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古今中外哲学家和法学家关注研究的重大理论课题,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法律伦理学是从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点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交叉边缘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相互渗透和融合的产物。法律和道德同为社会与时代的产物,要使它们适应社会实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就不能孤立地从法律层面研究和运用法律,或者单一地从道德层面研究道德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法律伦理学的产生就回应了这一学术研究和社会现实与发展的需求。法律伦理学是研究法律与道德渗透融合的社会应用和发展的学科体系,是由法学与伦理学交叉形成的同时具有法律意义和伦理意义的新兴的边缘学科。法律伦理学不仅研究其自身所提炼的道德规范体系,它所研究的伦理道德还是社会法律现象中所蕴含的道德内涵,进而把法律现象置于伦理学价值灵魂的文化背景下,接受伦理道德精神的审视、评价与批判。本论著运用法律伦理学的一般原理,结合具体的案例,特别是对有争议性的案例进行解析,把社会法律现象中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职业操守中的伦理道德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使伦理学的价值属性融入法律职业范围的特殊要求,明确社会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观念、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等方面的行为标准和规范。导言以美国的洞穴奇案对此进行阐释。“洞穴奇案”是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也称“洞穴探险奇案”,本书视情况交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