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基于文本的主体间关系分析

(一)基于政策文件的稳评主体间关系类型分析

为保证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首先进行信效度的检验。在本文中,对每一份政策文件中主体类别、主体间关系的分析由两名参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研究”课题、对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研究比较熟悉的博士生共同完成。编码、归类记录后,经Kappa的测评公式K=(PA-PC)/(1-PC)计算,K值为0.86,本次内容分析结果的信度较高。此外,在内容分析中,效度检验并无计算公式可依据,只能从效度含义的三个方面逐个检验。所以,本文通过课题组(包括2位教授、2位讲师、7名博士和10名硕士研究生)内部多次讨论,同时辅之以北京、淮安、遂宁、宝鸡等稳评工作开展相对比较规范的地区实地调研中对稳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的深度访谈内容梳理,确保了内容分析结果在“准确反映实际情况”、“有更多外部证明依据”及“研究者对研究内容的明确理解表达”三个方面效度的实现,效度检验通过。

基于相关理论与已有研究,我们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第三方评估机构之间主要有合作、竞争、冲突、协调、互补与合作等多种关系形态。通过对政策文件中主体行为相关的关键词、句、段落进行统计分析,我们得到了表2的分析结果。

表2 稳评主体间关系

内容分析结果表明,在72份政策文件中,对主体行为相关词句涵盖“多部门合作”“征询有关部门”“协助”“多主体参与评估”“评估小组”的共计235次,是“合作关系”的显著体现;“组织”“协调”“推进”等主体行为共出现了209次,因此,我们归为组织协调关系;“督促指导”“监督指导”“督察督办”“考核”“监督检查”“备案”等主体行为共出现了162次,因此,我们归为监督指导关系;而“主动追究责任”“问责”“责任倒查”等关于责任追究的主体行为共出现了214次,因此,我们归为责任追究关系。

结合文本的梳理我们认为,合作关系是组织协调关系、监督指导关系、责任追究关系形成的关系前提,如果多元主体间没有发生合作,则不会有进一步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责任追究。因此,上述四种主体间关系的逻辑关系为:合作关系是基本关系,组织协调关系、监督指导关系、责任追究关系是在合作基础上由合作主体中的部分主体因权力(责)设置的不同而互动形成的子关系形态。

(二)基于稳评报告的社会网络分析

基于第一部分对主体间关系类型的梳理,我们进一步对合作网、组织协调网、监督指导网、责任追究网的结构进行剖析,结合社会网络分析中2-模网分析的思路,我们在建立“主体-项目”2-模网络的基础上,将2-模数据转换为1-模数据,进而考察每一类点之间的关系。由于本文主要聚焦的是重大项目稳评主体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在对四种关系网络进行分析时,都主要通过“行模式”转换形成“主体-主体”1-模网络,继而对主体间的各种关系进行深入研究。

1.合作网络

(1)整体网分析。合作网络的整体网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合作网络整体网分析结果

合作整体网的密度为0.4538,凝聚力指数为0.972,联系数达到了236,平均距离为1.055,均体现了在所研究的征地拆迁重大项目稳评中各主体有较强的互动与合作关系,合作的次数较多,整体网络的合作密度高。多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比较广泛和紧密,这样有利于稳评各主体间打破依据行业划分、主体性质等限制,在重大项目稳评中加强信息的协调与沟通,提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效果。

(2)中心性分析。为使在网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主体能够在分析结果中较为明晰地展现出来,这里仅列出了在合作网络中,中心性排在前十位的主体中心性数据。后续的组织协调网络、监督指导网络、责任追究网络也同样做此处理,不再赘述。

合作网络的中心性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合作网络的中心性分析结果(前十位)

在其可视化整体网络图中,其中节点越大,中心性越大,如图1所示。

图1 合作网络整体网络

将其可视化结果与中心性数据结合,容易发现在合作整体网中,公众、发改两个节点具有相同且最高的中心性,处于绝对的核心地位,度中心性、接近中心性都达到了1,表明二者与其他主体产生联系能力极强且可以完全控制其他网络成员,在合作网络中占据最重要的位置。此外,二者的中间中心性也最大,这也说明了它们在网络中不受其他主体控制的程度最大。因此,公众与发改部门是合作网络中最核心的成员。进一步结合稳评报告的内容来看,对公众参与评估的细节记录多为:“在风险调查中,发放调查问卷,开展座谈会等告知公众项目相关事宜,并征求其意见”等,结合公众参与阶梯理论[10a],我们可以看到,公众在稳评主体合作网络中虽整体具有较高中心性,其实是建立在低水平的参与水平之上的,即仍处于被“告知”和浅层次的“咨询”的阶梯层次。这两种参与类型最大的问题在于信息多为政府官员到公民单向流动,公民较少有反馈的渠道以及与政府谈判的权力。所以,目前公众作为稳评主体,参与评估活动还限于表面,远不能达到对项目决策产生影响的程度。

