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价值实现和权利保障的档案资产论建构研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文库)
- 王小云
- 10590字
- 2020-08-29 07:47:44
1.2.1 人类对档案的认知
1.2.1.1 对档案现象的认知
描述当前人类社会对档案现象的认知,必须以档案在社会实践中的表现来阐述,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时间轴上的延伸,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典型,着重体现在对档案现象的认知已经从后端保管向前端控制转移;二是在内容轴上的延展,以图情档一体化为典型,着重体现在对档案现象的认知已经从档案个体向信息资源群体转移;三是在影响面上的拓展,以档案信息资源在经济社会的贡献力不断增强为典型,着重体现在对档案现象的认知已经从档案的原件价值向内容挖掘转移。考虑到现代社会所形成的档案,与其前身“文件”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揭示上述三方面的变化之前,有必要对文件与档案之间的关系进行一定程度的阐释。
(1)文件与档案
文件与档案的关系是档案学界一直关注的热点问题,从早期学界认为两者关系紧密,从注重研究文件转化为研究档案的条件、注重两者的区别,到21世纪初学界更多关注国外文件和档案概念与我国的对比,如西班牙、法国认为文件自形成或收到之日起就是档案,再如美国认为档案属于文件,且是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文件,这样的文件才由国家档案馆接收保管,否则就保存在形成机关、文件中心等。在文档一体化理念深入人心、电子文件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学界则更为注重文件与档案的联系,认为以“大档案观”视角来研究文件与档案、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更为合适。
笔者认为,厘清文件与档案的内涵与区别是必要的,但重视两者的联系对实践来说或许更有意义。造成上述某种程度上“轻两者之间的联系、重两者之间的区别”的情形,就是从实践领域强行将文件/档案管理流程撕裂开的结果,这并不有助于下文即将提到的对档案价值的全面认知以及对档案权利的全面保障。正是源于价值与权利的内在变化及其相对应的外在发现,出现了文件与档案在“时间轴”、“内容轴”以及“影响面”三个方面的变化,使得文件与档案不可分或在实践中难以割裂,而这正是“大档案观”的写照。
(2)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延伸
学界对于档案概念的界定有几种颇具代表性的观念,其中无一例外地将“原始记录”“社会记忆”“归档保存”“积累物”“凭证性”等作为描述其本质及定义的关键词,例如,冯惠玲教授强调档案是在“以往的……”活动中形成的,覃兆刿教授基于双元价值论强调档案是“……凭证信息”,都是对档案现象在时间属性上的一种认知,即时间轴上的表现是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来源原则是档案学理论界认知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第一步,来源原则起源于法国摒弃事由原则后而首次提出的“尊重全宗原则”,形成于德国深受事由原则之害为了摆脱档案管理困境而提出的“登记室原则”,理论论证则由《荷兰手册》实现,布鲁塞尔大会对《荷兰手册》进行了长时间讨论并逐渐普遍认可该手册,英美等国的“组合思想”以及德国的“自由来源原则”对来源原则进行了灵活运用和部分修正,苏联和我国提出的“体系化的全宗理论”则是对来源原则的丰富与发展。来源原则以历史主义为基本思路,尊重档案从诞生到保管乃至未来所经历的时间变化,认为应该从时间轴的源头来认知其形成过程和特点,遵循时间轴的历程来认清档案与其形成者之间的来源联系,并将此联系作为馆藏档案整理的首要依据。
在电子文件时代,来源原则遭受冲击以及后来的“重新发现”,则是档案学理论界认知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第二步。遭受到的冲击与挑战,主要是因为传统的档案其来源一般是指文件的形成者,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得以感官体验的对象,即机构或个人。档案在时间轴上所呈现的来源流转,均看得见、摸得着,处于人工可控状态,而电子文件的来源突破了一个实体机关与文件实体唯一对应的人工模式,虚拟的电子空间和便捷的网络通信使得多个机构共同参与并形成一批新的数据成为可能。至此,档案在时间轴上所呈现的来源流转,均是在看不见、摸不着、人工不可控的状态下进行的,那么恪守传统的来源原则还有无必要?戴维·比尔曼与理查德·莱特、特里·库克以及我国部分学者均倡导以“新来源观”来应对这种变化,即由传统的实体来源在时间轴上延展至文件的形成过程、形成背景、形成目的以及结构形式,以元数据这个“信封”将文件这个“内容”封装起来,而虚拟世界对“内容”的生成、运转、处理、存储、检索、传递、利用等任何操作所留下的数据集合均在“信封”上认定为“新来源”予以封装,只能写入与读取,没有修改与删除键。换言之,这种“重新发现”,亦是对时间轴的“重新发现”。
