家不畜,士庶不友,放之远地,欲去听所之,故不系国,故不言其君也”。然则此处之盗,仍未加刑,而亦不言其君者,正以方当刑放之,故与刑人义同也。

蔡公孙辰出奔吴。

葬秦惠公。

宋人执小邾娄子。

夏,蔡杀其大夫公孙归姓、公孙霍。

晋人执戎曼子赤归于楚。赤者何?欲以为戎曼子名,则晋人执曹伯言畀宋人,不言名归。欲言微者,则不当书,故以不知问也。

曼,音蛮。畀宋,必利反,下同。

[疏]“晋人”至“子赤”。

解云:《左氏》作“戎蛮子”也。

注“则晋”至“名归”。解云:即僖二十八年“三月,丙午,晋侯入曹,执曹伯畀宋人”,彼则曹伯不言名,畀宋人不言归,与此异,故执不知问。

注“欲言”至“当书”。

解云:欲言赤是楚之微者,自归于楚,非戎子之名,则微者之例,不当书见,故以不知问之。

戎曼子之名也。其言归于楚何?据执曹伯畀宋人,不言归于宋。子北宫子曰:“辟伯晋而京师楚也”。此解名此言归意也。前此楚比灭顿、胡,诸侯由是畏其威,从而围蔡,蔡迁于州来,遂张中国,京师自置,晋人执戎曼子,不归天子而归于楚,而不名而言归于楚,则与伯执归京师同文,故辟其文而名之,使若晋非伯执,而赤微者自归于楚。言归于楚者,起伯晋京师楚。主书者,恶晋背叛,当诛之。

[疏]“辟伯”至“楚也”。

解云:成十五年春,“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是伯执人归于京师之文。今戎曼子不言名,直言“晋侯执戎曼子归于楚”,即是伯者执人归京师无异,故名戎子以辟之。言赤归于楚者,似楚之微者自归,不于戎子然,故曰“辟伯晋而京师楚也”。

注“此解”至“诛之”。

解云:言赤归于楚之意也。云前此楚比灭顿、胡者,即定十四年春,楚公子结“帅师灭顿,以顿子牄归”,十五年春,“楚子灭胡、以胡子豹归”是也。云从而围蔡者,即上元年春,“楚子、陈侯、随侯、许男围蔡”是。云蔡迁于州来者,在二年冬。云遂张中国者,犹言自盛大于中国也。云京师自置者,谓作天子自处置也。云晋人执戎曼子,不归天子而归于楚者,谓晋人畏其彊御之势,若京师矣。云而不名而言归于楚,则与伯执归京师同文者,若言执戎曼子归于楚,则与成十五年“晋侯执曹伯归于京师”同文。云故辟其文而名之者,为辟伯执归京师之文,而名戎曼子也。云使若晋非伯执者,僖四年传云“称侯而执者,伯讨也;称人而执者,非伯讨也”,今此经云“晋人执戎曼子”,故云使若晋非伯执也。云而赤微者自归于楚者,若似楚之微者名赤,自归于楚然,犹庄二十四年冬,“赤归于曹”之类。云言归于楚者,起伯晋京师楚者,正以僖二十八年,晋侯“执曹伯以畀宋人”。然则诸侯自相执不言归,公言归者,欲起晋人以楚为京师故也。云主书者,恶晋背叛,当诛之者,言主书此事者,正欲恶晋以楚为京师,背叛天子,当命诛绝也。若然,楚人是时京师自置,宁知不恶之者,正以宣十八年秋七月,“甲戌,楚子旅卒”,传云“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然则吴、楚僣号非一朝一夕,已不书葬,一讥而已,自馀京师自置之事,理应不讥,故以此。

城西郛。

郛,芳夫反。

六月,辛丑,蒲社灾。蒲社者何?据鼓用牲于社,不言蒲。

蒲社,《左氏》作“亳社”。

[疏]“蒲社者何”。

解云:正以社为积土,非火烧之物,而反书灾,故执不知问。

亡国之社也。蒲社者,先世之亡国,在鲁竟。

[疏]注“蒲社”至“鲁竟”。

解云:《公羊》解以为蒲者,古国之名,天子灭之,以封伯禽,取其社以戒诸侯,使事上。今灾之者,若曰王教绝云尔。《左氏》、《穀梁》以为亳社者,殷社也,武王灭殷,遂取其社赐诸侯,以为有国之戒。然则传说不同,不可为难。案今《穀梁》经传皆作“亳”社,范氏云“殷都于亳,武王克纣,而班列其社于诸侯,以为亡国之戒”;而贾氏云“《公羊》曰薄社也者,盖所见异”。

社者,封也。封土为社。其言灾何?据封土非火所能烧。亡国之社盖揜之,揜其上而柴其下。故火得烧之。揜柴之者,绝不得使通天地四方,以为有国者戒。

揜,意冉反。

[疏]“亡国”至“其下”。

解云:公羊子不受于师,故言盖也。

注“揜柴”至“四方”。

解云:即《郊特牲》云“天子之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社北牖使阴明也”是也。然《礼记》作“薄社”,何氏所见与郑氏异。云以为有国者戒者,言若不事上,当如此。

