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书写习惯

笔迹鉴定的内容是鉴别笔迹所隐含的书写习惯,进而根据书写习惯的异同来认定人身的同一。书写习惯是一种技能习惯,表现为稳定的笔迹。

一、笔迹与书写技能的关系

(一)书写技能

技能是人们在生产、生活的实践活动中,在一定时期内,经过反复学习和练习所获得的熟练从事某种活动的能力。例如,绘画、驾驶、摄影、体操、舞蹈等。从生理因素来讲,技能是一种动力定型,即人们在反复学习和练习某种专业活动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多次的条件反射的刺激强化下,在大脑中枢与运动器官之间形成一种稳固的神经联系,这样人们在其所从事的这种专业的一系列活动中就形成了一种自动化锁链系统。换言之,在从事一系列的活动时,动作的一系列发生、发展过程,在某些环节呈现出自然发生的、无意识状态下进行的状况。

技能具有三个特点:(1)以长期的反复学习和练习为前提;(2)反复学习和练习的结果在人的大脑和运动器官之间形成了自动化锁链系统;(3)一旦形成后,再从事该活动的具体动作之间的交替连接处于相对的无意识状态。

书写能力也是一种技能,具有上述一般技能的三个特点,即书写人经过长时期的书写学习和练习并能熟练地进行复杂的书写技能活动,这种一系列复杂的书写活动已经在大脑皮层与书写运动的肢体之间形成了稳固的动力定型,使得具有这种书写活动能力的人一旦开始书写活动,就引发一系列的依序进行的书写动作,书写人对书写的具体动作的运行处于相对无意识的状态。

(二)笔迹与书写技能的关系

笔迹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鉴定中的笔迹是由有书写技能的人书写的字迹,书写技能使笔迹成为鉴定的对象。书写人书写技能程度的不同,形成的笔迹状况也不相同,所以,笔迹直接反映了人们的书写技能的状况。具体而言:

(1)书写人的书写技能水平较高,书写出来的笔迹较为流利、熟练程度高,书写相同文字所形成的笔迹的稳定程度也高,即书写技能水平高的人所书写的笔迹常常属于稳定的笔迹,具有较高的鉴定价值。

(2)书写人具有一定程度的书写技能,但没有达到较高的程度,书写的笔迹表现为字的笔画交叉、搭配、布局基本合理,书写正常,书写相同的文字所形成的笔迹的稳定程度仍具备,但比书写技能高的人所书写的笔迹的稳定程度稍差,属于相对稳定的笔迹,具有一定的鉴定价值。

(3)书写技能低的人所书写的笔迹,笔画的交叉、搭配、布局缺乏规律性,书写相同文字所形成的笔迹不具备稳定性,没有鉴定的价值。

由此可见,书写技能的形成与笔迹的鉴定有密切的关系。由于不具备书写技能的人在实际生活中书写的机会极少,所以,一般所指的用于鉴定的笔迹均是指具有稳定性的笔迹。

二、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

笔迹之所以能够用于人身同一认定,关键因素在于它自身包含较多的反映书写人个性的特征,而这些个性特征的总和足以将该书写人与其他任何人区别开来。那么,笔迹所包含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就是书写习惯。书写习惯是与书写技能同步形成的。

(一)书写习惯的形成过程

人们在学习某种技能的过程中,首先要了解这种技能活动的规范要求,然后进行学习和练习。在学习和练习的过程中,由于人与人对规范的认识不一样,加上学习、练习的过程中会受到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如学习书写的人个人生理和心理状况差异、环境条件差异等),以及自身实施某种活动的特殊需要(如左利手与右利手、肢体特殊的活动倾向等),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稳定的技能之后,人与人之间尽管有相同水平的技能,但是从事技能活动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反映自身个性情况的特征,这就是个人习惯。

同样,在书写技能的形成过程中也形成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但是,与一般的技能活动相比较,书写技能活动所反映的个人特征要多得多,这是因为书写技能不易掌握。主要原因包括:

(1)文字是一种复杂符号,组成文字笔画的交叉、搭配体系既细微又复杂,再加上文字的数量有数万个之多,在这个庞大的数量中,每个文字的书写情况与要求又不一样。所以,文字是一种非常复杂的东西,世界上不可能有两个人掌握文字书写的情况一模一样。正是由于文字的繁多,文字书写规范的纷繁复杂,人们对所有书写规范的了解和运用各不相同,于是形成了各人不相同的书写习惯。

(2)由于文字的繁多,书写规范的纷繁复杂,因而人要在短时期内形成书写技能是不可能的,必须经过若干年的书写练习才能掌握书写技能并使之稳定下来。因此,书写技能较其他技能具有更大的稳定性,书写技能活动所具有的特点(书写习惯)也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二)笔迹与书写习惯的关系

笔迹是书写技能活动的结果和表现形式,书写习惯也就理所当然地蕴含在笔迹之中,笔迹也因此反映了人的书写习惯,是书写习惯的载体。书写习惯具有隐蔽性,并且通过笔迹特征反映出来,只有经过仔细观察、确认笔迹特征才能够认识人的书写习惯。所以,笔迹鉴定就是通过观察人的笔迹,从笔迹中确认书写习惯,进而认定人的书写习惯体系的同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