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韩国

韩国在其现代化进程中曾深受腐败困扰。为彻底解决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腐败问题,韩国逐步构建起了比较完善的反腐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措施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这一制度在韩国的反腐体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使此后韩国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大大减少。我国与韩国同属东亚国家,在历史上同受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具有类似的心理文化背景。因此,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经验对构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 韩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历程

韩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从提出到正式建立再到成熟,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初创萌芽阶段(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

1960年,韩国爆发了“4·19革命”,以尹普善为首的民主党政府取代了李承晚政权。鉴于前政府倒台的教训,尹普善一上台就打出反腐败的旗号,制定了一系列的反腐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制定颁布了《公务员财产登记法案》。该法案对财产申报主体、申报事项和申报材料公开性等作了详细规定:行政部门所属二级以上公职人员,教育部门一定职位公职人员,军队中一定军衔以上公职人员,重要国有企业、银行主要负责人,作为地方公职人员的汉城特别市长、道知事、特别市及道议会议员、市议会议员和市长等,都要按照规定申报财产,除申报本人外,配偶和同一户籍内的人也要一同申报;申报事项为房地产、50万韩元以上的动产以及债务债券等;申报登记的结果不公开。因当时的政治秩序较为混乱,尹普善政权过于短命,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不完善,这一法案最终无疾而终。1961年5月,朴正熙上台执政。在实现政治稳定的基础上,朴正熙大力发展经济,韩国经济因此迅速发展,出现了“汉江奇迹”。在经济迅速繁荣的同时,朴正熙花大力气对腐败进行整饬。1964年6月和7月,政府相继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实施方案》和《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国务院总理指示》,规定行政部所属三级以上公职人员(含地方公职人员)和相当级别的公职人员、一定级别的教育部门公职人员和重要国有企业公职人员等自愿申报财产,申报资料不予公开。结果“在总数为14155名公职人员中有13003名申报,未申报者为1152名,申报率约占90%”周金恋:《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的演变及启示》,《河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这次制度规定由于缺乏强制性、监督性和公开性,加上制度本身操作性不强,只实施了一次便告夭折。虽然最终结果不甚理想,但是要求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观念意识开始在普通民众和公职人员心中扎了根。

(二)形成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

自朴正熙后很长一段时间,韩国对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陷入停滞阶段,直到全斗焕替代朴正熙之后才重新启动。全斗焕上台后,为消除腐败开展了“社会净化运动”。他在1980年的一次会议上下令研究讨论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措施。随后,实务委员会提交了经过公开讨论的《公职人员伦理法》法案。1981年12月,国会讨论通过此法案,并于次年年初正式生效。《公职人员伦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等级制度、礼品申报制度和就业限制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规定:三级以上公职人员以及有关公职团体的常任委员为财产申报人。此外,地方公职人员的市郡长、市厅长、警察署长及五级以上国税厅和关税厅公职人员也要申报财产。礼品申报制度要求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应申报从国外政府或因公务从国外接受的一定数额的礼品,申报的礼品必须充公。就业限制制度则规定:一定级别以上公职人员在退职二年内不得到与退职二年前所任业务密切相关的营利私营企业就职。以上三项制度中所有申报资料不公开。虽然这项法律并不完善,实施初期也未得到认真执行,但该法案是韩国防止腐败的最早一部单一立法。它的出台标志着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进入了法律化的轨道。此后,韩国政府在1987年、1988年、1991年三次对《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申报主体的范围,由三级以上公职人员扩大到四级以上公职人员,并规定五六级的税务、监察和警察等重要领域的公职人员也要进行财产申报登记,并将申报审核权力由各申报机关负责人转移到中立的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需每年将申报资料及审核结果编辑成册交由国会审查,接受监督。接替全斗焕的卢泰愚政府于1988年4月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带头公开了总统财产,为其下任金泳三进一步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健全完善阶段(20世纪90年代之后)

