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第2辑·2012)
- 程恩富主编
- 5498字
- 2021-03-25 18:20:47
三 用唯物史观的方法深化对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理解
今天,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应用唯物史观的方法论,科学回答我国理论界提出的新问题,以推进本专题研讨的进一步深化。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从辩证逻辑的角度理解恩格斯与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阐释的一致性
我国理论界争议颇大的一个问题是,恩格斯关于个人所有制的阐释与马克思的原意是否存在矛盾。从康德拉索夫的论文中可以知道,这种争议在苏联也存在过。我们知道,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对于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也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消费品”[5]。据此,一些学者认为,恩格斯的解释十分清晰,个人所有制就是消费品的个人所有制,不是指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制;而恩格斯引用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一段话也指出:“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6]因而他们认为,马克思关于个人所有制的阐释同恩格斯是一样的,指的是消费品个人所有制。
然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原创性含义指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不是消费品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虽然没有明确把个人所有制表达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但是他在其他论著中有明确的阐述。例如,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十分清楚地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含义上使用“个人所有制”范畴;[7]在1861—1863年的《经济学手稿》中,则明确地指出,资本家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这种对立的形式一旦消除,结果就会是联合起来的工人“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只有“改造为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改造为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才可能被消灭”[8]。所以,马克思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只能理解为联合起来的劳动者个人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
笔者认为,在马克思主义学者内部的以上分歧,通过深入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个人所有制的辩证逻辑或辩证方法,是可以消除的。不难看出,在上述学者对原著的引证中,马克思既阐明了,在否定了资本主义私有制之后,生活资料要在劳动者个人之间分配(在社会主义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也就是消费品属个人所有),又明确指出,生产资料公有制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其实,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之后,在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进一步阐述中,与马克思一样,也明确地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角度阐述了个人所有制。恩格斯指出,马克思关于否定之否定的那段话,概述了“关于资本的所谓原始积累的经济研究和历史过程的最后结果”,资本的所谓原始积累,在英国就是“否定以劳动者自己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为基础的小生产”,“消灭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种从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到社会的集中的生产资料的转化,就构成资本的前史”;[9]然后,恩格斯引证马克思的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旦站稳脚跟,“现在要剥夺的已经不再是独立经营的劳动者,而是剥削许多工人的资本家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10]不言而喻,被剥夺的正是资本家私人掌握的“社会生产资料”,所以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重新建立的正是生产资料范畴意义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完全一致地认为个人所有制既属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又涉及消费品的个人所有或在劳动者个人之间分配。他们在个人所有制含义的阐释上是一致的。
这里不应忽视三个要点:其一,唯物史观认为,消费品的分配关系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是同一生产关系具有内在联系的两个方面,前者不过是后者的结果。[11]“分配关系的历史性质就是生产关系的历史性质,分配关系不过表示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12]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才既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范畴的角度论述个人所有制,又讲个人所有制涉及消费品。
其二,恩格斯在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那就是消费品”的时候,似乎谈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制,其实不然。须知,恩格斯这样表述是针对杜林的形而上学思维方法的,是批判杜林的需要。对于只会用非此即彼的形式逻辑或者形而上学方法进行思维的杜林来说,同一生产关系存在相互联系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关系和消费品的分配关系,这就等于说一种所有制“既是个人的又是社会的”,这是自相矛盾的。恩格斯为了让杜林理解对他的批判,就不能不把生产资料占有方式和个人消费品占有方式这两种规定性分开表述。这也有助于习惯用形式逻辑进行思维的一般读者理解马克思论述的个人所有制范畴看似矛盾其实并不矛盾,从而认识杜林的肤浅和错误。
其三,马克思之所以在阐述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时,要用个人所有制来表达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为了让人们明白,资本主义自所谓原始积累以来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趋势正好体现了一般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资本主义私有制否定了“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这是第一次否定;但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中孕育出的社会化生产的新生产方式,必然造成对它自身的否定,这第二次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重新建立起与第一次否定了的所有制形式有某种相似性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这种相似,也就是劳动者的个人自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痕迹”。但是,这绝不是回到小生产的私有制,而是在公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建立起“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这个历史过程和发展趋势,正好体现出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生产方式从低级到高级的螺旋式上升的历史辩证法。
可见,只要我们遵循唯物史观的辩证方法,深入领会马克思与恩格斯的有关论述,就会得出,他们关于个人所有制含义所表述的思想是一致的、不矛盾的。
(二)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对阶级所有制的彻底否定
前面提到,康德拉索夫把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表述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前面加上“劳动者”,这是很有必要的。在我国的研讨中,有的学者把个人所有制理解为“个人产权的界定”,类似于股份公司制中的个人对股份的占有,这是很值得商榷的。[13]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每个劳动者在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从事直接社会性的协作劳动,并通过按劳分配占有属于个人的消费资料;而股份制中的个人占有股份,本质是私人对资本化的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占有股权的私人可以是非劳动者的私人,因此,股份制股权占有的社会性质与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社会性质存在本质上的差别。再说,马克思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以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的劳动者的直接社会劳动为前提的,到那时,与商品货币关系必然联系在一起的信用制度已不再存在,股份制必然消亡,又怎么会有股份制那样的“个人产权的界定”呢?
