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制度
——履行合同遭遇天灾时的保护
雨水过常,非人力所防者。
——《唐律·杂律》
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
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从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再到2010年的玉树大地震,这些自然灾害时时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如何在已有的条件下从制度上作出最佳的安排,把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或者对其作出符合理性的分配,是社会经济发展对法律制度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案例解说
张先生与单位的同事组团和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雨,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张先生等5名旅游者便不想再继续旅游,于是提出与该旅行社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退还他们所缴纳的费用,并且按照全部团费的50%给予赔偿。旅行社愿意退还他们所缴纳的旅行费,但拒绝赔偿,张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而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南京。这些旅游者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并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很多旅游景点还没来得及看就直接跳过,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
本案涉及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制度。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引起不可抗力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风、地震、干旱、暴风雪等人类无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事故;二是社会原因,如战争、罢工、政府禁止令等。
具体到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发生的,不是由于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其发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也就是说,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制度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大家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因为天灾或者社会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个时候就不能要求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来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暴风雪的突然降临,导致张先生等旅游者滞留在机场,并给继续履行旅游合同的旅游者带来游览时间的损失,这是客观事实。由于导致该事件发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和旅游者双方都没有过错,因而旅行社和旅游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因此,当张先生等5名旅游者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意向时,旅行社应当全额返还旅游费用,同时旅游者也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全部团费的50%的违约责任。
至于其他继续参加旅游的旅游者因为游览时间缩短而提出的赔偿要求,基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的原因而无法得到赔偿。事实上,继续行程的旅游者,在他们同意继续行程时应当意识到,由于在机场已经滞留了5个小时,必定会产生在南京的游览时间比原行程缩短的后果。假如这些旅游者不能承受这样的损失,要么就应当像张先生等人一样,解除旅游合同;要么在行程开始前,和旅行社就赔偿达成协议。否则,事后再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旅游者的愿望将无法得到满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理链接
尽管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已经相当发达,但是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仍然存在着种种局限,自然灾害一如既往地威胁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在许许多多的自然灾害面前,人类显得十分渺小;在社会生活中,各种人为现象 ( 如战争、罢工等) 也妨碍着正常的贸易交往,使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制度就是人类在尊重客观实际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合理分配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的公共理性的体现。
在民法理论当中,民事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补救其所受到的非法损害,同时制裁和惩戒违法行为人。所以,过错原则是基本的民事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便是行为人主观过错,如果让人们对自己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又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不仅达不到设置民事责任的目的,对于承担责任的人也是不公平的。
具体到合同法中,则可以这样表述:凡属可归责于债务人本身事由或由其本人过错而造成违约的,债务人须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也就是说,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义务须为债务人行为所造成,且其行为须有过失性。因此,在债务人遇到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事件之时,就应相应减轻债务人的责任。
从新中国立法实践来看,民事立法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是逐步予以明确的。无论是早期的《经济合同法》,还是现在的《合同法》,都无一例外地设立了不可抗力制度,从而为那些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民事纠纷提出了解决的依据。这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促使人们在从事交易时,充分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在风险发生后合理地解决风险损失的分担问题,从而达到合理规避风险、鼓励交易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