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政治环境

一 国家体制

1 国体、元首及国家标识

马来西亚实行君主立宪制,联邦政府由13个州组成。最高元首由柔佛、吉打、吉兰丹、森美兰、彭亨、霹雳、玻璃市、雪兰莪及登嘉楼9个州(马六甲、槟城、沙巴及沙捞越4个州无苏丹)的苏丹共同推选产生,5年改选一次,不得连任。最高元首委任下议院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任命内阁部长、联邦法院院长、总检察长、武装部队总参谋长、选举委员会主席和委员及国家审计长;召集、中止、解散国会;根据内阁意见批准国会通过的法令;宣布全国进入紧急状态及特赦;颁发勋章及封号等。

马来西亚国旗

马来西亚国徽

特别提示

★最高元首由9个州而不是13个州的苏丹共同推举,是因为马六甲、槟城、沙巴及沙捞越4个州无苏丹。

★2012年由吉打州的苏丹任元首,4月11日登基。

★最高元首是虚位领袖,全国最高行政首长是总理。目前总理是纳吉布。

★马来西亚立法权隶属国会,行政权隶属内阁,司法权隶属各级法院。

2 宪法概述

马来亚联合邦独立之前,马来西亚一直受英国殖民者统治,20世纪50年代通过了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法案。马来西亚成立后,沿用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其后多次修订。1993年2月,马来西亚议会修改宪法,取消了各州苏丹的法律豁免等特权;1994年5月通过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最高元首必须接受及根据政府的建议执行公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由14章(共181条)和13个附表组成,全文约10万字。这部宪法是马来西亚的根本法,它确认了马来西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规定马来西亚的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等,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般立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