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设强有力的高校领导班子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经过长期探索实践并由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确认的制度性管理体制。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决定公办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6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这一领导制度;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为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供了基本原则、运行办法和考评体系。至此,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领导制度体系基本完成。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强调“要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体决定了的事情,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工分头落实;严肃党内组织生活,反对独断专行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符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如何科学认识并准确把握这一领导体制的实质和内涵,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提升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不仅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理论命题,也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实践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