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常态下高校工会工作实践与创新
- 楼成礼
- 3435字
- 2020-06-24 17:59:40
新时期工会在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中的作用研究
内容提要:当前处理教师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成为我国高校工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高校工会教师权益保障工作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对我国高校工会教师权益保障工作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媒介强化高校工会教师权益保障工作的对策与路径。
关键词:工会;高校教师;权益保障
教师是高校教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力军,是高校未来的中坚力量。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是维持高校教学与科研高水平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教师的权益保障诉求问题引起了各高校工会组织的重视。特别是,教师聘任制的实施使得高校与教师的关系发生了变革,从而也使高校教师的权益保障面临新的挑战。而作为代表职工利益,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的高校工会组织,回应广大教师的权益保障诉求日益成为高校工会的工作重心之一。当前高校教师权益保障遇到哪些困境?又如何解决这些困境?这些都是本研究亟待发现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中的困境
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的首要工作职能,是《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高校工会的基本职责。同时,维护好教师的合法权益也是调动广大教师依法参与教育教学和民主管理工作积极性的需要,是高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就整体建设与发展上看,目前我国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1.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主体矛盾突出
教师工会组织的非独立性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目前教育系统的工会组织在法律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但实质上仍是一种行政化组织,工会组织领导的产生途径民主化程度不足,这决定了工会组织领导更多是对行政领导负责而不是对教师负责,使工会组织等同于学校的行政工作部门,而行政教育系统的教育工会主席更是典型的政府公务人员,这样的职务来源很难形成面向工会会员负责的职务立场,如果工会具有了国家机关的性质或者被用人单位所驾驭和控制,工会的法律角色和地位就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变异,工会代表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神圣使命就难以完成。
2.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内容不明确
目前高校对教师工会组织工作内容的认识错位不利于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人们对工会工作的内容通常理解为吹拉弹唱、打球照相、搞慰问、发福利、组织旅游、评比颁奖等。这种认识不仅存在于部分学校领导的观念之中,也存在于一些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工会会员的观念之中,在教育组织系统中形成了“错误共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阻碍了寻求维护教师权益路径的主观努力和客观行为。目前我国部分高校工会维权的视野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对政治权益和广大教工的业余体育活动的关注度比较高,忽视了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工的利益需求的关注,导致在维权的内容上发生了偏颇,难以代表广大教师的权益要求;同时,目前很多的高校工会在工作思路上仍然强调教师的责任与义务,在问题的处理上广大教师要“服从学校规定,从大处着眼”等,对高校教师合法的利益要求及利益诉求则采取了漠视的态度,最终导致教师寻求新的利益诉求方式,对工会则丧失信心。
3.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与维权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我国《工会法》关于职工的劳动权、报酬权、休息权的规定基本采用“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有权提请”的表述,表明工会维权只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协商权而没有决定权,这就意味着工会组织必须借助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的配合才能实现法律赋予的权益,如果上述组织不予配合,工会组织的权益将难以实现,事实上造成了工会维权的弱势性。即使是作为维护教师权益有效途径的教师代表大会,也存在着职权虚化、流于形式的倾向。譬如,劳动合同是教师与学校之间确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但是由于合同主体双方,即学校与待聘教师的实际地位存在差异,签订的合同具体条文中,可能存在不利于教师的法律隐患或者漏洞。这就导致教师与学校在履行聘用合同期间,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争议,特别是教师解聘、辞聘等问题的争议,对教师的权益影响重大。
二、解决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困境的对策
高校工会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教师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会基层组织,因此,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理所当然地成为高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高校工会组织“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职能之首,居于四项职责的核心主导地位。只有抓住“维护”这一工作重点,工会工作才抓住了根本,工会组织才能立足于广大教师之中,取得教师的信赖,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改革服务,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高校应不断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师权益保障相关机制建设
首先,在工会组织机构方面,可以逐步推动工会自身建设的民主化,通过直接选举产生对会员负责的工会组织负责人。依据《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国工会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同时,在教师工会组织中成立专业的教师维权委员会。尽管很多教育系统的工会组织已建立了这种机构,但维权作用发挥不够,渠道不畅。工会组织可以借助于“依法治校”政治话语的强劲传播之势,由具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的教师职工组成维权委员会,或者聘请律师事务所的职业律师作为工会组织的法律顾问。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教师在教代会代表中的比重、构建教代会制度下的教师诉求回应渠道、拓展教师网络诉求回应渠道来加强参与渠道建设;提高工会干部队伍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工会“教职工之家”的软硬件建设,加强工会宣传,进一步提升工会工作水平。
2.建立高校教师权益保障协调维护机制
随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断改革和民办学校的不断出现,教师与学校已经形成了实质上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规范已经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工会有权参与教师聘用合同普通文本的制定,就有关教师与学校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发表意见。工会可以发挥组织优势,协调劳动关系,缓和教师与学校之间的矛盾,代表职工进行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协议,代表教师参与纠纷调解、仲裁甚至诉讼。强调工会维权作用并非意味着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关对抗,事实上工会维权的过程是协调劳动关系的过程。工会维权是一种双向服务,及时对教师基本权益和职业权益进行维护,也是对学校各项工作的促进,例如:通过对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的维护,能够调动教师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共同谋划学校事业的发展;通过维权行为健全教师合法权益保护制度,使教师能够安心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形成和谐的教育环境,提高学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可接受性,提高工作效率。事实上,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利益相关性给工会维权行为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工会应寻求多种途径,积极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3.加强高校教师权益保障中工会地位功能的建设
对工会来说,首先,要保证参与制度建立的“话语权”。各级教育工会应当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源头参与上,积极参与改革实施方案的讨论和制定,从源头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一方面要通过教代会提案形式讨论审议学校制定的改革方案;另一方面,工会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通过参加学校有关会议的机会,把教师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到规章制度尤其是聘任合同的制定讨论中。工会发挥维权作用还可以从推行校务公开,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入手,依据教代会的授权以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的内容,对学校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落实。在监督过程中,教育工会具有调查权、提出意见权、交涉权以及提请教育部门责令改正权。其次,工会维权工作由统一维护向分类维护转变,文体活动由集体化管理向人性化管理迁移,工作定位从游离于中心工作之外向渗透到中心工作之中转变,进一步提升工会回应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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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俊霞.论我国教育工会在教师权益保障中的地位和作用[D].广州:华南师范大学,2004.
【作者简介】
谢薇薇,浙江传媒学院工会主席,副教授。
徐文静,浙江传媒学院工会办公室副主任,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