另外,国土、维稳、党委政府、住建、公安、安监、环保、规划、综治等也具有相对较高的中心性指标。尤其是国土、维稳、党委政府、住建等主体,尽管它们相对于公众和发改,重要程度较弱,但其较高的中间中心性表明在重大征地拆迁项目稳评中,对网络成员的意见沟通、相互协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相比较而言,项目单位、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的中心性指标是较低的。这说明,尽管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虽然在评估中与部分其他主体产生合作关系,但这种合作十分有限。从排在前十位的主体中心性数据来看,多为发改部门为牵头部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彼此合作完成重大征地拆迁项目的稳评,而企业和第三方的合作能力则相对薄弱。

(3)核心-边缘分析。核心-边缘结构是一种理想的结构模式,对此测度能够让重大项目稳评中的核心行动者(主体)与事件(项目)分区中的每个项目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也能使项目与核心主体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图2是稳评主体间合作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

图2 合作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

从图2可以看出,Ucinet的计算结果给出了两个拟合优度指数,初始值为0.623,最终值为0.661,说明核心-边缘分析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Ucinet共区分出四个区块,其中左上角1.1的块密度为0.709,右下角2.2的块密度为0.065,显然,左上为“核心”。进一步观察,这一“核心”由安监、咨询机构、公安、司法、环保、规划、住建、发改、维稳、综治、人社、国土、公众、党委政府、纪检等多类主体和项目A、G、H、N、E、F共同构成。换言之,它是由这18类主体和6个项目共同组成的一个聚类,这一聚类位于网络的核心,核心的行动者能够协调行动,在合作网络中共现的频率高于其他节点,其他人员则处在边缘位置。对照原始数据,发现这18类主体共现的6个项目中,除了项目A之外,都是与水库修建、池塘修建等与农业密切相关的项目,而这些主体则是涵盖评估实施主体、评估责任主体、政策参与性主体、评估监督主体等多元主体,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主体间合作更容易发生在拥有不同资源类型的主体间,在行业结构方面相似的项目中,这些主体更容易共同出现。

2.组织协调网络

基于整体合作网的分析,以下我们对三个子网络,组织协调网、监督指导网、责任追究网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1)整体网分析。组织协调网络的整体网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组织协调网络整体网分析结果

由表5可以看出,组织协调整体网的密度为0.2320,凝聚力指数为0.775,联系数为116,平均距离接近于1.450。较之于合作网络,组织协调网络中主体的节点数和联系数都明显减少,主体间的平均距离有所增加,尽管在此基础上的凝聚力指数也达到了0.775,但相对于合作网络中的凝聚力指数是较弱的。这体现了在所研究的征地拆迁重大项目稳评中主体间呈现出了中等强度的组织协调互动联系。

(2)中心性分析。经分析,组织协调网络的中心性指标前十位如表6所示。

表6 组织协调网络的中心性分析结果(前十位)

组织协调网络的可视化网络图如图3所示。

图3 组织协调网络整体网络

综合2-模网分析结果与中心性数据,可以发现在组织协调网络中发改、咨询机构、国土、人社、住建等节点处于核心位置。其中,发改部门的中心性最高。说明在重大项目稳评实践中,发改部门作为项目投资的主管部门,占据了组织协调网络中最重要的位置,是信息流动和沟通传递的重要中介,充当了“守门人”的角色。发改部门充分发挥了自己在稳评多主体合作过程中的组织协调作用。这与多数稳评文件规定中发改部门的“协调推进、综合协调”等的权责是较为一致的,咨询机构作为重大项目稳评中逐步引入的主要是第三方评估机构,在组织协调网络中也有很高的中心性,这主要因为它们对项目评估中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较高,较之于企业、公众和政府其他部门,第三方机构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资源优势,填补了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在稳评专业领域沟通的沟壑,通过在各主体间传递评估信息,解释评估事宜,对风险行为进行协调。并且由于其社会组织的性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主体间的沟通障碍、化解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从表中也可看出,科研院所作为第三方评估的另一种组织形式,中心性也在前十位中。

而对于国土、住建、人社等节点处于组织协调网络中心性测度排名靠前的原因,本文认为这主要与所选的项目为征地拆迁项目有关。因其涉及较大范围的拆迁补偿、移民安置、拆迁地居民就业、医疗保险服务等基本生活保障,因此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利用合法性权威在项目前期、项目实施及项目运行各阶段稳评过程中协调各主体工作,避免社会稳定风险事件的发生。此外,项目单位和党委政府等在项目稳评过程也起到一定的组织协调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显著。

(3)核心-边缘分析。图4是主体间组织协调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从图4可以看出,拟合优度初始值为0.442,最终值为0.534,说明核心-边缘分析具有较好的拟合优度。区分出的四个区块,其中左上角块密度为0.609,为“核心”区域。进一步观察,这一“核心”由国土、住建、咨询机构、人社和发改5类主体和A、B、H等13个项目共同构成。换言之,在组织协调关系中,国土、住建、人社以及相关第三方咨询机构联系更为紧密,共同主导和协调了项目的评估工作,并提供了相应的基本保障。

