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审计的基本概念
一、审计的定义
审计经过不断地完善和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为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人们对审计的概念也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会计学会(AAA)发布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将审计定义为: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
在借鉴美国AAA对审计的权威性定义的基础上,结合审计的主体、审计对象、审计基本目的和审计基本职能等基本问题,本书将审计定义为:审计是由独立的专职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或根据授权,对特定主体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系人,以监督、鉴证、评价并促进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的活动。
这一定义明确了以下几个基本概念要素:
(1)独立性。独立的机构和人员强调了审计的本质特征——独立性。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要保持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既包括形式上的独立,也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计结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才能取信于利用审计结果的利害关系人。
(2)专业胜任能力。这是强调审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既熟悉相关的既定标准,又能够获取为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同时,专业胜任能力也是保证实质上的独立性的必要条件。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标志之一就是职业资格的获取,而后续教育就是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的重要途径。
(3)审计的对象。审计的对象可以表述为被审计单位与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相关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4)利害关系人。审计人员最终要将审计结果传达给审计授权人或委托者,他们要利用或依赖审计结论。对一个企业来说,审计的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层、政府监管部门、一般社会公众等。
(5)审计的结果。审计人员通常采用审计报告的形式向利害关系人传达审计结果。
(6)审计的基本职能。审计的基本职能主要包括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
(7)审计的目的。审计的最终目的是确定或解除被审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
二、审计的分类
(一)审计的基本分类
1.按审计主体不同的分类
审计主体是指实施审计行为的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审计按审计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民间审计。
(1)政府审计。也称国家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关所执行的审计。国家通过财政与税收形成了大量的国有资源,并通过法律授权方式将这些国有资源分配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管理和使用。为监督和评价这些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源的单位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国家通过制定审计方面的法律规定设置政府审计机关,代表国家对其进行审计,以保护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源运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2)内部审计。是指由内部审计机构所执行的审计。随着单位规模扩大,内部管理层次增加,形成了一定数量的相对独立地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经济资源的内部下属单位,于是在组织内部形成了最高管理层与下属单位管理者之间的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最高管理层在本单位内部设置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授权他们对下属单位为履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而产生的财务收支活动、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查错防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益。
(3)民间审计。也称为社会审计,是指由民间审计组织所执行的审计。民间审计组织通常是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如我国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审计组织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因此,民间审计又称为注册会计师审计。民间审计的特点是受托审计,民间审计组织只有接受了审计委托者的委托,才能开展审计业务。没有审计委托,就没有民间审计。
2.按审计内容和目的的分类
审计按内容和目的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符合性审计和绩效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及其相关会计记录的公允性所执行的审计。
(2)符合性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某些财务活动或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特定标准所进行的审计。特定标准的来源较多,有国家财经法纪,此时符合性审计又称为财经法纪审计;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此时符合性审计又称为环境审计;有经济合同中规定的要求,此时符合性审计又称为合同符合性审计。
(3)绩效审计。又称为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审计。其目的是通过对这些经济活动的审查,验证其绩效的有无及高低,发现影响绩效的问题,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绩效水平,增强被审计单位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能力。在国外,绩效审计也称为“三E”审计。“三E”审计是经济性(economy)审计、效率性(efficiency)审计、效果性(effectiveness)审计的简称。经济是指如何以更少的投入实现目标;效率是指如何以较少的投入产出更多的产品;效果是指投入的资源是否达到了既定目标。“三E”审计又向“五E”审计发展,即增加了环保性(environment)审计和公平性(equity)审计。环保是指经济活动是否有效利用了自然资源、是否影响环境保护,投入的资源是否促进了环境的可持续性;公平是指资源的分配及再分配是否公平及其对社会秩序稳定的影响。
(二)审计的其他分类
1.按审计涉及的范围分类
按审计涉及的范围分类,审计可分为全部审计与局部审计。
(1)全部审计。又称为全面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期间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及其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所进行的审计。其审计范围广、资料多、审查比较全面彻底,缺点是工作量大、成本高,费时费力,一般只适用于规模小、业务简单或内部管理不健全、存在问题多的被审计单位。
(2)局部审计。又称部分审计,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期间的部分财务收支活动和相关经营管理活动及其部分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所进行的审计。这种审计在确定应审查的范围与资料时,有目的、有重点、有针对性,因而审计工作量小、成本低,缺点是可能遗漏某些重大问题。专项审计是局部审计的一种特殊情形,是对被审计单位某一特定项目所进行的审计,如存货管理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支农扶贫专项资金审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等。
2.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分类
按实施审计的时间分类,审计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也可以分为定期与不定期审计,还可以分为期中与期末审计。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事前审计,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所进行的审计。审计内容通常包括预算或计划的编制、经济事项的预测与决策等。事前审计有利于预防错弊、减少损失,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事中审计,是指在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进行事中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保证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事后审计,是指在经济业务完成以后所进行的审计。财务审计属于典型的事后审计。事后审计的主要目的是评价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合规性,评价相关经济资料的正确性、合法性和公允性。
(2)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定期审计,是指按照事先规定的时间所进行的周期性审计,如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不定期审计,是指根据需要而临时安排进行的审计,如根据举报而临时安排的对违法乱纪嫌疑人所进行的财经法规审计。
(3)期中审计和期末审计。期中审计,是指在会计年度中期或经济活动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审计,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表审计。期末审计,是指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整个年度经济活动及其相关经济资料所进行的审计,如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3.按实施审计的地点分类
按实施审计的地点分类,审计可分为就地审计和报送审计。
(1)就地审计。是指派出审计小组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进行的审计。它便于深入被审计单位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其实际情况。
(2)报送审计。又称为送达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将相关经济资料报送到审计主体所在地所进行的审计。它主要适用于对规模较小的被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其优点是节省审计成本,缺点是不便于全面了解和深入调查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4.按审计的动机分类
按审计的动机分类,审计可分为强制审计和任意审计。
(1)强制审计。又称法定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行使审计监督权实施的审计,是一种无论被审计单位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的审计。如我国政府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所进行的审计,就属于强制审计。
(2)任意审计。又称自愿审计,是指根据被审计单位自身需要所进行的审计。它一般没有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而是由被审计单位自愿要求或聘请审计组织所进行的审计。如被审计单位聘请注册会计师开展的经济效益审计。
5.按是否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分类
按实施前是否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可分为通知审计和突击审计。
(1)通知审计。是指在审计实施之前,将审计的目的、内容、日期及要求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它有利于被审计单位做好充分准备,便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一般性的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多采用通知审计。
(2)突击审计。是指在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之前,不将审计的有关事宜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而进行的审计。它能够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弄虚作假、掩饰事实真相,便于取得较好的审计效果。对于贪污盗窃和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财经法纪审计,通常采用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