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在大量的研究成果中,相比较而言,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仍是一个薄弱的环节。学界曾就一系列的基本理论范畴和概念进行过研究和探讨在20世纪90年代,诉讼法学者为摆脱“注释法学”的束缚,构建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曾试图提出一系列的“法学范畴”,以增强这一学科的理论基础,诸如:“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行为”、“刑事诉讼客体”等(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但还远未形成系统化的理论体系。现实中,就刑事诉讼中某个规则或制度的讨论也常常令人困惑:从实现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这些具有正当性的而且在几乎所有现代法治国家所确立的“法宝”却很难真正嵌入中国的法律之中;甚至有些在立法上作了规定,而且被认为是司法改革成果的规则和制度,其实施的效果也与当初美好的愿望南辕北辙。这不能不令我们反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责任究竟是什么?日本著名刑事法专家平野龙一曾说:“诉讼法学不应当从对一个一个问题的解释论中出发,而应为解决这些问题中的实质性内容而构造理论体系;以及除在动的过程中把握刑事诉讼法的理论构成外,也应从静的角度考虑刑事诉讼法的体系。”何勤华著:《20世纪日本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55页。这对我们不无启示,加强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改进研究方法,拓宽学术视野仍然是我们不容回避的使命。

理论研究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学术积累及社会价值两个方面。所谓学术积累,指该研究在研究方向、研究方法、论证逻辑体系及研究结论等方面,是对现有研究的补充、修正或提升;所谓社会价值,指该研究是对现实问题的理性关怀。本书选择“刑事诉讼文化”这个并不讨巧的题目洪堡特曾说:“文化”这个词意义实在含混得很,使用起来非得万分小心不可(参见洪堡特著:《洪堡特语言哲学文集》,姚小平译,湖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正是基于上述这两方面的原因。在各种关于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和相关概念的研究中,刑事诉讼文化的研究显得尤为薄弱在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中,刑事诉讼文化应是一个基本范畴。参见陈卫东:《21世纪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前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徐鹤喃:《从始点到终点——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8卷第2期。,所以,有学者呼吁:“以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现象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刑事诉讼文化论从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以来,学科理论框架和学科内容都尚待未来的刑事诉讼法学界通过广泛研究进行丰富和完善。”陈卫东著:《21世纪刑事诉讼法学前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这一方面可能由于刑事诉讼文化的抽象、宽泛和不易把握,另一方面也可能由于从事基本理论研究的艰涩。但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绕不过去的研究课题,刑事诉讼法学以及刑事诉讼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刑事诉讼文化研究兼具深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一,刑事诉讼文化范畴研究能够更深入地认知和把握刑事诉讼现象。刑事诉讼现象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既包括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行为等外在的要素,也包括意识形态、刑事诉讼价值观、刑事诉讼目的以及社会一般成员对刑事诉讼的期待和信仰等内在的要素,它既是制度化的现实,又是凝结了的历史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页。;既是一个内部有机联系的整体,也是一个与外部环境互动的网络,这样复杂的现象是其他概念或概念组合都难以反映的,只有用“刑事诉讼文化”范畴才能涵盖上述的现象,并能表达其独特的“场域”特征。第二,刑事诉讼文化研究能够加强刑事诉讼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和交叉。刑事诉讼文化研究无论从历时性、共时性还是从空间性上看,跨度都很大,对于刑事诉讼文化的研究,既有宏观的把握,也有微观的“深描”,既有理论抽象,又有经验实证。因此,它横跨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法哲学、社会学、文化学、人类学、历史学等学科进行全方位的、交叉而系统的研究,刑事诉讼文化研究具有“科际整合”的特点,为了科学地说明刑事诉讼文化现象,需要借助非法学的术语和分析工具,如“文化冲突”、“文化变迁”、“文化模式”、“文化整合”等等。第三,刑事诉讼文化研究是不同刑事诉讼模式比较研究的重要途径。比较研究,不应停留在外显的诉讼制度的比较,而应当做深层次的比较,要对制度背后的东西进行比较。刑事诉讼文化的结构分析为比较研究提供了结构分析框架,解决了怎么比和比什么的问题,这样的比较才会更加清晰和具体,比较分析得出的结论也才更具有解释力。第四,刑事诉讼文化研究能够在刑事诉讼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全球制度竞争的压力成为我国制度变迁极其重要的动力来源,但是,任何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都要寻求相应的文化资源,避免因“我们搬用了西方的制度,却不问其精神所在;我们撷取了西方的思想,却先把它放在自家历史的染缸里浸泡”而付出高昂的代价。我们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世界共性也有民族个性,无论如何,我们要从中国社会转型的角度来看待,这其中与社会转型相伴的社会冲突以及法律移植过程中的法律文化的冲突等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我国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过程中,发展速度极快,现实往往走在思想理论的前面。但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决断很危险,没有理论创新的制度改革必然产生缺陷。为了平稳地走向更高的理想境界,在秩序中实现变革,就必须依靠广义的“文化”的力量。英国著名的文化学家阿诺德曾说过:“文化不是行动的敌人,而是盲目、短效行为的敌人;文化是前瞻性的,它致力于人自身的、内在的转变。”〔英〕马修阿诺德著:《文化与无政府状态》译本序,韩敏中译,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4页。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文化因素并非无足轻重,而是具有重要的意义。文化对于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具有关键的作用,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有什么样的制度变迁的路径选择,即制度结构变迁的轨迹是路径依赖的。最后,刑事诉讼文化研究还具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即用文化的立场和方法来对刑事诉讼现象进行解读和阐释。如果从对象意义上看,本书的主题“刑事诉讼文化论”也可以说成是“论刑事诉讼文化”;如果从方法论的意义来看,“刑事诉讼文化论”的含义则是“用文化的方法或视角对刑事诉讼现象进行解读”,文化解释的方法并不奢望能够解答人类历史的全部问题,但它确实为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人类开启了一条必不可少的路径。所以说,“文化解释乃是解释的解释,是追究各种解释背后的立场和态度,而不是取代别的解释”。冯象著:《木腿的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对象和方法论两层意义上的刑事诉讼文化定义在本书中都有体现,二者并没有绝对的分野,在本书的阐述中是交错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