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儒家法思想与中国古代法文化

我国从汉代开始,对先秦思想学术流派就以儒、墨、道、法等分派和命名,申不害、商鞅、韩非、李斯列入法家。由于秦行法家政治,又仅历二世而亡,后代学人每以“暴秦”非之,口诛笔伐,耻与申、商、韩、李为伍,往往贬法家而殃及对法、刑的正确评价。至近代,一些力图革故鼎新的政治家、思想家,倡导变法图强、民主、宪政和法治,又常常为弘扬法、法治而盛誉法家。久而久之,就给人以这样一种联想:似乎一提到法家,就意味着法、法治、法思想。反过来也一样,似乎法和法治就是法家的专利。而若要把儒家同法、法思想联系起来,有人就会感到惊疑。似乎儒家就是只讲道德,不讲法律;只讲王道政治,不讲规则政治;似乎王道政治就不包含法律规则和法律惩治的内容。直到今天,还时隐时现地存在着这样一种看法:儒家没有什么法思想可言;儒家在中国法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是在于他们是法家的反对派,或者说,他们只有反对法和法治的法思想。一些正面阐述儒家法思想的教材、著述,也往往把儒家法思想归结为“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并总不忘记加上一句评语:“反对法治主义”。

因此,作为儒家法思想研究的前提,首先应当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应当怎样认识儒家的法思想。这一问题牵涉到儒家法思想研究的历史检讨和方法论检讨,牵涉对既有的关于中国古代法和中华法系的认知方式及其整个知识体系的检讨,牵动到本书的逻辑起点和立论基础。笔者在本书中所作的全部尝试,旨归之一,就是试图对这一问题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回答。诚然,其结果如何,只能到写完最后一个字才能祈求读者的指教和评判。就是说,怎样认识儒家法思想的问题是可大可小的。大者,重新认识儒法关于德礼政刑之争的实质,大到重新认识中华法系,大到囊括全书的内容。而本章开宗明义,只能作个“小”的回答:从中国法文化和中华法系的历史事实上撷取几个方面来说明儒家法思想的存在的客观性以及对其研究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