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服务进行委托后,安全生产的责任就不由本单位负责了吗?

现实困惑

某化工厂因人员流失严重,导致原安全部门无法正常运转,于是该厂便将本厂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了专业服务机构,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等事项。不久,该厂发生毒气泄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请问,本案中,该化工厂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服务进行委托后,安全生产的责任由谁负责?

律师答疑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服务的机构。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即使化工厂已将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委托给了专业机构,但安全生产责任并不因此转移,该化工厂仍然承担本厂的安全生产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法理荟萃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事故发生后产生的相互推诿情况,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意识,积极主动地对委托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防止事故发生。应当指出的是接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并不是不负任何责任,有过错即有责任,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与本单位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