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笔迹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

鉴定是指精通某种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对于涉及该专业的问题,依据一定的原理和方法进行检验、识别、判定的活动。鉴定存在于各行各业之中,如地质年代鉴定、字画鉴定、古币鉴定、商品质量鉴定、法医鉴定及机器设备损伤程度鉴定等。

鉴定的种类很多,涉及诉讼的专业性问题的鉴定为司法鉴定。笔迹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主要鉴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所涉及的笔迹。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例如,发现一幅文物书画出处不明,不但要对字迹的书写人进行笔迹鉴定,还需要从事多种其他鉴定活动,包括纸张的年代鉴定、书画的作者认定、书画的颜料鉴定等。其中,对笔迹进行鉴定是诸多鉴定中的一种。

二、笔迹鉴定的概念

笔迹鉴定是指精通文字书写规律的人员对于诉讼中所涉及的笔迹进行检验、识别和判断,从而确定笔迹与书写人的关系的检验活动。笔迹鉴定具有四个特点:(1)需要进行笔迹鉴定的笔迹一般是指诉讼活动中所涉及的笔迹;(2)鉴定人是精通书写规律并具备鉴定资格的人;(3)鉴定的过程是一个观察、比较、检验、判断的一个活动过程;(4)鉴定的目的在于认定书写人的同一或者否定可疑书写人。

三、笔迹鉴定的对象与内容

笔迹鉴定的对象是由文字符号组成的书写文字,笔迹鉴定的客体是书写习惯体系。笔迹鉴定的内容就是认识和判断笔迹的书写活动的特点及其所反映的规律性,并据此来判断人的书写习惯体系的本质特征和属性。

笔迹鉴定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研究笔迹中所隐含的书写活动的特点及其所反映的规律性。这是研究笔迹鉴定或者从事笔迹鉴定实践的基础。只有认识笔迹中所隐含的书写活动的特点及其所反映的规律性,才能了解如何确定笔迹特征以及所确定的笔迹特征的鉴定价值如何。确定笔迹特征及其鉴定价值是笔迹鉴定最根本的问题。

(2)根据书写活动的特点确定人的书写习惯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否达到可以认定同一的程度。这是研究笔迹能否成为同一认定的对象的基础,也是做出或评价鉴定意见的基础。只有了解书写习惯的本质特征才能了解其本质属性,了解认定其同一的根源。

(3)根据书写活动的特点确定笔迹的形成过程,从而确定是否为摹仿、伪装的笔迹。这是研究或从事伪装笔迹鉴定的基础。书写活动的特点反映了人的书写过程,根据书写活动是否呈现规律性可以确定人的书写活动是否正常,有没有摹仿、伪装现象的存在。

四、笔迹鉴定的研究内容

(一)笔迹鉴定研究的目的

笔迹鉴定的研究是为笔迹鉴定的正确实施和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和保障方法服务的。目前,在笔迹鉴定实践中,错误鉴定仍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受到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影响。

1.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

客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有关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和方法理论并未达到足以支持司法鉴定实践的程度。

笔迹鉴定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笔迹如何反映书写活动的规律性特点;书写活动的状况又是如何反映书写习惯的内容;各书写习惯又是怎样反映了书写人的个性特征的程度;等等。

笔迹鉴定的方法理论主要包括:如何运用笔迹鉴定的理论;如何基于笔迹鉴定的理论发展有高度可操作性的鉴定方法,即如何确定笔迹特征;认识笔迹特征的特异性程度等应该采取哪些切实可行的方法;如何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等等。

2.主观方面因素的影响

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是鉴定人对于笔迹鉴定的基本知识了解得不够深入,实践经验不足,没有掌握书写活动的规律性,不知道如何根据书写活动的特点正确确定笔迹特征,在确定笔迹特征的过程中错误地把鉴定价值低的笔迹特征当作鉴定价值高的特征加以运用,因而导致错误的结论。主观方面的影响还表现在:鉴定人不能认识摹仿与伪装笔迹,将摹仿与伪装的笔迹当作正常的笔迹对待进行鉴定,或者将正常的笔迹作为摹仿与伪装笔迹看待,因而导致错误的鉴定意见。这也是错误鉴定最常见的现象。

(二)笔迹鉴定的研究内容

由于笔迹鉴定的理论与实践还有上述不足,因此必须对以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1.书写习惯的表现形式和种类。

