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礼仪与法律

以下虽与本书相关,然而力有不逮,不能尽言。

任何文明的社会,当然也是礼仪之邦。我总听人说,西方社会是现代文明的代表;又总听人说,西方社会是法治社会。心里就存了一个困惑。试问,哪有一个文明的社会,只重法律而不重礼仪?需知,礼仪与廉耻相表里。礼仪不存,廉耻尽丧。说一个社会不重礼仪,岂非说人人无廉耻之心,也就是孔子所谓的“民免而无耻”,与“文明”二字相去甚远。

某次在澳洲开车,跟在公交车后面,无意中看见它的后窗右上角贴着一条标语:“(给公交车)让道,不仅是礼仪,更是法律”(Give way. It’s not just courtesy. It’s the law)。我恍然大悟,这是法治之国,也是礼仪之邦。

在澳洲的汽车文化中,法律占了重要的地位。法律规定,车辆进入转盘,要让右方车辆先行。布里斯班的肯莫(Kenmore)小镇,有一个三岔路口,本来是有红绿灯的,现已废弃不用。每逢早晚高峰时节,三个路口前安静地等待着滚滚车流,均按右方优先的次序安全进出转盘。秩序井然,有条不紊,通过效率极高,令人叹为观止。没有红绿灯,更没有警察指挥,法治臻于无法的境界,尽在一个小小的三岔路口。

澳洲的交通全靠法律,不讲礼仪吗?又不是。法律规定,变道车辆应避让直行车辆。但每当你要变道,刚打转弯灯,后面的直行车辆就会放慢速度,耐心等你插队进来,即使早晚高峰期,也不例外。变道的驾驶员,又皆挥手致谢。久而久之,像我等外来者,也学会了挥手致谢。偶一忘之,心必不安。

秩序良好的社会,无不是法与礼并行不悖。国民只需守法,就可以无惧权贵,不怕刁难,更无须贿赂势要、低声下气。如此,则人人有恒心,有廉耻,有独立人格,也就可以相互尊重,相待以礼。这样的社会,才可谓礼法社会。

有人说,中国是礼仪之邦。此断不敢苟同。按礼,让为先。在中国开车,行至三岔路口,若停住避让来车,发现再无通过的希望。中国车为左舵,照理应左先右后,但空有此说,无人遵守。于是孰先孰后,名分不定,自然不会有人相让。又因数十年来,守法尽礼者无不吃亏,违礼破法者占尽便宜,故人人争先,设绊卡位,唯恐落后。秩序大乱之下,唯有牺牲效率,设红绿灯以维持。红绿灯不足,又遣警员赴现场威慑;仍不足,则每一路口派多名警员,再辅以多名协警。以警员威慑争先的车辆,协警疏导抢道的行人。于是人们说:在中国开车,礼让则寸步难行。其实非礼让之过,法徒虚名,礼仪无存。无礼又无法,可称为礼崩之邦,法坏之国。

礼崩法坏,不止今日。据《左传》的记载,春秋时期,自天子、诸侯至于卿大夫,行多“非礼”。桓公十五年载:“天王使家父来求车,非礼也。诸侯不贡车服,天子不私求财。”天子私向鲁国求车,是以至尊之身行非礼之事,天下莫能如何。又,隐公八年载:“郑公子忽如陈逆妇妫。……。先配而后祖。箴子曰:是不为夫妇,诬其祖矣。非礼也,何以能育?!”所谓“先配而后祖”,即祭祖之前已先行房,违反当时缔结夫妻关系的礼仪,乃苟合也,与今日未婚同居相当。若妇妫此时怀孕,所生子女究竟是嫡子、庶子,亦或奸生子,自不能辨。将来此子能否承继爵位,亦成疑问。然而以国君之子行非礼之事,一国莫能如何。以此可知,礼崩法坏,不过是权贵阶层违礼破法的副产品。

礼与法能够相互支持,则天下安靖。这本是浅显的道理。然而,此说不足以厌人心。尤其处礼法崩坏之世,总有人希望说清楚二者何先何后。以至于千百年间,异说丛起。案旧说,若礼先于法,自当选贤任能,以身作则,得民之心,方能礼倡而法随。故孔子所谓“为政”之道,无非是“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颜渊》)反之,若法先于礼,自需明辨是非,严陈赏罚,使人各得其所,还以公平正义。故韩非所谓“圣人”之道,乃“审于是非之实,察于治乱之情也。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韩非子·奸劫弑臣》)

又不止于此。若以礼治国,必先正名。否则,“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反之,若以法治国,则信赏必罚,“是故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韩非子·主道》)能如此,才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货赂不行”(《韩非子·八说》)。然而礼崩法毁之世,与前二者皆不同。名不正,言不顺;赏不信,罚不必。徒托礼法,实则上伪下诈,欺世盗名。

于是有人会问,既然礼法俱在,何以名分不能正,赏罚不能信?窃以为,古今中外有两种名分,一种是尊卑主奴的名分,另一种是自由公民的名分。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开篇第一句话就是:“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他说的名分,就是君臣主奴的名分,尊卑贵贱的名分。据说这种名分一旦确定,可以做到“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但是,为什么一定要让“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呢?司马光说,是为了“能上下相保而国家治安”。自由公民的名分则不同,它要法与礼承认每个国民都有独立的价值,尊重和帮助他人实现自我价值是最大的善,禁锢和干涉他人的自由是最大的恶。所以人人为我,又我为人人。据说,这样的名分一旦确定,同样能达到“国家治安”。

如果说,法是显著的律文,礼就是隐而不显的规则。本书既论规则,自然也应明辨法与礼的关系。但是,我知道中国有很多法律,也听说公门内皆需讲礼与送礼,唯独不知道,这些礼与法是何名分。该问题似属预测学或占卜学,我不会起卦望气,不敢妄言,此即本书有所不写之处。但是,既然名分未定,自然是知而不行,行而不诚;法礼俱在,全无信必。于是上行下效,贿赂公行,廉耻尽丧,至于糜烂。但这些均非学理辨难之过,而是欺世盗名者之罪,是不可不先申明的。

俞江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