必须充分认识到,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展示了事物从低级向高级、从简单到复杂、从不发达到发达的自我扬弃(既有克服又有保存)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过程。每个客观事物向前发展的过程都有自身的否定之否定。就劳动者与生产资料能够直接结合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发展而言,小生产的劳动者私人所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被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必将被公有制基础上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所否定。但是,这前后两次否定,存在质的区别。第一次否定或扬弃,克服的是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是保存了私人占有或私有制,并发展起社会化的生产方式;第二次否定或扬弃,则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了(克服了)私有制,保存和进一步发展了社会化的生产方式,并使劳动者个人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重新建立起来,而且是在更高级的阶段上,即以劳动者个人的自由联合、以全社会的协作劳动建立起来。所以,前后两次否定的一个根本的区别是,第二次否定是对包括“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内的全部私有制的彻底否定,是对马克思所指出的阶级社会的“阶级的所有制”[14]的彻底否定,而重建的则是消灭了阶级的所有制,是全体劳动者个人自主联合、共同占有社会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正因为如此,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相比,意味着人类社会将进入到不再存在阶级差别的一个自由人联合体经济的高级阶段。可见,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与生产资料的私有产权是风马牛不相及的,绝不能用私有制的观念来曲解它!
(三)充分认识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我国现实经济形态中公有制的区别和联系
在马克思关于小生产私有制经过否定之否定发展到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的论述中,后者是作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提出来的,它是一个抽象的理论范畴。尽管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实质上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是第一阶段)公有制,但是,抽象的范畴毕竟不同于具体事物。为了正确地发挥科学理论对经济实践的指导作用,我们有必要研究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我国现实中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区别和联系。
它们的区别主要是:(1)前者是纯粹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是彻底否定了一切私有制的公有制,而且也是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的公有制;后者则是在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历史条件下与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在全社会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与商品货币关系结合在一起的公有制,既有采取国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又有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实行集体与家庭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2)前者建立在全社会劳动者自主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全体劳动者与社会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全社会范围的直接结合,在全社会从事直接社会性的劳动;后者则只是在公有制企业范围内实现劳动者与公有制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但是,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作为企业总体工人进行的劳动,相对于全社会来说,还不具有直接的社会性,还必须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把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投入市场实现,才能转化为社会劳动。(3)前者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在做了必要的社会扣除之后,在全社会范围直接进行;后者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则只能在企业生产的商品获得市场实现的前提下,扣除应交国家的税费,在企业内部进行;公有制企业虽然都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但是相互之间存在生产条件、地区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引起的差别,集体企业之间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就更存在明显差别;国有企业(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需要国家进行必要调节,才能做到企业间的公平按劳分配。不言而喻,我们不应当用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范畴的基本规定性简单地裁剪现实,而应当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出发,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践中努力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现实形态。
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认识到,劳动者个人所有制与我国现实的公有制在内涵上具有共同性。现实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否定,都有条件要求在企业内部消灭剥削关系,劳动者取得主人翁的地位(“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厂务公开”等是具体表现形式),都有条件要求以各种具体形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尤其是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更表明其发展的趋势就是全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形式,也就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深刻理解这些内涵上的共同性,有助于我们坚定向共产主义前进的信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调整了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提出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无非是为了实事求是地遵循否定之否定规律,也就是把过去否定太多的非公有制经济再给予一定的恢复。然而,我们必须看到,对小生产私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否定之否定的历史过程,实质是人类社会自身发展必将彻底否定私有制的过程。全社会实现公有制或劳动者个人所有制,是历史前进的大方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势。所以,我们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遵循客观经济规律,更努力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为社会逐步向高级阶段发展而努力奋斗。
(原载《国外理论动态》2011年第6期)
[1]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4页。
[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2—475页。
[3] 新中国在1978年之前就有介绍个人所有制的文章,参见高松《什么是个人所有制》,《学习》1955年总第88期。1978年以后研究学者不断增加,到1989年,对该专题的探讨已成为理论经济学的热点之一。参阅卢岱、余辉《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问题”》,载《〈资本论〉研究资料和动态》第6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杜浩智:《马克思“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理论与社会主义的所有制》,载《经济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争鸣(1985—198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
[4] 参阅卫兴华《解读“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必须弄清的几个问题》,王成稼:《恩格斯解读“个人所有制”最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两文均刊登在《当代经济研究》2010年第12期。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3页。
[6]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7]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8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7页。
[10] 同上书,第475—476页。
[11] 同上书,第306页。
[12]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0页。
[13] 参见《经济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问题争鸣(1985—1989)》,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4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