金泳三上台后,于1993年8月对《公职人员伦理法》做了大幅度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内容是将财产公示成功立法。规定:“高级政府官员的财产登记事项,应当在登记和申报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由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在官报或公报上对外公开。”同时,竞选总统、国会议员、地方首长和地方议会议员的候选人也要申报财产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此外,增加了对出任申报和离任申报的规定,“公务人员的财产公开应在该人员初任命时进行,即在成为申报义务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若有变动事项应在每年的一月份申报;离开原职时应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进行申报”。为确保新修订的《公职人员伦理法》能有效实施,防止腐败分子大规模转移财产和洗钱,金泳三在修订法案一个月后紧急出台金融实名制的配套措施。这样,有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国民在银行的存款状况、证券购买情况和其他金融交易的状况,更好地让财产申报制度落到实处。借助于金融实名制,前任总统卢泰愚使用假名存有秘密资金的违法犯罪情况被揭露出来。最终查清卢泰愚收受大企业的感谢费和酬谢金等共约4600亿韩元(6亿美金左右),“卢泰愚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追缴礼品金额2625余亿韩元”赵东平:《金融实名制牵出的总统腐败案》,《检察日报》2009年1月13日。。金大中接替金泳三上台后,其反腐之路从惩罚转为预防,主要通过多个法律制度相互配合对腐败进行预防。韩国国会于2001年6月正式通过了《韩国防止腐败法》,将《公职人员伦理法》中对公职人员伦理及行为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对财产登记及公开审查作了规定,大幅增加了财产登记的义务范围,并且将财产登记的范围扩大到伴侣的直系亲属;规定了保护公益情报提供者,保护内部举报人;对洗钱作了规定;设立专门调查高级公务员腐败的高级公务员腐败调查部”《韩国防止腐败法》。。从此,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进入良性运行阶段。

二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具体内容及措施

(一)义务财产申报者

“公职者财产登记制度”规定韩国的政务职公务员、四级以上公务员、司法与税务等特殊部门七级以上公务员、国有企业等“公职相关团体”的管理层有财产申报义务,其总人数约188万人,约占韩国所有公职人员的18.8%。其具体构成如下。

(1)政务职公务员,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长、地方议会议员等。

(2)四级以上公务员,包括:四级以上国家公务员、四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以及与之薪酬相当的另定职公务员。

(3)依据总统令任命的外交公务员、四级以上国家情报院职员、总统室警卫。

(4)法官和检察官。

(5)宪法裁判所的宪法研究员。

(6)大令以上的军官以及与之级别相当的军务员。

(7)大学正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大学中的学院院长、专科大学校长、教育监、教育长、教育委员。

(8)总警以上的警察公务员、消防正以及地方消防正以上的消防公务员。

(9)同2、3、4、5、6、8中所提及职位级别相当的其他公务员以及合同职公务员。

(10)《公共机关运营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国有企业的正副负责人、常任理事、常任监事;韩国银行的正副总裁、监事;金融通货委员会的推荐委员;金融监督院的正副院长、监事;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会长、常任监事;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会长、常任监事。

(11)“公职有关团体”中的高级管理层。

(12)依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以及总统令任命的特殊领域的公务员和“公职相关团体”的高级管理层。

(二)申报内容

财产申报的内容包括本人、配偶(包括事实上的配偶)以及直系亲属所拥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动产中1000万韩元以下的现金和债券无须申报,价值500万韩元以下的宝石无须申报。除此之外,高尔夫会员卡、向非营利组织捐献的财产等也需要申报。财产公开义务者和金融委员会四级以上公职人员所持有的股票价值如果超过3000万韩元,需要将其卖掉或者签署保密信托合同后进行财产申报。

需要申报财产的亲属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直系亲属,但其中已出嫁女性不包括在内。亲属中不受财产登记义务者抚养的可以拒绝告知其财产,但需要接受事前审查,且每三年重新审查一次。