如果说来源原则实现了人类认知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向前延展,那么生命周期理论以及文件连续体理论所倡导的全过程管理思想以及前端控制思想,则实现了人类认知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前后延展。往前延展,即以前端控制思想实现了对来源原则的继承与发展,从档案管理视角,对电子文件管理源头进行有效前端控制,使得档案部门职能介入电子文件生命周期的时期比纸质文件更早;往后延展,即以全程管理思想实现了对电子文件的全流程控制,不仅包括前端的需求分析和软件设计阶段,而且包括后续的形成与维护阶段。政府信息公开,则是档案现象在时间轴前后延展的最好实践案例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指“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该自该政府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可见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现行文件,而《档案馆工作通则》将省级及以上档案馆的接收时间定为20年,其他单位定为10年,也就是说,档案馆以管理具有长远或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为主要职责,政府信息公开本不是档案馆的职责,档案馆也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但是通过谭必勇等对我国31个省级现行文件服务中心基本情况的统计,可看出31个省份都挂牌成立了查询中心,除了山西、西藏、陕西、新疆外,都建立了现行文件服务中心网站查询系统,大多开放网上查询系统的目录和全文服务。由此可知查询中心是档案部门主动服务的具体表现,是将服务拓展至文件领域以及提升社会影响力的产物。
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延伸也是国际档案事业发展的主旋律。例如,十五届国际档案大会以“档案、记忆与知识”为主题,我国近些年来以丁华东教授为代表的档案记忆论研究与以张斌教授、青年学者徐拥军为代表的档案知识管理研究就是应对国际趋势发展的最好印证,说明档案从与文件的关系出发,已逐渐拓展至与记忆、与知识的关联。十六届国际档案大会以“档案、治理与发展:绘制未来社会的蓝图”为主题,其重点议题包括强调档案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强调档案与社会建构、社会治理以及社会发展的关联,而文件必然被纳入其中。
那么,基于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延伸,具体如图1-2所示,档案资产的正当性证成,必然从档案馆室的档案管理阶段延伸至档案现象在时间轴上的全程,即文件阶段必然被纳入档案资产的视野中。
图1-2 基于档案现象的时间延伸
(3)档案现象在内容轴上的拓展
早在197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倡导各国建立“国家情报系统”,认为应该涉及“文献、图书馆和档案的服务工作”。这被视作档案、图书、情报一体化在全球范围的必然发展趋势,产生这种趋势源于三点:一是档案、图书与情报在历史来源上相同,孙伟江、王正印、李学军分析了三者在古代的表现形态,指出文字产生之后才有了“情报”, “情报”以结绳等方式记录下来便成了“档案”, “档案”编研汇集传播便形成了“图书”;二是档案、图书与情报在现代特征上相近,虽然现代社会根据三者各自的特点——档案偏重信息资源的原始性、图书偏重信息资源的汇编性以及情报偏重信息资源的时效性——设立了各自的工作部门与管理程序,但是三者的内容在信息性与知识性上是共通的,三者的目的在共享性与服务性上也是共通的;三是用户对档案、图书与情报的信息需求而言,在当前信息社会与信息技术条件下,零散的、个别的、粗糙的信息往往难以让公众满意,而动态的、全面的、精细化的、牵涉多个部门的集成式信息才是最佳服务方式所应呈现的。档案与图书情报这种独立但本质上又相近的关系,决定了应该将其结构功能耦合起来,通过互相沟通、协调、配合、补充等,形成一个资源配置效果上超越三者简单相加的综合系统。这一系统应打破档案与图书、情报在机构上、制度上以及观念上的壁垒,促使各种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要素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自由竞争与冲突合作的方式形成一种竞争性的融合。以档案为核心,档案、图书、情报三者为了各自与彼此的资源价值属性与用户利用权利得到大于各自为政所取得的价值与权利,内容相近、相似、相同但仍然以各自独立性为前提的三者一体化融合,是档案现象在内容轴上延展的第一阶段。
