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政治环境

一 政治制度

国民党退踞台湾地区后,仍沿用其当时的政治体制,政权机构由所谓“总统府”“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成,其政治体制采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形式。

(1)“总统”

台湾地区领导人,任期4年,对外代表台湾地区,统率台湾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所谓“法律”,拥有发布命令,宣布戒严,任免文武官员,授予荣典,行使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的权力,以及“缔结条约及宣战、媾和”的权力。“总统府”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另有“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对“国家大计及战略”“国防”等事项,向“总统”提供意见,并备咨询。

台湾地区领导人原本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1996年3月23日正式实施台湾“公民直接选举”,任期也由原来的6年改为4年,且可连选连任1次。年初举行选举,就职日期固定于当年的5月20日。2016年1月16日,新一届台湾地区领导人选举投票结果显示,民进党候选人蔡英文获胜。

(2)“行政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行政机构”,设“院长”1人,由“总统”任命。负责议决重大施政方针及向“立法院”提出所谓“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条约”等案。

(3)“立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立法机构”,由人民直接选举的“立法委员”组成,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立法院”可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对“总统”“副总统”提出“内乱外患”罪弹劾及对“监察院”“审计部审计长”的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由“立法委员”互选产生。2016年,民进党籍“立法院委员”苏嘉全当选为台湾第九届“立法院院长”。

(4)“司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司法机构”,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惩戒权、司法行政权。“司法院”设“大法官”15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1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大法官”以会议方式行使解释“宪法”及统一解释“法律”、命令的职权,并组成“宪法法庭”,审理对“总统”“副总统”的弹劾及政党“违宪”的解散事项。

“宪法”规定法官须不受党派限制独立行使职权,并为终身制。“司法院”设各级“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

(5)“考试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考试机构”,设“院长”“副院长”各1人,“考试委员”若干人,均为特任,任期为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考试委员”须不受党派限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考试院”主要职责为:考试;公务人员的检叙、保障、抚恤、退休;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的“法制”事项。

(6)“监察院”

为台湾地区最高“监察机构”,行使“弹劾”、“纠举”及“审计”权。设“监察委员”29人,并以其中1人为“院长”, 1人为“副院长”,任期6年,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监察委员”须不受党派限制,依据所谓“法律”独立行使职权。“监察院”设审计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


特别提示

★台湾地区总体治安环境稳定,但偶有刑事犯罪发生。据台湾“警政署”公布,2014年台湾地区犯罪率为1308.8件/10万人口;犯罪人口率为1117.8人/10万人口。

★台湾地区不存在反政府武装组织。近年来无恐怖袭击发生。台湾居民不可以合法持有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