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者序(2014年版)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由1992年7月1日第92-597号关于知识产权法典的法律创立,截至2013年1月1日,历经以下56次修改,平均每年修改近三次之多,最多的一年修改竟然有8—9次之多(如2004年,2011年);1999年7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文《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截止到1998年7月1日的12次修改,这次翻译了随后的44次修改的内容,具体修改法律的名称汇总如下:

1992年

1. 1992年7月17日第92-677号关于法兰西共和国实施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91-680号完善增值税共同体系的指令并为取消边境检查,实施第77-388号及第92-12号有关消费税产品的持有、流通及检查指令的法律;

2. 1992年12月16日第92-1336号关于新刑法典生效及为此生效修改刑法和刑诉法部分条款的法律;

1993年

3. 1993年7月26日第93-949号关于消费法典的法律;

4. 1993年12月31日第93-1420号关于落实欧洲经济空间协定及欧洲联盟条约修改有关规定的法律;

1994年

5. 1994年2月5日第94-102号关于打击假冒及修改知识产权法典部分条款的法律;

6. 1994年5月10日第94-361号关于实施1991年5月14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91-250号涉及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及修改知识产权法典的法律;

7. 1994年7月29日第94-653号关于尊重人体的法律;

1995年

8. 1995年1月3日第95-4号关于补充知识产权法典及静电复制权集体管理的法律;

1996年

9. 1996年3月28日第96-267号关于新刑法典在海外领地及马约尔属地生效及为生效进行的相关立法规定修改及延伸的法令;

10. 1996年12月18日第96-1106号关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修改知识产权法典的法律;

1997年

11. 1997年3月27日第97-283号关于将欧洲共同体理事会1993年9月27日93/83号及1993年10月29日93/98号指令移植到知识产权法典的法律;

1998年

12. 1998年7月1日第98-536号关于移植欧洲议会及理事会1996年3月11日关于数据库司法保护96/9/CE号指令的法律;

13. 1998年12月23日第98-1194号关于1999年社会保障系统筹款的法律;

2000年

14. 2000年7月10日第2000-642号关于规范自愿公开拍卖动产的法律;

15. 2000年8月1日第2000-719号法律修订1986年9月30日第86-1067号关于通信自由的法律;

2001年

16. 2001年7月17日第2001-624号关于多个社会、教育及文化规定的法律;

17. 2001年7月25日第2001-670号关于知识产权法典和邮政电讯法典适用欧盟法律的法令;

18. 2001年12月3日第2001-1135号关于丧偶夫妻和非婚生子女权利以及继承法现代化的法律;

2003年

19. 2003年6月18日第2003-517号关于图书馆出借的酬劳以及作者社会保障强化的法律;

20. 2003年8月1日第2003-706号关于金融安全的法律;

2004年

21. 2004年2月11日第2004-130号关于某些司法或法律职业、司法专家、知识产权顾问和公开拍卖专家资格的法律;

22. 2004年3月9日第2004-204号关于司法应对犯罪新趋势的法律;

23. 2004年6月21日第2004-575号关于增强对数字经济信心的法律;

24. 2004年7月1日第2004-637号关于简化行政委员会组成及职能以及减少其人员编制的法令;

25. 2004年7月9日第2004-669号关于电子通讯及视听通讯服务的法律;

26. 2004年8月6日第2004-800号关于生物伦理的法律;

27. 2004年12月8日第2004-1338号关于生物科技发明保护的法律;

28. 2004年12月9日第2004-1343号关于简化法律的法律;

2005年

29. 2005年7月26日第2005-842号关于增强对经济的信心以及经济现代化的法律;

2006年

30. 2006年3月1日第2006-236号关于植物新品种的法律;

31. 2006年6月1日第2006-639号关于改革律师、公证员、司法专家、知识产权顾问和司法管理人资格的规定延伸适用至海外领土的法令;

32. 2006年6月23日第2006-728号关于继承和赠予改革的法律;

33. 2006年8月1日第2006-961号关于信息社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

2007年

34. 2007年2月26日第2007-248号关于药品领域适用欧盟法律的法律;

35. 2007年10月29日第2007-1544号关于打击假冒的法律;

36. 2007年12月19日第2007-1786条关于2008年社会保障系统筹款的法律;

2008年

37. 2008年6月3日第2008-518号关于外太空计划的法律;

38. 2008年8月4日第2008-776号关于经济现代化的法律;

39. 2008年12月11日第2008-1301号关于发明专利和商标的法律;

2009年

40. 2009年5月12日第2009-526号关于法律的简化和阐释以及程序优化的法律;

41. 2009年6月12日第2009-669号关于促进网络创作的传播和保护的法律;

