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管制评论(2014年第2期)(总第6期)
- 王俊豪主编
- 814字
- 2021-03-30 02:53:45
二 西方国家规制的投资体制变迁
极端化的投资制度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完全自由的投资体制,投资方都自觉遵守道德约束和自然法则,形成正的外部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种是完全规制的投资体制,由政府按照一定规则配置资源,按照计划进行投资,不产生过度投资和过剩产能,达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目的。在历史上,人类在不同阶段对两种极端化的方式均有过实践,但是很快就出现问题。
最早实践的是自由模式。资本主义萌芽后,经历了一段比较长时间的近似自由模式(说其自由,实际上是初期没有相应的制度,政府也不知道该怎么管)。自由模式中,投资者为了追求更高回报,很快就冲破了道德约束和自然法则,产生巨大的外部性。
20世纪20年代末发生的世界经济大危机,宣告自由模式的破产,凯恩斯经济学应运而生。为了克服自由市场主义带来的危机而强调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规制的作用,在一定时期内一些资产阶级国家包括英美等国实行了比较严格规制下的投资模式,一定程度缓解了经济危机,带来一段时间的经济繁荣。一段时间后,出现了弊端。英国长时间实行凯恩斯主义政策加强政府规制的结果,逐渐出现经济发展停滞,生产效率低下,通货膨胀严重,失业率居高不下,经济处于严重的“英国病”中(江源,2011)。到20世纪80年代初,英国又着手改革,放松规制,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方面入手,取得较好的效果。美国作为自由市场经济的典型代表,市场在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投资领域也是这样。即使在实行凯恩斯主义政策之后,放弃了政府完全放任不管的做法,政府规制也一直没有达到严格的程度,在补缺、引导和调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王学武,2001)。
由此可见,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投资体制与政府规制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其发展经历了自由主义、严格规制下投资模式向逐渐放松规制的投资模式转变的过程。
而完全规制模式中,经济主体逐渐丧失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经济发展则逐渐失去活力。关于这一点,从我国投资体制的制度变迁中可以得到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