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和知识拓展

医生的注意义务

最早对医生注意义务做出概括归纳的是日本。昭和三十六年二月十六日,在日本最高裁判所对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的判词中写道:医护人员作为从事人的生命以及健康管理工作的人,根据其职业性质,必须负有在工作经验基础上的必要的“最善”的安全注意义务。这一表述成为最早的关于医生注意义务的表述。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医生注意义务给出明确的定义,一般指医疗行为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职务惯例进行医疗行为时,合理运用其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预见其医疗行为的结果,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它是认定医疗过失的标准,是认定医疗侵权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医务人员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和医疗惯例是否遵守和执行。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判断医务人员的过失,则应当采用“当时的医疗水平”标准,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

所谓“当时的医疗水平”,是指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及态度均应符合同一时期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平的医务人员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在实践中,判断何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医疗条件。医疗条件与治疗能力密切相关,在认定过失时必须考虑到设备、技术、人才等方面医疗条件对医疗行为产生的影响。

第二,医疗水准。判断医生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基准应当以实践中普遍实施的技术水准为依据。

第三,医疗的地域因素。基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在医疗水平上存在差异,判断医疗过失应结合该地区具体情况认定,依据该地区的标准进行判断。

第四,医疗的专门性因素。从专业分工的角度,专科医师对其专门领域内的注意义务标准要高于一般医师的注意义务标准。法律对某领域内的专门医生所要求的注意义务以该领域的一般医疗水准为判断标准,如果医生因医疗技术水平低于该领域的一般水准而对该患者造成损害时,可认定医生存在过失。

第五,医疗试验。医生的试验性治疗除了征得患者的同意,还应当就患者的症状、身体承受力,医疗设备,预防风险等进行慎重考虑,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结果发生。

(摘自陈现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精义与案例解析[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