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开展

2.1.1 国家法律法规与规章逐步完善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几乎所有的生产和研发活动都严格按照指令性计划执行,几乎不存在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共经历了30多年时间,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与健全。表2.1罗列了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部分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表2.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颁布的部分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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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法律法规与规章中,于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是指导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纲领性文件。

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对大学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做出了具体规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科学技术进步法》的修订,该法被誉为中国的“拜杜法”,在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中对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归属也做出了与美国《拜杜法》类似的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工作遵循以下三项基本原则:①充分反映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②准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③认真总结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经验。删除了现行法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细化和丰富了现行法中较为原则、仍符合当前情况的条款,结合实践经验,大幅度补充了新的制度措施。如果说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中国的“拜杜法”的话,那么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更像是中国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它对高校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建立、成果转化所获奖励和报酬等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它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还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科学技术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总的而言,本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在扩大高校自主权的同时,对高校科技成果管理与转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完善我国职务发明法律体系、解决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问题、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前后条文对照如附录A所示。

2016年8月5日,《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明确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并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机制,对我国高校,尤其是教育部直属高校有很强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1.2 地方法规规章与政策力度显著增强

1998年6月,上海市委、市政府在全国率先推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地方政府政策文件《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简称“科技十八条”,被认为是当时最具力度、可操作性最强的地方性政策法规。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该条例于6月1日施行(内容见附录B)。近年来,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不断完善,许多地方政府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地方性政策,这些政策直接指向长期以来制约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深层次问题与矛盾,极具创新与突破性,反映了地方政府希望通过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题,发挥高校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更大支撑作用的迫切愿望。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政策如表2.2所示。

表2.2 具有代表性的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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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可以发现,各地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着力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改革,赋予高校更大的自主权。各地均赋予高校科技成果使用权与处置权,对于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由主管部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有些地方性政策甚至不要求备案,完全交由高校自主实施与转化。如上海《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涉及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北京、广东等地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第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提高高校和科研人员积极性。一直以来,高校的科研成果属于国家,科技成果转让收益在扣除奖励及相关费用后,须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和科技成果持有人对转化工作的积极性都不高。各地出台的新政强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同时也提高了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所获奖励比例。地方政策规定的发明人实施科技成果所获收益的比例普遍高于修订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50%,普遍提高到70%左右。例如: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要依法规定或者与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团队、转化团队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未规定、也未约定的,允许将不低于70%的转化收益归属团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意见》第四条规定,“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湖北省《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南京市《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第二条规定,“允许和鼓励在宁高校、科研机构和国有事业、企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至少60%、最多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第三,完善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鼓励高校师生创业。北京、上海和广东出台的政策中都提出,要改进和完善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建立起科技研发和科研人员多元评价体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确保一定比例的名额用于参与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人员。北京和湖北出台的政策中还提出,要加强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绩效考评。湖北、南京等地出台的政策中还规定:允许高校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在一段时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允许全日制在校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

2.1.3 机构体系日趋健全

我国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体系日趋健全,丰富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途径有:国家确立的各类计划,如火炬计划等、国家级及地方大学科技园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中心、各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高校相关成果转化机构的对外发布平台等。自1988年东北大学科技园建立至今,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已建成86家。1991年,我国正式实施工程研究中心计划,目前共建成26家依托高校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29家依托国内科研机构建设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以及70家以公司为依托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2015年4月,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在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湾谷科技园正式成立。该中心于2014年11月由国家科技部批复设立,集技术交易、孵化引导、科技金融、国际对接等功能于一体,是国家科技部和上海市政府共同设立的区域技术转移平台。东部中心计划搭建四个功能平台——技术交易基础功能平台、全国高校技术市场,国际创新收购平台、技术转移渠道网络平台,分别由东部中心下属不同公司独立运作。

案例

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

2010年,上海市教委、上海市科委和杨浦区政府三方合作成立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该市场是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首家由技术需求方、成果提供方、交易服务方三大市场主体联手共建的技术交易合作平台。平台成立之初集成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17所上海高校、45家成果供方成员单位及48家技术需方成员单位、8家技术中介服务方成员单位。