如果说第一阶段的拓展,是以信息源(档案源、图书源、情报源等)的搜集与管理为重点,并逐渐强调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信息处理功能和信息管理功能,实现对信息流(如档案工作流程、图书工作流程以及情报工作流程等)的控制,那么到了21世纪,人们发现纯粹的技术手段并不足以解决现代社会有效控制和利用信息的全部问题,例如,研究、探讨人类文化与数字资产如何得以传世与永久继承的课题,不再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信息学部的专属,而是存在于与管理学部的交叉领域,甚至从管理方案和管理思想上来讨论,更具可行性。我们研究档案现象仅仅局限于与相似、相近、相同的图书、情报之间的融合与延展显然是不够的,必须从传统的信息管理向信息资源管理转变,从“档案等信息源与信息流”只关注信息与系统之间的技术关系,它顾及了档案、图书、情报等信息的高效处理、传播、利用与共享,转变为“档案等信息资源”关注信息与人之间的管理问题,如信息安全问题,包括国家主权层面、个人隐私层面、网络安全层面等;信息利益问题,包括信息成本与信息收益、信息产权等。至此,以“信息资源管理”为代表的档案现象在内容轴上拓展的第二阶段便逐渐形成。这一阶段更加注重人文范畴的档案信息规章、档案信息政策、档案信息法律等,其主要功能是规范档案以及档案信息活动中的人的行为和规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尤其是当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档案等信息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于是就有了是否从经济的角度考虑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益问题,抑或是在档案馆、图书馆、情报信息中心等公益性信息管理活动中局部地引入经济手段和经济思维,甚至是以产业的方式全面思考档案等信息资源作为经济资源和市场要素的性质与规律,“资源”是第二阶段的关键词,从“资源”到“产业”,便过渡到了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解决的是档案现象与技术之间的问题,第二阶段解决的是档案现象与人之间的问题,而以产业为代表的“信息产业”(或称信息的产业化经营)、“信息资源产业”等新兴名词进入人们的视野,预示着通过解决人与人之间在档案等资源要素上的诸多问题,达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目的,这也标志着第三阶段的来临。具体逻辑关系如图1-3所示。
图1-3 基于档案现象的内容拓展
产业化的发展趋势有个重要的前提——数字化、新媒体等技术大大降低了内容与载体之间的依存关系,也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人们对于信息(内容与载体的集合体)的关注点逐渐从技术层面转变到内容层面,即产业化的中心注重与“内容”相关联。北美地区甚至在最新的产业分类标准设置中,将传统信息资源的保存基地——档案馆和图书馆划入了内容产业下的信息服务业。笔者认为,无论是信息产业还是信息资源产业,或者是在欧美地区兴起的内容产业,其目的在于以“数字化内容”为基础,形成一个起源于“具有知识产权的内容生产”、发展于“内容传播、存储、利用、共享”的产业链,其意义在于组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改变“汉语数据库产品及其服务在国际数据库市场上占比过低”的不利局面;其价值在于按照产业的模式进行信息资源开发,并促使相关的传统管理部门——文化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传媒管理部门等进行合并、重组。从其目的来看,档案部门所收藏的档案信息资源因为其“原始记录性、非同质性以及制度层面的缺陷”成为众多信息资源中独具特色的稀缺性“内容”。如果以足够的智慧解决了法律与制度上关于档案信息资源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难题,那么这条产业链中档案这个“内容”就是实现上述目的的重要途径;从其意义来看,档案部门所收藏的档案信息资源正是中华民族五千年灿烂文明与优秀文化的历史积淀与最好记忆,而“世界记忆”“中国记忆”“城市记忆”等由档案部门倡导并积极参与的一个个项目,正是汉语数据库产品中最耀眼的那一颗颗璀璨明珠;从其价值来看,产业化的思路与模式,是档案部门以及档案学界许多年来较为忌讳、讨论较为激烈的话题之一,这也是本书所希冀和论证的目标,即以“资产”搭建起档案这颗“内容”明珠与产业这条光明大道之间的桥梁。
(4)档案现象在影响面上的扩大
档案现象在影响面上的扩大,主要表现在确保国家利益与安全和建构社会记忆两个方面。
