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动了我的权利?拆迁补偿纠纷维权必备法律常识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援助中心
- 1466字
- 2020-08-26 14:00:23
3.征收基本农田应当由哪一级机关批准?
情景再现
某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与某县某镇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协议后,征收了包括阮某3.5亩耕地在内的某县某镇土地(系基本农田)129.759亩,作为某县体育场建设用地。随后,某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有关征地的审批手续以及征收土地转用审批手续,然后把征地的有关补偿款支付给某县某村委,由村委支付给被征地农户。阮某等农户不服,请求法院确认某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征用某村耕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农业用地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且征收基本农田的,应当由国务院批准。本案中阮某等农户被征收的土地为基本农田,某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办理征用土地审批手续在征用土地之后,且未经国务院批准,故征用土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案例解读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历史时期的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基本农田主要包括: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等。基本农田是农作物的主要来源,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必须严格管理。
一般而言,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只有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情况下,方可征收基本农田。为防止某些地区只顾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随意征收基本农田从而造成农地大量流失,法律对基本农田的征收程序比一般农田规定得更为严格,即只有国务院才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决定基本农田的征收。本案中,某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为了建设体育场,未经国务院批准,仅仅根据省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征收了某村100多亩基本农田,存在目的不合法、程序不合法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征收基本农田的规定,因而属于违法征收。
维权提示
在征收基本农田的过程中,村民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征地文件,明确征地目的,监督政府是否依法征地,以防止基本农田流失。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34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45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