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实行独立企业法人形式运作,由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有限公司负责运营,自负盈亏。目前,全国高校技术市场主要在新材料、新能源、大健康、智能汽车、医疗器械等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还尝试构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系统,通过线上公示与线下询价相结合的方法,克服“定价难”这一长期困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难题(见图2.1)。

图2.1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系统

资料来源:上海全国高校技术市场。

2.1.4 高校技术转移专职机构快速发展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开始起步,各高校纷纷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探索高校科技成果机构运行机制和转化模式。90年代末,一些高校开始成立专职从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中心。2001年9月,国家经贸委和教育部联合颁布《关于在部分高等学校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通知》,批准清华大学、交通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华中理工大学、四川大学这6所基础较好、科技力量较强、科研成果比较多的高校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在2008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中,共有17所高校获得首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在2009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确定武汉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58家机构为第二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中,共有13所高校技术转移机构获得认定。在2011年发布的《关于确定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等68家机构为第三批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通知》中,又有12所高校机构获得认定。目前全国共有6批125家高校技术转移机构或依托高校的专职技术转移机构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体如表2.3所示。

表2.3 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高校或依托高校专职技术转移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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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运行情况来看,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大致可以分为校内部门(如技术转移办公室等)和附属于大学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两种运行模式。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东南大学、华东理工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都是以校内部门形式运作,清华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高校都是以独立企业法人机构形态运作。高校科技成果转移机构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职能与业务结构。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技术转移与运作、知识产权管理、项目合同审批与管理、科技信息收集和发布、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对外合作交流、人员培训等。还有部分高校,如西安交通大学和福州大学的技术转移中心,代表学校进行股权投资的运作及管理工作,该职能在许多高校归属于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日益规范。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大都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校地合作/校企合作管理办法、科技成果转移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起了学校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的发布与收集机制,并出台了许多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如鼓励教师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增设多种教师岗位,以及允许教师个人开办公司和对外技术入股等。

第三,通过多种形式向全国范围辐射服务。许多的高校的技术转移中心不仅重视本地技术市场,还通过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主要形式如:①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清华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与常州、马鞍山、上虞、包头、徐州等多个地区建立了产学研合作办公室,有效地促进了清华大学科学科技成果在该地区的产业化进程。②技术转移工作站。华东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在湖州、深圳等地设立5个技术转移工作站。上海理工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不仅和苏州、杭州、绍兴、武夷、金华等城市的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建立起了合作关系,还在在温州、蚌埠、义乌、张家港、苏州等地建立了技术转移工作站。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南通、慈溪、温岭、奉化等地建立起了合作关系。③区域性科研基地。如北京大学工学院绍兴技术研究院、浙江清华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等。有许多高校在地方成立的技术转移分支机构也已形成较强专业服务能力,同样被认定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如依托浙江大学设立的浙江大学苏州工业技术研究院、宁波高新区浙达技术转移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宁波技术转移中心)、浙江大学昆山创新中心等。

第四,与企业形成紧密联系。很多大学技术转移中心通过合作委员会、会员制、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等形式,构建起企业技术信息交流和技术转移渠道。例如,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福州大学科学技术开发处等机构建立起企业合作委员会,华中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等机构则建立起区域和行业的企业会员网络。

第五,在国际范围内展开技术转移协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意义重大,许多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都将和国外科技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作为其重要职能,如清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等高校的技术转移中心还设立了专门的国际合作部门,加强国际先进技术向国内的转化。清华大学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目前主要采用UURR模式。UURR模式即清华大学(U)+国外大学(U)+中国某区域(R)+国外某区域(R)的四方合作模式,合作四方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充分发挥大学和政府的职能作用,有效地整合各方资源,推动跨国际区域之间的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合作,带动区域经济持续、高效的发展,实现四方合作的多赢目标[24]。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和日本九州大学建立起了技术交流平台,进行全方位合作中介,推进双方技术、贸易、人才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