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拟空间中的刑法理论(第二版)
- 于志刚
- 1116字
- 2020-08-29 01:07:24
第一章 虚拟空间中的犯罪演变与刑法发展
过去近二十年,互联网完成了深刻的代际转型。从物理架构来看,网络由早期的独立网络通讯系统,快速进入移动互联网和三网融合的阶段:从电视网、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的“三网并存”到“三网融合”,从电视、电脑、手机的“三屏鼎立”到“三屏合一”,实现了互联网物理设备层面的“跨网发展”和“跨屏共享”,而物联网设备和可穿戴设备的迅速发展,则更进一步推动网络的物理结构嵌入人类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运行机制来看,早期的互联网是以“联”为主,互联网空间的运行机制是将商业机构、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门户网站等大型数据中心联结起来,普通网络用户借助互联网单向访问、查询、接收上述大型数据中心的信息,此类数据中心成为网络空间利益的集中代表。与此不同,当前的互联网则是“互”字当头,网络空间中每一个主体都是信息的生产者也是信息的接收者,普通网络用户之间的互动,成为当前互联网空间的主导运行机制,而大型数据中心反过来开始大范围收集、分析普通用户数据;从社会属性来看,早期互联网作为单纯的信息媒介,迅速地实现了对现实空间的数据化虚拟,因而也引发了诸如数字版权、虚拟财产权等传统现实权利映射到网络空间中。当前网络空间的“虚拟性”特征在不断地演进,网络空间的各类权益不再仅是现实空间权益的“影子”,而成为人类社会各种权益的必然存在场域。一方面,几乎所有的传统现实权利,从个人利益到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都在网络空间以“虚拟数字化”的方式显著体现;另一方面,在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催化下,个体的行为开始“虚拟数据化”,人的自然身份和数据身份的高度重叠,网络空间衍生出以信息数据权为核心的一系列全新权益,成为人类社会最新的权益发展方向。
互联网的代际转型的宏观背景下,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失序和违法犯罪亦在不断更新。从最早期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概念过渡到“网络违法犯罪”体现了对网络单纯工具主义的否定;之后,网络违法犯罪的发展先后经历了三个基本类型:网络作为“对象”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作为“工具”的网络违法犯罪、网络作为“空间”的网络违法犯罪,三者在现阶段属于共存的状态。以此为背景,立法思维和理论研究,也应逐步从保护传统物理空间直观形象的“软件、数据、系统”的局部、静态思维,跃升到保护新型社会结构有机组成的“网络行为、网络秩序、网络安全”的整体、动态“网络思维”,尤其要正视当前网络行为和传统现实空间行为所共同具有的社会属性,在虚拟空间同现实空间高度嵌入整合、密不可分的宏观背景下,任何社会行为都兼具“虚拟行为”和“现实行为”的双重属性并产生双重影响,犯罪行为亦是如此。面对网络空间“虚拟犯罪”的代际更新,刑法也必然要实现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