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Norway)媒体伦理规范Code of Ethics of the Norwegian Press, http://ethicnet.uta.fi/norway/code_of_ethics_of_the_norwegian_press,摘录于2015年7月8日。该准则由挪威媒体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所有媒体,包括印刷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于2015年6月13日修订。

每一个记者和编辑人员都应该熟悉这些新闻伦理标准,并把它作为实践的基础。媒体伦理实践包含从调查到传播等一套完整的新闻生产过程。

1.媒体的社会作用

1.1.言论自由、信息自由和新闻自由是民主的基本元素。一个自由、独立的新闻界是民主社会中的重要机构。

1.2.媒体具有传递信息、争论和时事评论的重要功能。媒体尤其应该允许不同意见的表达。

1.3.媒体应当有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获得官方文件的权利。它不应当屈服于任何试图阻止公开辩论、影响信息自由流通和自由获取资料的压力。有关独家事件报道的协议不应该排除独立的新闻报道。

1.4.媒体有权告诉大家社会上正在发生什么,并且去揭示和披露应该被批评的事件。新闻工作者有义务反省是否扮演好了自身的角色。

1.5.保护个人和团体免受来自政府当局、机构或个人及其他方面的不公正和被忽视待遇,是媒体的任务。

2.诚实和责任

2.1 编辑对任何形式出版的材料均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与内容、内容呈现和传播等相关的任何事务有最终决定权。

当面对由于意识形态、经济或其他原因而试图影响编辑内容的个人或团体时,编辑应当坚持自由地、独立地处理(相关事务)。编辑应该保护采编人员自由,使独立的新闻生产活动可以顺利进行。

每个编辑部和每个员工必须捍卫自己的诚信和信誉,以便能够有足够的自由对任何出于意识形态、经济或其他原因而企图对编辑施加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保持独立。

2.2 编辑和采编人员必须捍卫好自己的独立、诚信和信誉;避免陷入导致利益冲突的多重角色、多重职位、多重任务之中,避免导致(人们)对其职业资质的怀疑。

2.3 要对可能影响公众认知新闻内容的问题保持开放的态度。

2.4 编辑部成员一定不能利用自己的职位、为了从外界补偿自己的编辑劳动而去获得个人利益,包括接受钱财、物品或服务等。

2.5 编辑部成员不能被责令做任何违背自己信念的事。

2.6 拒绝任何企图打破广告和新闻报道之间区别的尝试。商业广告必须清晰,能被公众一眼就辨识出。当用网络链接或其他链接形式时,广告与新闻报道之间的界线也应该是清晰的。拒绝任何将商业广告混杂在媒体新闻报道中的做法。

2.7 必须由编辑部进行考虑决定报道中提到的产品、服务、品牌和商业利益,媒体自身等不能以广告的形式呈现。坚持对商业活动和编辑报道进行区分。拒绝以新闻换广告的形式。避免对公共关系材料的滥报道。

2.8 隐性广告与好新闻是无法兼容的。商业利益不能影响新闻活动、新闻内容或新闻呈现。如果由于受到资助而报道或进行产品呈现,那必须使这一情况为公众获知。资助这一事件必须在报道中清晰地公开出来。对新闻报道、新闻事件或者儿童报道进行资助或进行产品展示,是违背好新闻的操作实践的。除非向公众公开从别处获得报酬这一行为,否则,新闻活动的报酬必须从编辑部门获得。

2.9 编辑部门的成员只能接受编辑部门的管理,不能接受其他任何人的管理。

3.新闻业的产品和与消息来源的关系

3.1 作为一条规则,新闻来源必须核对,除非这与保护消息来源或第三方的要求相违背。

3.2 消息来源的选择至关重要,(报道时)要确保提供的信息是正确的。保持消息来源的多样性和相关性是非常好的媒体经验。如果使用任何匿名信息或者进行独家传播,必须严格要求(报道者)对关键性消息来源进行评估。处理匿名消息来源提供的信息、独家消息源提供的信息和那些付了费用才得到的信息时必须特别慎重。

3.3 好的媒体应该对采访应遵守的条款进行说明。这条准则也适用于相关调查。任何与报价相关的协议应该提前当面签署,并明确协议中包括的内容、有效期限等。编辑有权决定哪些内容可以公开。

3.4 保护新闻消息来源。保护新闻消息来源在自由社会是一个基础的原则,并且是媒体对社会履行其责任的先决条件,保护消息来源才能确保(媒介从业者)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

