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协同创新:理论与探索
- 魏江
- 3896字
- 2020-06-24 17:01:21
第二节 科教兴国阶段(1 995—2005)
经过改革开放后将近二十年的高速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大大增强,但经济粗放增长和粗放发展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世界科技革命正在形成新的浪潮,科技实力成为国家综合国力强弱和国际地位高低的决定性因素。新的问题和新的竞争环境要求国家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但科技体制自身并不适应这一要求。在中国1992年正式开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适时做出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并将“科教兴国”作为国家战略,同时国家经贸委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国经贸技〔1996〕795号),提出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重大方针政策,在政策上彻底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以科研机构为创新主体的“苏联模式”。
一、主要背景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诉求不断增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风暴更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可持续性、包容性的经济发展必须借助于科技创新。虽有一系列政策推动,但90年代阻碍经济与科技结合的因素依旧存在,企业创新能力不强、高校转移科技成果动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科技进步贡献率低成为当时的主要问题。从整体上看,这一阶段也是我国高校真正孕育出拓展对外合作内生动力的关键阶段,高校主动性不断增强,高校与企业、研究机构、地方、海外机构共建协同创新平台成为重要趋势。典型事件是深圳高新区于1999年建立虚拟大学园,采用“一园多校、市校共建”模式,建立初期就吸引22所大学入驻,其重要意义在于形成了“高校地方研究院”模式,对深圳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产业孵化产生连锁效应,后来发展成为深圳科技创新的一面旗帜。从经济体制上看,我国于1992年正式开始了深入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这是科技创新或者协同创新活动的基本立足点。
二、重大政策
1995年5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发〔1995〕8号),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提出大力推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并提出“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改革方针,通过科技系统结构调整向市场分流科技人员,分流人才。在此之后,一大批科技人员、公务员、科研人员甚至大学生“下海”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至今活跃在中国经济版图上的许多大型民营企业诞生于此阶段。同年5月26日—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大会上宣布,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这是总结历史经验和根据我国现实情况做出的重大部署。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重大决策,决定由中国科学院开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这是“科教兴国”阶段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三大重要事件。
这一阶段政策的最大的亮点是中共中央将“科教兴国”作为国家战略,政府提出了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方针,并开始加强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政策供给集中在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提高企业和产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国经贸技〔1996〕795号)重点提出了依靠科技进步,切实转变我国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继续大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在产学研合作的政策导向上,《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出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共建技术开发机构与经济实体,共同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各种形式的合作。本阶段,全国高新区建设如火如荼,创业孵化器如雨后春笋,国家对应用开发类机构实施企业化转制,颁布了一系列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和政策等,揭开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异军突起的序幕。
《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大会议上指出:“科教兴国,是指全面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坚持教育为本,把科技和教育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及实现生产力转化的能力,提高全民族的科技文化素质。”同年,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把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列为其后15年直至整个21世纪加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针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正式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科教兴国”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1997年,“十五”计划提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并以此作为实施‘科教兴国’国家战略的重要突破口”;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进一步部署推进“科教兴国”国家战略,确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并提出要推动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向企业化转制,同时提出对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的具体要求;2000年,《关于加速实施技术创新工程以形成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的意见》(国经贸技术〔2000〕60号)提出“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广泛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联合机制”;2001年,《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推进行业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计字〔2001〕574号)提出“积极推动企业与大学、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专业或综合性的行业工程技术中心”。
在企业创新方面,国家从1996年就开始实施针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计划”,尤其是加大技术引进的力度,同时首次提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这一时期,大量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金融、税收政策开始出现。与以上政策一脉相承,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转发科技部等五部委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等政策对产学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产学研合作的税收优惠等做了具体规定。
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863计划”项目主要由政府主导,国家级的科研机构、高校是科研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只有少部分的企业承担项目,同时,企业要加入“863计划”必须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严格筛选。之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被数次修改,尤其是在2001年之后,“863计划”的承担单位逐渐向企业倾斜,逐渐形成了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承担、协同合作的局面。随着全球范围内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国家创新体系概念的兴起,我国政策也逐步转向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为出发点来推动协同创新活动。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满足以企业为创新主体的基本要求,1996—2005年,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大学科技园、西部开发科技专项行动、知识创新工程、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国家科技创新工程等十几项重大专项计划。江泽民同志曾说:“本世纪在科技产业化方面最重要的创举是兴办科技工业园区。这种产业发展与科技活动的结合,解决了科技与经济脱离的难题,使人类的发现或发明能够畅通地转移到产业领域,实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本阶段的主要政策详见表2-2。
表2-2 科教兴国阶段主要政策导向
三、阶段特征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协同创新政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陆续出台。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科技兴贸行动计划》(国科发计字〔1999〕219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税发〔1999〕65号)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明显看出,这一阶段是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出台的密集期。其次,明确企业是创新主体,改变了过去以科研机构为主体的“苏联模式”。扶持民营科技企业成为政策建设的着力点。为了推动创新主体的发展,相关部委出台了《关于加快乡镇企业科技进步的意见》(农企发〔1996〕13号)、《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312号)、《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火字〔1999〕302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国科发火字〔2002〕32号)等科技和产业政策。最后,协同创新政策与其他科技政策相互支撑,主要包括人才政策、财税政策等。1998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科学院先行启动知识创新工程,并将其作为国家创新体系试点;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了“人才强国”战略。
这一阶段,中共中央将国家战略确定为“科教兴国”,更加重视科技及教育对国家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中介机构视作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明确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并通过法律及相关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00年前后,我国政府对产学研合作在政策、资金上进行保障,产学研结合的形式开始呈现多样化,在原有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较低层次合作的基础上,出现了联合技术攻关、共建工程中心等较高层次的产学研合作形式。值得肯定的是,中央明确提出创新的主体是企业,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积极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政策制定者还借鉴国外实践,为产学研合作提供了创办高校企业、建设行业工程技术中心、转让专利等多种备选途径,不过究竟如何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法律与政策并未给出让人满意的解决方案。2005年,《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发布,“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成为未来15年科技工作的总体方针,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以及推进企业主体的产学研合作体系成为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这也基本上是这一阶段协同创新政策的阶段性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