(三)申报方式

初次担任财产申报义务职务者,需要在就职后两个月之内完成财产申报。已经担任相应职务者,每年2月之前需要以上年12月31日为基准对上年的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申报。财产申报义务者在退休、离职或者被免除申报义务后,需要在一个月之内进行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义务者在被派驻国外工作以及休职期间可以暂缓财产申报,最长可以缓期三年。财产申报义务者在被拘禁、失踪等情况下,可以在得到“公职者伦理委员会”的同意后被免除申报义务或者暂缓申报。财产申报期内,因为海外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时申报者,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延期申报,财产申报义务者最长可以获准延期20日,财产申报义务者最长可以获准延期30日。因病假、滞留海外、被拘捕等原因需要推迟财产登记者,其相应情况结束后30日内需要进行财产登记。

国会议员以及国会公务员向“国会事务处”进行财产申报;法官、法院公务员向法院行政处申报;宪法裁判所长、裁判官与宪法裁判所公务员向宪法裁判所事务处申报;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与各级选举委员会公务员向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处申报;政府的财产公开义务者以及未指定财产申报机构的公务员向行政安全部申报;不属于财产公开义务者的中央行政机构公务员以及“公职相关团体”的高级管理层向其所属的各部、处、厅申报;环境部部长、国土海洋部部长、国税厅厅长、警察厅厅长、海洋警察厅厅长指定的下属公务员向其各所属机构申报;监察院公务员向监察院申报;地方自治团体公务员以及“公职相关团体”高级管理层向各地方自治团体申报;地方议会议员、地方议会公务员向各地方议会申报;各市、道教育厅公务员向各市、道教育厅申报。

(四)管理机构

负责对申报财产进行审核的部门是“公职者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还负责对财产公开义务者的登记财产进行公示、监督公务人员对其公务活动中所接受的礼物进行申报和上交、接受公务人员的股票保密信托、监督公务人员退休或离职后的就业去向并在符合规定时间的情况下向其发放就业或从业许可。

韩国现在共有267个“公职者伦理委员会”,中央政府、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自治团体以及特别市、广域直辖市、市、道、特别自治道的教育厅里都设有“公职者伦理委员会”。

“政府公职者管理委员会”共由11人构成,其中正副委员长各1名,委员9名,均由总统委任或者任命。11人中包括委员长在内的7人是委任职,他们是法官、教育家、有学识威望者以及市民团体推荐的人选,任期2年,可以连任2届。委员会中包括副委员长在内的4人是任命职,副委员长是韩国行政安全部的副部长,其他3人都是政府公务员,在政府内任相应职务期间同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现任“政府公职者管理委员会”会长曾任首尔市市长、3届国会议员、大国家党政策委员会议长、国会农林海洋水产委员会委员长、宪法裁判所所长、政治相关法特别委员会委员长,在韩国的政治、法律界都有很高的威望。在此之前的10任“政府公职者管理委员会”会长中,有6人曾任法院院长或大法官,4人曾任大学校长。各市、郡、区的“公职者伦理委员会”由5人构成,其中正副委员长各1名,包括委员长在内的3人一般是法官、教育家、有学识威望者以及市民团体推荐的人选。

