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可以因怕员工不上岗作业而隐瞒潜在的危险因素吗?

现实困惑

某电子加工厂车间存在苯、正庚烷、X射线及粉尘污染等,使员工长期接触有毒化学物质。而且,据了解,该电子加工厂已有数名工人患白血病去世,多数员工得知后纷纷离开。近期,该工厂又招聘数名新员工。为防止员工不上岗作业,保证工厂效益,该企业隐瞒长期工作会患白血病这一潜在危险。问:生产企业可以因怕员工不上岗作业而隐瞒潜在的危险因素吗?

律师答疑

劳动者有了解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的权利。企业不得对劳动者隐瞒,不得欺骗劳动者。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在本案中,该电子加工厂向员工隐瞒长期接触有毒化学物质会患白血病这一事实,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在数名员工患病的情况下,不对生产设备积极改进,减少有毒物质的存在,反而变本加厉,扩招员工,隐瞒真相,彻底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总之,生产企业不能因怕员工不上岗作业而隐瞒潜在的危险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法理荟萃

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生产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如实、全面地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为企业付出,那么企业在面对劳动者时,也要真诚相待,尊重和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