一是在捍卫国家利益与维护国家安全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何为“国家利益”,基于不同视角可以给出不同答案,如政治方面的、军事方面的、经济方面的、社会方面的、文化方面的、历史方面的等,但有着一个共同的诉求——各种领域的需求汇集成国家在逻辑层面上的最低限度的需求,即领土完整安全、经济繁荣稳定、政治独立民主、历史传承有序等。冯惠玲教授基于“国家利益”的视角,论证了档案信息是捍卫其基本武器之一。任汉中教授基于“国家主权”的视角,论证了档案信息是其基本组成之一。王运彬副教授基于“国家记忆”的视角,谈到了档案信息是最独特的历史证明。档案行政管理层基于“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提出与之相对应的“档案强国”战略,强调了档案信息在构筑“中国梦”方面的综合影响力。
二是在建构社会记忆方面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影响力。“社会记忆”理论成果以及“世界记忆工程”在世界各国的流行,近年来也被档案学、图书馆学、博物馆学、历史学等多个学科关注,尤其以档案领域的讨论与行动最为耀眼。21世纪以来,档案学一些论坛、国际大会等均将“社会记忆”“集体记忆”等作为关注焦点。近年来全国社科规划办资助的国家社科研究项目从青年项目到重点项目都可看到“城市记忆”“社会记忆”等关键词。覃兆刿教授基于“国家文化建设”高度,认为档案信息就是重要的“社会/文化健脑”剂。潘连根教授基于“档案原始记录性”的逻辑关系,证成了档案“记忆观”。丁华东教授在其系列成果中指出,从“国家控制”或“政治选择”的视角来看,档案信息是对社会个体或群体施加影响的基本工具,具体表现为:一是正向控制(亦称为建构性控制),即通过主动采集、加工、编纂、供给等合目的的档案信息为主流意识建设、价值观建设服务;二是反向选择,通过销毁档案、封锁档案,甚至篡改档案,达到抹除特定记忆、隔断特定记忆的目的。这与覃兆刿教授关于档案目的与功能的解释不谋而合。于可行性而言,档案凭借其天生的“原始记录性”及其形成的记忆属性,完全可以承担其承载、传递记忆的功能,这是上述学者们证成了的。
在可行性与最终实现之间,目前于充分必要性来看还存在一定差距。于充分性论证而言,个人、民族、城市、国家等个体记忆与具有相对应程度价值的综合体,方可被“选择”为社会记忆。国有权属与权威保证的出现,实则为“选择”的合目的性方式即以政府收集、整理、鉴定、编研、加工、供给等类似于“全产业链”的配置方式为实现个体记忆转变为社会记忆的充分条件。于必要性论证而言,实现由个体记忆向社会记忆转变这一目标却是难以完成的。因为单份的个体档案有两种情况是难以成为社会记忆的。一是不合当前主流意识形态观念的档案,甚至以相违背的情况出现,极有可能因为某个历史时期的错误的行为而成为社会记忆的黑洞——社会遗忘,这种情形是由统治阶级的上层建筑及其经济基础所形成的社会“控制”机制所决定的,从根本上来讲,也是由于这份“档案”的价值取向在“控制”机制下出现了问题。二是档案在当前“控制”机制下的价值取向没有问题,但是实现档案价值之上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抑或是在充分尊重个体档案所有者各项权利的前提下,实现档案所有人档案价值所需的档案权利的让渡条件没有充分解决,例如,在筹建侨批档案、申报世界记忆的过程中,遇到难以向散存民间的私人拥有者征集相关档案的问题,这种情形在计划经济时代可以用权威政治手段解决,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充分尊重“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律,征集方式的单一使得诸多侨批档案的价值难以发挥。而“资产”是协调好“价值”与“权利”关系的可行途径,这种转变也是本书所要证成的目的之一。
1.2.1.2 对档案价值的认知
对档案价值的认知,来源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步骤之一——档案鉴定。档案鉴定主要指通过遴选出有价值的档案提交给档案馆予以保存,或者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通过相关程序予以销毁。由于档案鉴定环节决定着档案工作下一环节的开展,例如,如继续留存的话,那么是以何种级别留存——短期、长期或永久?这项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档案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且难度较大的一项,其核心和关键就在于鉴别和判定档案的价值,这也是对档案价值认知的第一步。欧美档案学者档案鉴定思想的发展则比较全面地代表了早期对档案价值的认知。德国档案学者奈斯迈尔首次提出“高龄案卷应受到尊重”的著名论断(1901年),一改过去各国销毁古老文件、保留近期文件的错误习惯。由此,基于历史主义思潮、重视历史价值的档案鉴定工作开始确立。英国档案学者詹金逊首次提出“行政官员决定论”的观点(1922年),反对档案人员参与档案价值鉴定,主张由行政官员自行决定。由此,基于来源原则、尊重原件的原始证据性的鉴定思想开始引起世人关注。波兰学者卡林斯基在上述两位学者基础上,提出应按照档案形成机关及其职能在行政体系中的位置和重要性来确定档案文件的价值及其保管期限(1934年),以来源原则来决定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标志着鉴定工作的成熟。美国档案学者谢伦伯格提出著名的“文件双重价值论”(1956年),认为文件档案具有两种不同的价值,一是对来源机构的第一价值,二是对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第二价值。其理论贡献在于第一次从哲学层面确认了档案价值是档案客体满足利用主体需求关系的价值本质,从而其被誉为“美国档案鉴定理论之父”。