图4 组织协调网络核心-边缘分析

3.监督指导网络

(1)整体网分析。监督指导网络的整体网分析的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监督指导网络整体网分析结果

监督指导网络整体网的密度为0.2688,凝聚力指数为0.815,联系数达到了129,平均距离为1.221,均体现了在征地拆迁重大项目稳评中各主体间的监督指导行为。监督指导网络的密度相对较大,整体网络多主体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相对比较紧密,这样的监督指导是对稳评中各主体行为的规范、对于稳评程序落实的督促跟进以及指导,是确保各稳评主体履行职责、改善稳评效果的重要方式。

(2)中心性分析。经分析,监督指导网络的中心性指标前十位如表8所示。

表8 监督指导网络的中心性分析结果(前十位)

在其可视化整体网络图中,明显较大的节点有党委政府、国土、维稳、住建、纪检部门,如图5所示。

图5 监督指导网络整体网络

将其可视化结果与中心性数据结合,可以发现在监督指导网络中党委政府、国土、维稳、住建、纪检、综治等处于核心位置。其中,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性指标均最高。说明在重大项目稳评实践中,党委政府和国土部门占据了监督指导网络中最重要的位置,是监督指导网络中的核心主体。这与文件中规定的“监督指导、督促指导”等权责规定较为一致。党委政府作为在稳评工作中统一领导、齐抓共管的重要主体,凭借其强大的关系资源和合法性权威,对各主体开展监督指导。国土部门作为征地拆迁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于征地拆迁项目的信息掌握相对较为全面,因此,它对其他主体的监督指导也更为重要。维稳部门作为维稳体系中最直接、最重要的维稳力量,在监督指导网络中也占有较强的地位。此外,住建,纪检、综治等也是督促和考核稳评实施及其结果运用等的重要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公众作为重大项目稳评合作网络中最重要的主体,作为重大项目公共利益的最终归属,在监督指导网络中作为散点被去掉,体现出了公众监督的严重缺失。

(3)核心-边缘分析。图6是稳评主体间监督指导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从图6可以看出,拟合优度指数初始值为0.452,最终值为0.511,具有一定程度上升。区分出的四个区块,左上角为“核心”。进一步观察,这一“核心”由党委政府、国土、住建、纪检、维稳这5类主体和项目A、L、M等11个项目共同构成。这说明,党委政府、国土、住建、纪检、维稳部门能够较高效地对其他主体进行监督指导行动,处于边缘的行动者以及公众,则难以实现对其他主体的监督指导作用。

图6 监督指导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

4.责任追究网络

(1)整体网分析。责任追究网络的整体网分析结果如表9所示。责任追究网络的密度为0.2406,凝聚力指数为0.790,联系数达到了77,平均距离为1.467。仅从责任追究网络的联系数就可以看出,责任追究网络中多主体之间的互动联系较之于前述三种网络,这种联系数是非常少的。出现这样的情况除了责任追究网络中主体节点数大幅减少的原因,还有目前稳评实践中责任追究力度有限等原因。

表9 责任追究网络整体网分析结果

(2)中心性分析。责任追究网络的中心性测度结果前十名如表10所示。

表10 责任追究网络的中心性分析结果(前十位)

责任追究网络可视化网络图如图7所示。

图7 责任追究网络整体网络

将其可视化结果与中心性数据结合,可以发现在责任追究网络中党委政府、纪检、司法、法制、综治等处于核心位置。其中,党委政府的各项中心性指标均最高,占据了责任追究网络中最重要的位置。这说明在重大项目稳评实践中,党委和政府部门是对稳评实施主体和决策主体等进行责任追究的核心主体。这与政府的合法性权威有关。然而在这些稳评报告中不难发现,这样的责任追究多是停留在规定和办法的阶段,而在实践追责成功的实例则很少见。加之由于党委政府在责任追究方面公认的合法性、合理性,它在部分项目稳评中同时充当评估实施主体或评估决策主体时,容易导致“自己评自己”的问题。在责任追究网络中,纪检、司法、法制、综治等部门也具有较高的重要性。它们的职责与权限中均具有“法律”的强制性质,因此,对其他稳评主体进行的责任追究有较为有力的法律依据,有一定的强制性。

(3)核心-边缘分析。图8为稳评主体间责任追究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

图8 责任追究网络的核心-边缘分析结果

从图8可以看出,拟合优度指数初始值为0.420,最终值为0.547,具有较为显著的上升。Ucinet共区分出四个区块,其中左上角区块为“核心”。该“核心”由司法、党委政府、纪检这3类主体和项目A、B、M、D、E等共同构成,以上部门能够较高效地对其他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处于边缘的行动者则较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