(五)财产公示

现在韩国的财产公示义务者大约有1800人,约占韩国全体公务人员的0.018%。其具体构成如下。

(1)所有政务职公务员。

(2)一级公务员以及与之薪酬相似的另定职公务员。

(3)根据总统令任命的外交公务员和国家情报院的企划调整室室长。

(4)高等法院部长级以上的法官和大检察厅检察官以上的检察官。

(5)中将以上的军官。

(6)大学正副校长以及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道、特别自治道的教监与教育委员。

(7)治安监以上的警察以及特别市、广域市、特别自治市、特别自治道、道的地方警察厅厅长。

(8)地方国税厅的厅长与三级公务员。

(9)属于高级公务员团的海关长。

(10)国有企业正副负责人和常任监事。

(11)韩国银行正副行长和监事。

(12)金融通货委员会的推荐委员。

(13)金融监督院正副院长、院长助理、监事。

(14)农业协同组台中央会、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的会长与常任监事。

(15)根据总统令任命的政府公务员以及“公职相关团体”的高级管理层。

(16)从上述职位上退休者,需在退休后一个月内对财产变动情况进行登记。

财产公示时间为财产登记结束后一个月之内,以官报的形式公开。官报在互联网上可以查询。

(六)审核与处罚

“公职者伦理委员会”负责将申报资料与查询结果进行比对,然后对财产形成过程进行审查,其中包括:对申报财产的资金动向进行审查,了解财产的取得日期、途径和来源;对于现金、私人债务债券以及一定金额以上财产的取得途径进行确认;确认是否有利用职务获取财物的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告有关机构。如需进一步澄清和确认,“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说明,包括提供资料或书面作答,如果发现进一步的问题可向法务部部长(或国防部部长)提出调查请求,“公职者伦理委员会”有权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分决定。

财产申报义务者在财产申报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时,“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将作出相应处罚。

第一,规定期间内未进行财产申报。

第二,未对财产变动情况、股票交易内容进行申报,未提供说明资料,对财产形成过程提供的说明材料不真实,无正当理由拒绝对财产形成过程提供说明材料,不经允许阅览或复印财产申报信息,虚假申报财产。

第三,不配合“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对所申报财产进行审查。

第四,将财产申报内容用于不符合《公职者伦理法》目的的其他用途,向其他人泄露财产登记内容。

三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特色

现代国家为推行廉政、惩治腐败而制定的财产申报和公开的法规,通常被人们誉为“阳光法”。韩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公职人员伦理法》以来,执行比较得力。该法1981年12月31日颁布,1987年12月、1988年8月、1991年11月和1993年6月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该法目前共有六章、30条及附则两条,其基本精神有以下三点。

(1)立法目的鲜明。该法使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登记和财产登记公开制度化,同时对外用公职取得财产、申报礼品、退职公职人员的就业制定限制性的规定,目的是为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确保公务的公正性,确立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

(2)规范范围明确。该法规范范围主要表现在该法的第二、三、四章,即第二章为财产申报公开,第三章为礼品申报,第四章为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其中二、三章为该法的核心,主要内容是:①明确规定申报义务主体。该法将财产申报主体称为“申报义务者”,表明该法列举的十一个方面的国家公职人员有向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是应履行的义务,带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这些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国家政务的公职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和议员;四级以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韩国公务员共分九个级别,一级为最高级别);四级以上外交和国家安全企划部公务员;法官和检察官;上校以上军官及与此相当的军务员;大专以上大学正副校长、院长;总警以上警察公务员等;政府提供经费的机构的正副首长等;有关机关、团体中的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以及总统令所指定的特定部门的公务员和公职有关团体的职员等。②明确规定登记对象及需登财产范围。登记对象即登记义务者,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直系亲属(已出嫁的女儿除外);需登记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产权、渔业权以及其他有关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例如,所有人持有合计为1000万韩元(约800韩元兑换1美元)以上的现金(包括支票)、合计为1000万韩元以上的存款;500万韩元以上的黄金和白金、相当500万韩元以上的宝石等。③明确规定登记时间和财产登记机关。一是公职人员在成为登记义务者后的一个月内,应登记成为登记义务者时的财产;二是法定登记机关共分十三种类型,例如,议员及国会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法院行政处;地方各级政府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各有关的地方政府等。④依法成立公职者伦理委员会。依法分别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地方政府等设立公职者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依法对财产登记对象的财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结果进行处理。例如,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如认为登记义务者登记的财产由于过失而漏报或计算错误的价值不实,应指定期限,令其对财产登记材料进行补充;或对其中怀疑有进行虚假登记的义务登记者,应提出期限,要求法务部长官(军人,则要求国防部长官)进行调查等。对审查结果的处理也是公职者伦理委员会重要的职权之一,如对财产登记中有虚假的记载可以给予警告或改正错误的处理、过失罚款、在报纸广告栏公布、要求解任或给予惩处(包括罢免等)。⑤财产登记的公开。一是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对管辖下的登记义务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或变动事项的申报,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在官报或报上刊载,予以公开;二是欲成为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地方议员的人员,向所属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财产的申报书,所属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登记公告中,公开候选人申报的财产。关于礼品的申报,该法第三章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接受外国或与其职务有联系的外国人(含外国团体)的礼品,必须立即向其所属机关、团体的首长申报,并上交礼品。他们的家属接受外国或与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有职务上关系的外国人的礼品,按同样规定申报。二是规定申报的礼品,应立即归国库。