蒲社灾,何以书?记灾也。戒社者,先王所以威示教戒诸侯,使事上也。灾者,象诸侯背天子,是后宋事疆吴,齐、晋前驱,滕,薛侠毂,鲁、卫骖乘,故天去戒社,若曰王教灭绝云尔。

背,音佩。侠毂,古洽反;下古木反,十三年同。乘,绳证反,十三年同。去,起吕反。

[疏]“蒲社灾何以书”。

解云:不直言何以书者,嫌覆问柴其下何以书,故复举句而问之。

注“是后”至“骖乘”。

解云:《春秋说》文,谓下十三年黄池之会时也。

秋,八月,甲寅,滕子结卒。

冬,十有二月,葬蔡昭公。贼已讨,故书葬也。不书讨贼者,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

[疏]注“贼已讨,故书葬也”。解云:此蔡昭公即上“盗杀蔡侯申”者是;隐十一年传云“弑则何以不书葬?《春秋》君弑贼不讨,不书葬以为无臣子也”。然则今此蔡侯亦弑而书其葬,故知贼已讨也。

注“不书”至“以下也”。

解云:孟子曰:“诸侯不得专杀大夫。”是以《春秋》之内,杀大夫不问有罪无罪,皆书而讥之。若杀微者,例所不录,今蔡侯之贼乃微者,嗣子杀之,故不书见,故云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考诸正本,何氏之注尽於此,若更有注者,衍字矣。

葬滕顷公。

顷,音倾。

五年,春,城比。

比,本又作“芘”,亦作“庇”,同音毗。《左氏》作“毗”。

夏,齐侯伐宋。

晋赵鞅帅师伐卫。

秋,九月,癸酉,齐侯处臼卒。

冬,叔还如齐。

闰月,葬齐景公。闰不书,此何以书?据楚子昭卒不书闰。

[疏]注“据楚”至“书闰”。

解云:即襄二十八年冬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是也,彼注云“乙未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然则相去四十二日,明其不得同在二月,故以闰月言之。

丧以闰数也。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

闰数,所主反,下及外“月数”、“闰数”同。

[疏]“丧以闰数也”。

解云:此丧谓丧服也,谓为之服大功以下丧服者,皆以闰数之。此数读如“加我数年”之数,非头数之数也。

注“谓丧服”至“为数”。

解云:此数乃为头数之数,谓九月、五月、三月之丧,既是数月之物,故得数闰以充之,是以葬亦书闰矣,何者?葬亦数月之物故也。

丧曷为以闰数?据卒不书闰。

[疏]“丧曷为以闰数”。

解云:此丧亦丧服大功以下者。

丧数略也。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

[疏]注“略犹”至“闰数”。

解云:此数亦如“加我以数年”之数也。言大功以下之丧,所以得数闰月者,正以恩杀故也。《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穀梁传》云‘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於礼断之何就?”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穀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云云之说,在襄二十八年。

六年,春,城邾娄葭。城者,取之也。不言取者,鲁数围取邾娄邑,邾娄未曾加非於鲁,而侮夺之不知足,有夷狄之行,故讳之,明恶甚。

邾娄葭,音加,又音遐,《左氏》作“邾瑕”。数,所角反。曾,才能反。行,下孟反。

[疏]注“城者”至“恶甚”。

解云:正以襄二年“遂城虎牢”,传云“虎牢者何?郑之邑也。其言城之何?取之也”,今言“城邾娄葭”,文与彼同,故知取之。云不言取之者,鲁数围取邾娄邑者,即上三年冬,“叔孙州仇、仲孙何忌帅师围邾娄”,又上二年春“伐邾娄,取漷东田及沂西田”之属是也。先言围者,便文故也。云有夷狄行者,正以贪而无亲故也。

晋赵鞅帅师伐鲜虞。

吴伐陈。

夏,齐国夏及高张来奔。

叔还会吴于相。

相,庄加反。

秋,七月,庚寅楚子轸卒。

齐阳生入于齐。

齐陈乞弑其君舍。弑而立者,不以当国之辞言之,此其以当国之辞言之何?据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而立,氏公子。

君舍,二传作“荼”,音舒。

[疏]注“据齐”至“公子”。

解云:即文十四年秋,“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是也。

为谖也。此其为谖奈何?问其义。

谖,况元反。景公谓陈乞曰:“吾欲立舍,何如?”陈乞曰:“所乐乎为君者,欲立之则立之,不欲立则不立,贵自专也。

[疏]“所乐”至“不立”。

解云:言人之所以爱乐乎其为君者,贵慕其自专故也。然则此公乃有为而言,非王道也。

君如欲立之,则臣请立之。”陈乞欲拒言不可,恐景公杀阳生。阳生谓陈乞曰:“吾闻子盖将不欲立我也。”陈乞曰:“夫千乘之主,将废正而立不正,必杀正者。晋世子申生是也。

乘,绳证反。

[疏]注“晋世子申生是也”。

解云:即僖五年“春,晋侯杀其世子申生”是也。

吾不立子者,所以生子者也,走矣!”教阳生走。与之玉节而走之。节,信也。析玉与阳生,留其半,为后当迎之,合以为信,防称矫也。奔不书者,未命为嗣。

析,思历反。为后,于伪反,下“乞为”同。矫,居兆反。

[疏]注“节信”至“为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