对档案价值的认知,发展于档案管理工作的步骤之一——档案利用。档案利用指保存档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形成者、他人、组织、社会公众等提供利用。比较有代表性的档案利用思想仍然继承于谢伦伯格的文件双重价值理论中的社会价值观点,即对档案价值的判断必须根据不同需求主体进行深入细分,尤其是档案进入档案馆的长期甚至永久保存环节之后,对于来源机构而言,其利用频率大大下降,与来源机构的关系日益松散,这时对于来源机构之外的社会公众和组织机构而言,其关系日益紧密、需求开始逐渐提升,于是便诞生了菲斯本等人提出的“利用决定论”;考虑到利用决定论割裂了形成者延续机构记忆、个人记忆的联系,德国学者布姆斯(1970年)、美国档案学者塞缪尔斯(1985年)、加拿大档案学者特里·库克(1989年)等对其进行了辩证分析,其共同观点是档案利用活动中的价值鉴定应该从广阔的社会视角和社会背景出发,尤其是将档案文件与来源机构的这种本源联系以及由此诞生的档案本质属性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起来,这是对谢伦伯格第二价值学说的极大丰富和深入细化。
对档案价值的认知,成熟于从“档案提供利用工作”阶段上升到“档案信息资源开发”阶段的过程中。如果说第一阶段的认知是基于一定的时空范围,发现了档案价值时空转换律——随着时空的变化,档案价值不断发生着变化,即档案价值的时效律和扩展律;第二阶段的认知是基于变化的时空范围,发现了档案情报价值递增律——档案情报价值源于档案记录的知识性内容,而且更集中地体现在历史学、社会学研究之中,也即在社会科学、文化方面有着逐渐增大的作用;那么第三阶段则是基于特定的外在条件,发现了档案价值外显条件律——档案价值总是表现为潜在地、内涵式地转化为现实的、外在的形式,同时也必须具备充分的外在条件,如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档案意识、法律法规、档案界的社会意识、档案学科的理论水平、档案管理水平等,而传统的档案提供与利用工作仅仅是在档案价值外显过程中最为初级的方式之一。只有融合了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加工、存储、出版、传递等多个环节,集行政的、公益的、市场的等多个手段的开发利用工作于一体,才能为其价值外显提供多元化的中介桥梁。要搭建这个桥梁必然深入探究档案价值在众多环节的流转方式,而探究的方法可以是经济学的,也可以是管理学或是法学的,抑或是其他的。档案资产论的建构方法之一即从会计学(经济学)核心概念“资产”入手,试图多元化地外显档案价值。
1.2.1.3 对档案权利的认知
法学研究在引入新的权利关系客体过程中,其扩展过程不是随意进行的,因为作为法律权利关系客体的一切东西都需要满足三个最低限度的条件。其一,作为法律权利关系客体,它对相关主体应该是“有用之物”,并需对主体、客体做出相关权利、义务的界定;其二,作为法律权利关系客体,它应该是能够被主体控制的“为我之物”,这是界定法律权利关系的基础;其三,作为法律权利关系客体,从认识层面来说,它应该是可以与主体分离的“自在之物”。根据档案学既有的研究惯例,档案学界并不总是将“档案权利”一词作为研究对象和描述客体,因此在梳理学界对于档案权利的认知过程中,笔者发现学界往往可能将其表述为“用户利益”“利用者权益”“档案所有权”“档案公布权”等。但是正如周毅教授在深入剖析信息资源管理全流程的基础上以主体扮演角色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信息形成者权利、内容持有者权利和用户权利一样,档案领域对于上述权利的认知也是一个逐步深入和扩展的过程。
对档案权利的认知,初始于机构内部档案室的设立——对于来源机构的权利关系。尤其是从事由原则变革到来源原则,来源机构对于保存于档案室阶段的档案行使着以产权为主体的权利关系,从而改变了之前档案馆以“事由原则割裂档案与形成者之间联系”的做法来分离“档案形成者与内容持有者之间权利关系”的局面。
