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资与规制

对一个主权经济体的研究,在经济增长理论领域,从古典经济学到新古典经济学、从新兴古典经济学到新经济增长理论以至于新经济增长与集聚理论(Barro and Martin,1995;Dixit and Stiglitz,1977;杨小凯,1998),人们越来越关注创新的重要性和规模经济的重要性;创新来自知识溢出与微观层面的企业,个体的创新促进经济活力(谭成文,2009),反映在宏观层面上则是投资于技术创新并进而产生创新促进经济发展(P.Romer,1986)。而宏观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体的发展时,经常利用支出法将经济体增长归结于三个方面:消费、投资和净出口。经济体要取得竞争优势,除要素市场的禀赋优势外(P.Krugman,1991),组织和制度也非常重要,迈克尔•波特(M.Porter,1998)提出的国家竞争优势钻石理论强调了政府组织和制度的重要性。在经济学理论中,许多时候将制度成本抽象在交易成本中。

把经济学理论和竞争优势的实践模型结合,我们发现,生产者和消费者(创新来源)还有规则守护者,即投资、消费和政府,三方的相互作用至关重要。本文主要从制度层面上研究投资与政府的关系,即投资体制和规制的关系,分析投资所赖以存在和活跃的制度变迁。

投资,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之一。广义的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而投入经济要素,以形成资产的经济活动。保罗•A.萨缪尔森在其《经济学》一书中这样定义投资:“必须注意:对于经济学者而言,投资的意义总是实际的资本形成——增加存货的生产,或新工厂、房屋和工具的生产……只有当物质资本形成产生时,才有投资”(Paul A.Samuelson and William D.Nordhaus,2009)。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模式,引进了“基本建设”的概念和管理体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的技术改造开始迅速推进,为适应当时管理更新改造资金的需要,理论界提出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两部分内容。本文所指的投资是固定资产投资的概念。投资体制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体制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确立及其行为方式、投资资金的筹措途径,投资利益的划分、投资管理权限的划分、项目决策程序以及宏观调控方式等。

政府规制是指行政机构向社会提供的一种特殊公共产品(王俊豪,2013),维斯卡西(Viscusi,1995)等认为,是以限制经济主体的决策为目的的政府强制力。我们认为,政府规制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主要表现为对一般社会和经济行为的管理及对其外部性的规则限制。在现实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对政府规制的需求,是政府供给这种公共产品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通常来说,政府规制反映在现实中则是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为。具体到投资领域来说,政府规制表现为政府制定的投资体制以及各种投资政策形成的对投资行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