42. 2009年10月28日第2009-1311号关于文学及艺术产权网络刑事保护的法律;

2010年

43. 2010年6月15日第2010-658号关于有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法律;

44. 2010年7月23日第2010-853号关于商事裁判网络、商业、手工业及服务业的法律;

45. 2010年12月7日第2010-1487号关于马约尔属地的法律;

2011年

46. 2011年3月14日第2011-267号关于保障国内安全的方针与规划的法律;

47. 2011年5月17日第2011-525号关于简化法律及改善法律质量的法律;

48. 2011年5月26日第2011-590号关于数字书籍价格的法律;

49. 2011年7月28日第2011-901号关于改善省级残疾人疗养院职能以及有关残疾人政策的法律;

50. 2011年12月8日第2011-1843号关于植物新品种证书的法律;

51. 2011年12月13日第2011-1862号关于诉讼分配以及优化部分司法程序的法律;

52. 2011年12月19日第2011-1895号关于民事执行程序法的法律部分的法令;

53. 2011年12月20日第2011-1898号关于个人复制应支付的报酬的法律;

54. 2011年12月29日第2011-2012号关于加强药品及健康产品卫生安全的法律;

2012年

55. 2012年3月1日第2012-287号关于20世纪未发表书籍的数字化使用的法律;

56. 2012年12月24日第2012-1441号关于就近司法的法律。

当然,最近这44次修改的重要程度并不一样,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次:

1) 2001年7月25日第2001-670号关于知识产权法典和邮政电讯法典适用欧盟法律的法令:该法令主要涉及在国内法适用1998年10月13号第98/71/CE号和该法令对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制度进行全面修订。自此,法国对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注册提出形式审查要求。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注册的同时,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然而,对于新颖性的要求,则由每个国家自行确定标准。此外,根据1988年12月21日第89/104号欧盟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的一号指令,该法令修改了商标许可的规定;同时,根据欧盟理事会第40/94号共同体商标条例,该法令首次明确了对欧盟共同体商标的保护。

2) 2004年12月8日第2004-1338号关于生物科技发明保护的法律:该法律旨在引入1998年7月6日的关于统一对新科技(尤其是植物和人类基因)授权专利权标准的欧盟指令,并使国内法与之相一致;该法律同时对第2004-800号关于生物伦理的法律进行补充,明确仅发现基因或与之相关的功能的,不能获得保护。只有与这些功能相关的技术申请才能获得专利权;该法律扩大了生物科技发明相关的保护范围;该法律同时将动植物相关的发明纳入保护范围,只要这些发明技术可行性不局限于特定的植物新品种或动物种类;该法律还设立了“农民特权”,即农民有权使用从受专利保护的种子培育出的农产品,用于其自己的农业开发。

3) 2006年8月1日第2006-961号关于信息社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该法律的出台,主要为了应对著作权合理使用情形的不断增多,以及规范网络非法下载行为。该法律主要针对使用权做了大幅修订:明确定义了以定额报酬方式进行的、在科研教学领域内或者为残疾人进行复制和展示的条件;只有在明确作者署名、并以快速传递信息为唯一目的的前提下,报纸才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复制某一作品;明确了以方便网络读取为目的进行的作品缓存的条件;明确了“合理使用不得阻碍作品正常的使用,亦不得对作者的正当利益做不正当的侵犯”这一原则;明确了以保存为目的或为便于以非商业性质的调研和学习为目的的查询,而进行的对作品的复制的合法性,因此,作品的电子化不再完全需要作者的授权;该法律将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修改为50年,同时加入了一些保护和惩罚措施。

4) 2007年10月29日第2007-1544号关于打击假冒的法律:该法律对打击假冒领域做出了重大调整;为打击假冒网络,设立信息获取权;设立假冒产品召回制度;设立新的更为严厉的赔偿计算方式;统一假冒产品查封扣押程序;重新梳理临时性和保全措施并做进一步延伸;加强了打击假冒的刑事处罚。

5) 2009年6月12日第2009-669号关于促进网络创作的传播和保护的法律:该法律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网络作品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以打击网络侵权;网络作品传播与权利保护高级公署可以实施“三振出局”惩罚措施:非法网络下载被发现后,高级公署先向侵权用户发送一封警告邮件;二次发现非法下载后,高级公署以挂号信形式寄送警告函;三次发现非法下载后,高级公署将切断侵权用户的网络连接。实际上,该法律的部分内容被法国宪法委员会裁定违宪。宪法委员会认为,以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赋予行政机构限制或阻止用户上网的权利,违背了1789年人权宣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和通信自由的权利。此外,举证责任倒置的设定,实际上起到推定有罪的效果,违背了1789年人权宣言有关无罪推定的规定。

