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

老子对于中国哲学史的又一重大贡献是他提出了丰富的辩证法思想。

中国古代的辩证法传统萌芽很早。据记载,西周末年就有人在讨论“和”与“同”的辩证关系,提出了“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命题,“和”即不同事物的相互配合,“同”即相同事物的简单重叠。不同事物的相互配合可以创造出新的事物,相同的东西不断重复则不可能发展。孔子也说过“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意思是君子应该用不同意见来补充别人的意见,小人则是有意附和别人,不肯表示不同意见;君子可以帮助别人纠正错误,小人只能助长别人的错误。古代的和同之辩中包含了深刻的哲理。此外,在卜筮用的《易经》中,阴爻(--)与阳爻(—)的对立与配合也透露了世界上普遍存在的阴阳两个方面相互对立又相互结合的情况。《孙子兵法·势篇》中也提出了许多富于辩证观念的命题,如“乱生于治,怯生于勇,弱生于强”等等。这些情况说明老子的辩证法体系的形成与出现不是偶然的、个别的现象,而是中华民族的古代辩证智慧的结晶。

老子反复说到对立面相互依存的情况。他说:“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已;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已。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形”,王弼本作“较”,河上公本作“形”,帛书甲、乙本作“刑”。“形”与“刑”古通用。,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恒也“恒也”二字据帛书甲、乙本补。。”(《老子》第二章)天下人都只知道美就是美,这本身就不美了,天下人都只知道善就是善,这本身就是不善,美与丑相对而生,善与恶相较而彰,这是审美判断与道德判断中对立概念相依而存的实例。此外,已有的事物可以逐渐消失,即“有”可转化为“无”;还没有的事物可以演化诞生,即“无”可转化为“有”。从概念来讲,有与无也是相对而言的,有了“有”才有所谓“无”,有了“无”才有所谓“有”,没有“有”也无所谓“无”,没有“无”也无所谓“有”,“有”“无”二者是相依不离的,这就是所谓“有无相生”。

同样,“难”与“易”的关系也是这样。如果方法得当又积极努力,那么本来很困难的事就可以变得很容易;反之,如果态度消极,方法不当,那么本来不难的事就可能变得很复杂。从概念来讲,“难”与“易”也是相比较而存在的,“难”相对于“易”而言,“易”相对于“难”而言,“难”“易”相比较而存在,相交替而出现,不可能只有“难”而没有“易”,也不可能只有“易”而没有“难”,这就是所谓的“难易相成”。在时空关系方面,长与短、高与低、前与后也都是相对而言的,有“长”才有“短”,有“高”才有“低”,有“前”才有“后”。长短、高低、前后都是既相反又相即不离的。

老子还专门举了许多“有”与“无”相互配合发挥作用的实例,他说:“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老子》第十一章)三十根辐条凑集于一个轴圈(毂)上,因为轴圈(中间)是空的才能穿过车轴,造成车子。揉粘土(埏埴)烧成陶器,陶器中空才有它的功用。建造房屋开门窗(凿户牖),房子和门窗中空才有房屋门窗的作用。所以“有”能给人们提供便利,而“无”才显示出实际的功用。老子关于有无关系的论证是相当深刻的,因为一般人都只注意到“有”的作用,如有车、有器皿、有房屋等,却很少注意到“无”的作用,老子却指出,一物只有其“有”的方面并不能发挥其作用,只有有了“无”的方面,“有”的作用才能发挥出来。实有之物的作用有赖于“空无”之处,“空无”之处的功能依赖于“实有”部分,“有”与“无”二者相依不离,这是对立双方相互依存的一个生动实例。老子能在普通的日常生活现象中发现别人所没有看到的哲理,揭示了不为人所注意的“无”的功用和价值,表现了他非凡的观察力和思考力。

把对立面相互依存的道理用于观察社会生活,老子得出了“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老子》第三十九章)的结论,揭示了“贵”与“贱”、“高”与“下”的辩证关系。一般人尊崇“贵”,贬低“贱”,追求“高”,鄙视“低”,老子则特别指出有“贱”才有“贵”,有“低”才有“高”,这里包含了高高在上的统治者必定以广大民众为自己的生存基础的道理,这也是高于一般人认识的杰出见解。

老子不仅看到了对立面相互依存的关系,而且看到了对立面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与必然性。《老子》第五十八章说:“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孰知其极?其无正也“也”字据帛书乙本补。?正复为奇,善复为妖。人之迷,其日固久。是以圣人方而不割,廉而不刿,直而不肆,光而不耀。”灾祸中隐藏着幸福的萌芽,幸福中埋藏着灾祸的种子,“祸”可以转化为“福”,“福”也可转化为“祸”,“正常”可以变化为“奇异”,“善端”也可引出“妖孽”,这都是事物在发展中走向对立面的情况。谁知道这种变化的究竟呢(孰知其极)?这种变化中难道没有一定之规律吗(其无正也)?回答是肯定的。老子认为他掌握了事物向反面转化的一定规则,所以老子主张理想的人格应做到“刚正”而不显“锋芒”,有棱角而无伤于人,直率而不放肆,光明而不炫耀。老子看到了物极必反的规律,所以他主张在坚持正确原则时要避免极端化,从而防止适得其反,走向反面。

关于对立面的转化,老子还有许多解说,比如“物或损之而益,或益之而损”(《老子》第四十二章),说明事物在发展过程中不会直线前进,到了一定界限就会转到反面,本来要损害某物,但结果却可能帮助了某物的发展;本来要扶持某物,结果却损害了它,这种事与愿违的情况在各个方面都是常见的,这就是损与益相互转化的实例。此外,老子还说过“曲则全,枉则直,洼则盈,敝则新,少则得,多则惑”(《老子》第二十二章),委曲反而能够保全,弯屈到一定限度就会伸直,低洼之处反而能够充盈,凋敝到一定限度就会出现新面貌,少取则有所获,贪多则可能迷惑而无所得。老子从多方面论证了对立面的相互转化。

列宁曾经说过:“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列宁《哲学笔记》,《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92页。所谓对立面的统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立的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对方存在的条件;第二,对立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各自走向自己的反面。老子的思想学说虽然对辩证法没有做如此清晰完整的论述,但在《老子》五千言中,对立面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的观点已经表达得相当充分了,应当说老子思想已经抓住了辩证法的核心。老子是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个系统地提出辩证法理论的哲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