2.书写运动的特点及其与书写习惯形成的关系。

3.个人的特殊个性与书写习惯的关系。

4.笔迹特征与书写习惯的关系。

5.笔迹特征鉴定价值的状况。

6.判断笔迹特征鉴定价值的依据。

7.确定笔迹特征的方法。

8.笔迹鉴定的科学标准。

上述问题研究的目的包含了客观的笔迹鉴定方法及其可操作性的探讨,以及消除减少笔迹鉴定中的主观经验因素。

五、笔迹鉴定的特点

笔迹鉴定的对象是人书写的文字符号的表现形式,也是人的书写活动的表现形式,是一种运动痕迹。笔迹鉴定的客体是存在于神经系统中的,其不可直观性及借助书写痕迹反映于外表的性质与其他的鉴定客体有本质的区别。正由于存在这种区别,导致笔迹鉴定的鉴定方法的主观因素较其他鉴定的鉴定方法的主观因素较多。倘若不了解这种运动痕迹的规律性,将会导致鉴定方法的主观因素占主导地位。因此,笔迹鉴定具有不同于其他鉴定的本质特征。

1.鉴定对象的相对稳定性。

笔迹鉴定的鉴定对象——笔迹的表现形态处于动态的稳定状态,即相同的文字、文字相同的组成部分或笔画,经同一书写人反复书写,所形成的表现形式基本上相似,但不可能重合,总会有区别。但是,这种区别并不影响判断它们的相似性。如果反复书写的表现形式能够重合,除偶然的因素所产生的个别重合现象外,完全重合将是非常奇怪的事情,只能是经过复制而形成。不过,并不是所有的书写形式经过反复书写均存在相似性,也有一些书写形式,书写人并未形成稳定的书写形式。无论如何,只要是由同一书写人书写的笔迹,且该书写人具有较高的书写技能,那么他的不同次书写的相同文字和文字相同组成部分及笔画的相似的地方往往是非常多的,是占主导地位的。究其原因,是因为人的肢体运动不可能像机械的重复运动一样准确无误。因此,人的笔迹不可能像印刷、打印字体那样具备高度的相似性,这是其他痕迹的鉴定对象所不具备的特征。

2.鉴定方法的特殊性。

笔迹鉴定也即书写习惯的鉴定。书写习惯又是由书写动作来表现的,笔迹反映了书写动作的状况。笔迹鉴定的过程就是通过观察笔迹特征,继而考察书写运动的特点,最后推断人的书写习惯。

笔迹的鉴定过程与笔迹的形成过程是两个逆向的过程。笔迹鉴定的方法可以称作非机械性的肉眼观察描述法。这种方法应该是有客观依据、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方法,而不是纯主观的东西。由于书写运动的状况隐藏在笔迹中,书写习惯又隐藏在笔迹中,而且笔迹所包含的各种变化万千的书写形式呈现出动态稳定的状态。因此,进行笔迹鉴定时,对笔迹进行观察,确定笔迹特征,是不可能像痕迹鉴定那样采用机械测量的方法来进行的,只能靠肉眼观察并且依据以往多次对笔迹进行观察、研究所取得的关于书写运动规律特点的认识,运用正确的思维,从笔迹中逐字逐笔画观察书写运动的特点,舍弃书写形式中非本质的变化,确定本质的稳定因素,进而确定表现书写习惯的特征。

另外,笔迹鉴定过程中进行特征比较时不能像其他鉴定(如印章、印文的鉴定)那样可采用重合法、接合法等诸多客观明显的方法。因此,笔迹鉴定较其他鉴定具有更多的主观因素的成分,如果鉴定人有主观认识的错误或者经验不足,往往影响笔迹鉴定意见的正确性。

六、笔迹鉴定与其他鉴定的区别

1.笔迹鉴定与痕迹鉴定的区别

(1)痕迹鉴定的客体较笔迹鉴定的客体具有较高程度的稳定性,易于确定特征点,易于与相近痕迹相区别。

(2)在鉴定方法上,痕迹鉴定可采用特征测量法或反映形象重合法、接合法等,而笔迹鉴定只能采用观察标示法,且鉴定方法的主观因素较多。

2.笔迹鉴定与其他文字鉴定的区别

笔迹鉴定仅属于书写习惯的鉴定,而关于笔迹的显现,形成笔迹时笔迹的书写材料、笔迹的载体材料(如纸张)等鉴定均属于理化检验,这些鉴定在鉴定的对象和采用的方法原理方面均与笔迹鉴定不同。例如,对消退笔迹的鉴定,若要鉴定书写人,首先要采用消退笔迹显现的检验方法,待笔迹显现出来之后,才能进行笔迹鉴定。又如对考古文字的鉴定,主要鉴定文字的形成时期,尽管也可能根据字的形态作为判断依据,但鉴定的对象不是具体的个人笔迹,鉴定的内容也不是要确定个人的书写习惯体系的本质属性,而是要判断文字形态与其他已知年代文字的形态的相似性程度。另外,印刷文字的鉴定是特殊的痕迹鉴定,也与笔迹鉴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