6) 2009年10月28日第2009-1311号关于文学及艺术产权网络刑事保护的法律:该法律再次引入前述已被裁定违宪的相关规定;该法律允许高级公署向法官移交所有其掌握的信息,法官可以采用加快程序,无须听取控诉及答辩意见,以书面形式裁定断网。此外,法官还可以裁定罚款。该项规定被认为是对法国对审原则的破坏,其加快的审理速度也备受诟病。高级公署负责执行法官的裁定。

7) 2011年12月8日第2011-1843号关于植物新品种证书的法律:该法律使21个种类的受保护品种的种子使用合法化,且受保护品种种类的名单还可扩大;农民只需支付部分赔偿金即可合法使用这些种子;通过该法律,法国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面又有较大上发展。

如果说1992年知识产权法典制定以前基本上还是法国自己的立法实践,随着欧洲内部市场建设的不断深化,尤其是诸多协调立法的指令的颁布,以著作权法为例,法国的著作权法就越来越浸透上欧盟的色彩,欧盟关于计算机软件(1991)、出租权与出借权(1992)、版权与邻接权保护期(1993)、卫星广播和有限转播(1993)、数据库(1996)、追续权(2001)、信息社会版权(2001)乃至知识产权执法(2004)的指令无不在法国的著作权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外观设计方面,法典也完全按照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的要求重新立法,变化很大。此外,国际公约的演进也对法国的著作权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最直接的例子就是1994年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1996年的互联网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

当然,法国也不是简单地照抄照搬欧盟指令和国际公约,更多的也结合了自身的国情和特点,在某些方面,法国甚至走在了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前面,最突出的表现就在《2006年8月1日关于信息社会著作权和邻接权的2006-961号法律》和《2009年6月12日促进作品网络传播和保护的2009-669号法律》。通过这两个法律,法国建立了新的“三振出局”的互联网著作权游戏规则,个人对作品的利用或访问受到空前的管控,由此也引发了强烈的反对。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这两个法律对社会一般大众的影响很大,宪法委员会最后也介入到立法进程并做出裁定,在最后颁布的正式法律条文后面直接载明“该条款来自宪法委员会裁定”或“该条款被宪法委员会裁定违宪”,这种做法即使不是绝无仅有,至少也是极其罕见的,我们只是原样反映到我们的译文中。

其实,著作权的演变一直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互联网的出现更是彻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也因此引发了著作权法的深刻改革,透过法国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的演变,我们可以看到,要想做到作品的作者、传播者、储存者和读者、观众、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已经越来越困难,甚至上升到言论自由和人权的高度,这从法国宪法委员会直接介入乃至监控立法进程即可得以印证。

法国是较早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目前的规则也已日臻完善(具体可参看第三卷第二编)。集体管理对于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作者议价能力和降低维权费用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互联网条件下的著作权管理和保护只会进一步求助于集体管理模式。传统民法意义上个人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也因此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向一种更为复杂的集体协商机制转化,作品的利用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集体管理的进一步发展也更加值得关注。

从法国这些年法典修订的情况来看,法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变得更加缜密,甚至可以说是细致入微,例如商标许可的形式等;保护的水平,尤其是著作权保护的标准堪称世界第一,例如,以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热议的“追续权”问题为例,法国在2006年就对L.122-8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当然,在如何应对互联网带来的挑战,包括如何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基本人权的关系等问题上,法国的实践如“三振出局”等是否适当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为了便利读者查阅和比对,我们特意对各个法律条文的主旨进行了归纳,编辑成“条目索引”。对于已废除的个别条款,为了不出现空缺和跳跃,我们在相关位置用“(已废止)”进行了标注。

法国从1992年制定知识产权专门法典至今,修订之频繁可谓令人目不暇接,甚至有翻译赶不上修订的感觉。这次翻译出版新的一版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再一次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支持,王彬颖副总干事欣然同意继续使用该组织提供的英文译文,以方便中国读者使用。我的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CEIPI)导师何伯乐(Y. Reboul)教授也特意为本书作序,回顾了法典的制定以及中法知识产权界的友好交往。我万慧达的同事朱志刚律师参与了这次新修订部分的翻译并编写了新的条目索引,为法典增色不少。商务印书馆一如既往地支持学术出版,政法编辑室主任王曦和责任编辑朱静芬女士对本书的再版也付出了很多劳动。我的中国导师郑成思先生转眼已经离开我们8年,当初正是在他的提议和审校下才有了法典的中文本,今年是他70周年诞辰,这次法典再版,也是对他的一个告慰。今年正值中法建交50周年纪念,借此一并对他们表示感谢!


黄  晖

201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