(3)惩戒和罚则严明。①惩戒等。公职者伦理委员会对于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应要求给予解任和惩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例如,不进行财产登记,不申报变更事项和不提出说明材料,不诚实地进行虚假的财产登记、不申报外国人赠送的礼品等,可要求给予解任和惩戒。②罚则。为了严格执行《公职人员伦理法》,该法23条至29条列举了违反该法的罪名,即利用职务上机密获取财产之罪、拒绝登记财产罪、提出虚假资料之罪、拒绝出席之罪、未经许可阅览复印之罪、泄露机密之罪等,如果违反了该法律有关规定,其罪名成立,将处以相应的徒刑或罚款。

四 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了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探索。20世纪90年代中期将《财产申报法》列入了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但因种种原因至今仍未启动。2009年初新疆阿勒泰在全国率先尝试实行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对领导干部财产制度建设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2011年两会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与网民交流时强调,从长远看我国应该实行政府领导人财产公开制度。而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可以为我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带来有益的启示。

(一)循序渐进,逐步建设

韩国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从20世纪60年代向国会提交财产申报的相关法案起,到80年代《公职人员伦理法》通过,再到90年代的数次修订,直到现在仍处在完善之中。从开始的申报资料不予公开到公开,从简单的框架设想到具体细节制定和配套措施的出台,经历了六十多年的建设时间,走的是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道路。我国比韩国面临更加复杂的局面,因此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更应通盘考虑,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应分步实施,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先形式,后实质。政治决策者应正确对待各种利益关系,通过渐进策略有计划、分步骤、合理分解申报任务,各个突破,这样才能将财产申报的阻力降至最低。中央可以有计划地先选择几个地方作试点,等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或者从新任的县级干部开始实行初任申报,以减少实行申报的阻力。

(二)注重相关制度建设

韩国在1993年金融实名制制定以前,《公职人员伦理法》并未显现出其制度效率,金融实名制的实施提高了政治资金的透明度,打击了地下经济和非法收入等行为,使包括韩国大法院院长在内的三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一批高官先后辞职并接受调查。其后更是查处了两位前总统全斗焕、卢泰愚贪污受贿的违法犯罪事件。财产申报制度与金融实名制相得益彰,相辅相成,为韩国反腐倡廉建设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韩国防止腐败法》的颁布也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发挥制度效力起了重要作用。它对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单设一章对财产申报进行了制度规定,在此基础上,将重点从惩罚腐败转向预防腐败,发挥了财产申报制度的本质作用。我国在进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时,应将现行的储蓄实名制发展为金融实名制。因为很少有腐败分子将不法财产全部存进银行,储蓄实名制根本无法监控洗钱行为或通过金融交易转移资金或以股票基金等形式储财的行为。只有实行金融实名制才能预防和有效打击这些违法乱纪行为。此外,我国应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将各种打击腐败行为的制度囊括进去,并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反腐败法》中的一项关键制度。