3.5 不要透露在保密基础上提供信息的人的名字,除非相关人员明确表示同意。

3.6 考虑到消息来源和新闻媒体的独立性,未发表的材料不应该泄露给第三方。

3.7 媒体有责任报道采访过程中话语的真实含义。直接引用必须准确。

3.8 对给定材料的修改只能限制在对事实错误修正的范围内。没有编辑权限的人不能干预编辑或报道内容。

3.9 巧妙地进行新闻调查。特别要照顾到可能无法预料到自己的话语将产生什么影响的人。不要滥用其他人的情绪或感觉、无知或缺乏判断力等弱点。应记住那些处在震惊和悲伤状态中的人比其他人更脆弱。

3.10 隐藏的摄像机/麦克风或假的身份,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这个特殊情况是指只能用隐性采访方法,且别无其他方法获取一个对社会至关重要的事实时。

3.11 媒体通常不需要为消息来源或受访者付费。可以为获得一些新闻线索适度付费。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付费来诱惑人们、侵犯他人隐私或披露个人敏感信息,这不符合良好新闻实践的要求。

4.传播准则

4.1 在内容和表达上重视公正和体贴。

4.2 搞清楚什么是事实信息,什么是评论。

4.3 要尊重一个人的性格和身份、隐私、种族、国籍和信仰。不要关注无关紧要的个人信息或私人领域。

4.4 确保标题、介绍和导引不要超出文章正文的内容。好的媒体行为应该在引用其他媒体信息时注明出处。

4.5 在犯罪和法庭报道中要特别避免有罪推定。一个被怀疑、被报道、被指控或被起诉的人是否有罪,直到法律判决生效后才能知晓。一个好的媒体应该报道法庭审理的最终结果,即使可能之前已经报道过该案件。

4.6 要一直考虑到事故和犯罪报道会对受害者和家属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不要去报道受害者或失踪人员的身份,除非已经通知过家属。对处在悲伤或打击中的人们表示关心。

4.7 对有争议的或处罚事项的问题,要小心使用与之相关的人员的姓名、图片或其他清晰可辨的标识符。在案件调查的早期阶段应该特别小心,特别是对年龄小的罪犯或可能对第三方造成不合理负担时。公开身份信息必须建立在对信息的合法需求上。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在报道中)表明某人的身份才是合法的,这些情况是指,危险攻击即将发生在一个无助的个人身上,严重或重复的犯罪发生时,某人的身份或社会地位与正在报道的主题明显相关,或者指出身份可以保护无辜的人免受不合理的怀疑。

4.8 当报道儿童时,好的媒体应该去评估每次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这也适用于监护人或父母同意的儿童报道。在报道有关家庭纠纷的案件中,依儿童保护机构或者法庭的要求,媒体不能曝光儿童的身份。

4.9 谨慎报道自杀或试图自杀的行为。应避免报道没必要迎合(受众)一般信息需求的此类事件。避免对可能会引发进一步自杀行为的有关方法或其他事项的描述。

4.10 在其他语境而非原文中使用照片要特别小心。

4.11 保护新闻照片的可信度。被用作证明的照片一定不能改变,避免使人们产生错误的印象。只有被用作图解,且能够被轻易看出是图片拼贴时才可以使用修改照片。

4.12 对图片的使用必须遵循与书面和口头报告一样的谨慎要求。

4.13 不正确的信息必须被纠正,并且尽快道歉。

4.14 如果可能,应该给予遭受严重指控的人以及时对事实信息进行回复的机会。不得因为当事人不愿发表评论或参加辩论而限制争论、批评和传播新闻。

4.15 被攻击的对象应该有在第一时间进行回复的机会,除非攻击和批评是交换意见的一部分。任何回复都应该长度适当、与问题相关并且采用合适的形式。如果就使其招致批评的话题,当事方谢绝了即时答复的机会,那么相关答复可以不予发表。发表相关答复或投稿内容时,不应同时附加编辑部的针对性评论。

4.16 要警惕电子出版指向和链接到不遵守伦理准则的媒体。能够链接到其他出版物和媒体的链接应该被明显地标记出来。好的媒体应该告知它的使用者如何通过交互式服务来登记用户信息,并且可能会怎样利用这些信息。

4.17 如果编辑团队选择不对数字聊天内容进行事先编辑,那就应该以清晰的方式向该页面的访问者做出说明。编辑人员有特定的责任,及时删除不符合伦理准则的插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