以权利关系客体最低限度条件律来分析,“有用之物”的对象主体是来源机构,这种有用性即为前文所分析的第一价值,而权利的认知伴随着价值的初步发展刚刚开始;“为我之物”的对象主体是与来源机构关系密切的档案室,或直接设置在机构内部,或附设于平级机构档案馆,或转移至中介机构和文件中心,其“为我”的控制程度都是最高级的;“自在之物”意味着对象客体能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外化为档案形成者的认知、观念、知识的客观表象,而从档案室阶段来看,其在“自在”的性质认定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借助于各种媒介手段和信息技术实现档案信息与产生它的信息源头本身的分离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在“自在”的程度认定上存在疑问,即档案室作为档案管理程序中的重要一步,是与来源机构联系最为紧密的,在其“独立于人的意志之外”的说法中,将“人”设定为下级机构、内部机构或是平级机构时,是很难独立的,至少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是可以得出这个结论的。
对档案权利的认知,发展于国家各级档案馆的设立——对于来源机构以及档案馆的权利关系。以综合档案馆为例,其基本职责主要包括收集、征集、接收其所属范围内的具有长期或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针对馆藏档案有序、有效率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积极主动地为档案编纂、编史修志工作服务等。从档案室阶段到档案馆阶段,实现了“重视档案客体与形成者之间的有用”(即第一价值)向“重视档案客体与来源机构、社会公众之间的有用”(即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转变。
从权利关系客体分析来看,首先,“有用之物”的关联主体拓展了。档案这一客体作为各级各类机构组织行使职能的原始记录,有用之一便是对于该机构、地区、国家的资治和行政作用;档案这一客体遍及经济、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有用之二便是对每一个业务领域都可发挥重要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档案这一客体是人类创造的一种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有用之三便是为人类社会积累、传播、发展、记录文化发展发挥重要的记忆与传承功能;档案这一客体还是国家、集体、个人实践活动的原始凭证,因其管理程序上的合法性与可靠性,有用之四便是为维护国家、集体、个人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更能为解决国际斗争、个人纠纷等提供最可靠的武器。
其次,“为我之物”的控制程度降低了。档案馆阶段诞生于档案客体之上的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形成者单位,已经由保管者——档案馆为介质拓展到社会各个领域。从行政管理体系的机构关联度来看,档案从档案室阶段过渡到档案馆阶段,来源者机构与保管者单位之间已经不存在紧密的业务指导、行政隶属等关系;对于档案客体的处理权限已经不受来源者机构和档案室影响,档案馆无论是以库房管理的方式对待传统的纸质档案还是以数据库管理的方式对待数字化档案,都可以从程序上和技术上实现档案信息全流程掌控;法律法规制度也为这种掌控进行了时间、空间上相当程度的约束。从档案馆所处档案管理全流程中的地位来看,国家档案局提出“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利用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建设的依托主体便是各级各类档案馆;将“为历史服务”和“为现实服务”的立馆之本深入贯彻其中,意味着档案领域的国家政策方面的相关部门加强了档案客体在该阶段“为我”的程度。
最后,“自在之物”的自在水平提高了。档案馆的一项重要功能便是编史修志,档案文献编纂通过对档案原件的整理、鉴辨、加工、校对、汇编、出版等工作实现了档案一次信息向档案二次信息、三次信息以及综合性信息的转变,也就意味着档案客体从其信息内容上不再是档案室阶段的仅仅针对原件的保管、整理和利用,而是依靠编纂人员的智慧实现档案信息的重组和优化。档案在二次、三次、综合性信息阶段对于原件和形成者而言,已经达到了更高水平的自在状态。而在数字化等技术支撑下,原件数字化、数字化编研以及数字出版、数字展览等形态更是助推了档案信息与载体的分离、档案信息与持有者的分离、档案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如档案数字化备份完全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机构)以及不同客体之间(如档案汇编作品夹杂了档案、资料、图书等,政府蓝皮书中的内容也可以来自档案等)都可以“自为之”。
至此,“有用之物”“为我之物”“自在之物”的条件更加明晰,作为法律权利关系客体的档案以及档案之上的各种权利关系也愈加清楚,这些权利关系与“档案资产”之间有何关联,档案权利与档案资产之间能否相互影响、互为条件,这与资产概念的演进、演化规律及趋势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