(三)突出财产申报核心环节

全斗焕时期颁布的《公职人员伦理法》并没有规定将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资料公开,所以全斗焕时期的财产申报制度建设除了立法上有所进步外,并无其他意义。1993年金泳三执政时期,公职人员财产公开成功立法,成为一定级别公职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年迫于财产公开的压力,“两名内阁部长即社保部部长朴养实、建设部部长许载英及汉城市长金上哲因蓄财形式和房地产投机嫌疑而辞职,5名副部长、242名高级行政官自动离开了职位”母冰:《盯紧官员:“官员财产公示”的全球历程》,《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20期。。多名议员要么受警告处分,要么辞职。总之,公开性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应有之义,只有公开才能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才能体现“阳光法案”的本义。我国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无公开性的条款,领导干部财产情况只能由有关部门经过一定程序查阅。不公开固然可以减少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阻力,但公开是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必由之路。应采取相对稳健的策略,逐步探索扩大领导干部财产查阅的范围。实行有限公开原则,即一定级别以上和重点领域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财产公开,其他人则可以通过一定程序查阅财产状况。具体来讲,可以有以下几种途径:第一个途径,可以通过地方试点采取内部同级公开,即领导干部财产在同单位同级别干部中公开,如厅级干部的财产在厅级干部之间公开。内部同级公开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回应公众对财产申报公开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减少内部阻力和领导干部对外公开财产的心理障碍,也有利于内部监督的实行,因为内部人员最清楚同级人员的财产状况,一旦有腐败行为时内部人员最容易发现,进而监督举报,利于发现腐败行为。第二个途径,可以从新任领导干部开始进行试验,实行财产公开。新任领导干部任前财产公开,既有利于干部选拔工作的进行,也有利于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的前行。第三个途径,是先进行部分财产公开,然后进行全部财产公开。领导干部个人的财产可以率先公开,家庭成员的财产则进行秘密申报,等时机成熟后再公开。最后一个途径,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实行全面公开原则,增强他们财产状况的透明度,以接受全社会的公开监督,并为省部级以下领导公开财产奠定基础。

(四)领导示范,注重细节,切实推行

高层领导人的推动对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1987年卢泰愚首次在韩国提出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并在次年成为总统后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带头公开了个人财产。金泳三执政后,为了带头执行新修订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也率先公布了自己及亲属的财产状况。高层领导人带头公示自己的财产,起到了表率作用,为其他高层公职人员树立了守法的典范,表明了政府对这一制度的重视,使全体公职人员认识到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最终使这一制度能顺利实施。在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建设中,各级领导干部也应身体力行,带头遵守并认真实施相关规定措施,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各级部门认真贯彻财产申报制度的相关规定。同时,韩国《公职人员伦理法》自1981年立法后,到1994年已经修订了6次,其后又做了多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是对过去漏洞与偏差的堵塞与纠正。该法十分详尽,对申报主体、申报事项、受理审核机关、公开与惩处等做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我国2010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申报主体和申报事项规定较为详尽,但在其他方面有所欠缺,尤其是在审核机关和惩处方面。按照规定,相关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受理申报资料,相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一定程序进行审核。但受理和审核机关的权责如何界定?申报资料怎么核实?相关机关如不核实怎么办?发现领导干部的不实申报材料,核实部门却视而不见怎么办?对这些重要问题,《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都未涉及,今后应予以弥补,做到事无巨细,通盘考虑。

(五)加强教育,改善制度环境,尽快立法

韩国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作为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来加以规定要求,作为一种伦理准则通过《公职人员伦理法》来体现。通过对公职人员进行伦理教育,改善了制度实施的外在环境,使财产申报制度在韩国社会深深扎下了根。这种伦理准则又是一项法律制度,具有刚性强制力与约束力。目前,我国大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有抵触心理,因此应加大宣传教育,通过对重大典型腐败案件的剖析,达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道德共识,增强廉洁自律的公共伦理意识,为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伦理氛围。同时,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或将财产申报的规定嵌套到其他法律制度中,增强制度刚性,保障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施,避免制度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