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节日应设为法定节假日[1]

Ⅰ.关于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

(2004年2月27日)

传统节日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文化长期积淀的产物,并自诞生始即成为民族传统文化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它独具的喜闻乐见、全民参与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弘扬民族文化过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大凡历史文化悠久的国家或民族,都有自己丰富多彩的传统节日。

中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都具有特定的文化内涵,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体现着中华文明的特点,千百年来发挥了传承、传播中华文明的重要作用。世界各地的华人都非常重视中国传统节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虽在近代曾脱离母体很长时间,但一直保留着一些重要的传统节日。在香港,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为五大传统节日,被规定为法定假日;在澳门,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和重阳节被规定为法定假日。新加坡华人同样非常注重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等中国传统节日,每年举行各种各样的活动进行庆祝。可以说,华人走到哪里,就会把重要的传统节日带到哪里。每逢佳节,身处世界不同地方的华人都会以相同或相似的方式举行庆祝活动。所以,传统节日对华人来说,除了传承文化,还起到了一个文化纽带和精神桥梁的作用。

在当代中国,要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首先就要注重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而重视传统节日并发掘其内涵,对于我们继承民族文化、保持民族特色、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无疑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现在中国的法定节日中,只有春节反映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其他的一些传统节日,虽然在民间有所保留,但并未被规定为官方法定节日,没有法定假期。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一些传统节日近年来有逐步衰落的迹象。一方面是一些传统节日在走向衰落;另一方面则是随着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休闲时间的增加,仅有春节已经远远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很多城市青年开始引进西方的节日,如圣诞节、复活节等。对自己的传统节日缺乏了解或兴趣而盲目引进西方的节日,这样的现象不能不引人深思。所以,我们要充分重视和发挥传统节日在今天的作用,使之服务于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有鉴于此,加上与世界很多国家地区相比,我国的法定假日偏少,只有10天(如法国与英国每年有13个法定假日,香港有12个法定假日),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建议春节法定假日在目前的基础上再增加1天,即增加除夕这一天。春节是中国人最重要、最隆重的传统节日,是中国新年的开始,有辞旧迎新、全家团圆、共享天伦的寓意。除夕夜的团聚和年夜饭则是春节最重要的标志,离家在外的游子、亿万民工克服一切困难都要赶在除夕夜之前到家,为的就是一家人在除夕夜吃团圆饭。年复一年、波澜壮阔的春运高潮,显示了春节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及在培养家庭意识和增强民族凝聚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除夕放假,意义深远。

第二,建议增加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为法定节日,各个节日都放假1天。清明节是中国人扫墓祭祖的日子,在这一天,人们缅怀先辈,既寄托哀思,也激励后人;端午节起源于屈原投江的传说,有浓重的爱国主义色彩;中秋节是我国仅次于春节的第二大传统节日,选择在仲秋月圆之时,既有“春华秋实庆丰收”之谓,又有“花好月圆人团聚”之意,并以赏月、吃月饼为习俗,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把中华文化中的真、善、美发挥到了极致。以上三大节日,都以“爱家、爱国、爱传统”为主旋律,增加这些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可以增加节日的文化含量,更好地利用大众化的方式弘扬传统文化。

第三,元宵节和重阳节也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传统节日(如重阳节充分体现了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虽然不一定设为法定假日,但通过定为法定节日予以强调并适当注入新的时代内涵,可以达到发扬优良传统,保持家庭和睦、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目的。

总之,中国的传统节日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传统节日,增加部分节日为法定假日,是传承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增加了节日的文化含量,突出了中国特色。这对于帮助年青一代更好地了解中国文化和传统,涵养民族之根,弘扬民族之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Ⅱ.再次建议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

(2005年3月6日)

我们在2004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建议一经提出,在全国各界引起热烈反响和呼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4年5月10日国法函〔2004〕109号对此予以及时回复,认为“将除夕、清明、端午、中秋等中国传统节日增加为法定假日,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您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相关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

应广大群众要求,我们再次提出此议案,并补充三点理由:

(1)建议案一经提出,便成了去年“两会”期间的热点之一。引起了全国甚至整个华人世界的重视和热烈反响,几百家媒体争相登(转)载、讨论,街头巷尾议论纷纷,人们基本上是表示赞成和拥护的。至今我们还经常收到全国各地群众的来电来信,表示支持提案并希望建议案能获得通过。所以建议案是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反映了民意。

(2)增加除夕、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为法定节日并放假1天与增加元宵节和重阳节为法定节日,出发点并非为了休假,而是为了使广大群众能利用假期进行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回味悠久历史,享受民俗文化。这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之一,是弘扬传统文化的最便捷手段之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尽管只增加4天假期,但可以传承五千年文明,涵养13亿人民,直接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项历史性任务。

(3)建议案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与世界各国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目前的节假日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一些不发达国家相比都是偏少的,而我国恰巧是世界上劳动力资源最丰富的国家。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完全有能力增加4个重要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而且我国目前的法定节日,只有春节反映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迫切需要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节日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来弥补曾缺失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这一课。

所以我们再次郑重地提出建议,希望能被本届政府采纳。

Ⅲ.建议加快将中国传统节日设为法定假日立法进程的议案

(2006年3月6日)

我们在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关于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节假日的建议》和《再次建议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的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分别以国法函〔2004〕109号和国法函〔2005〕132号对此予以回复,其中,〔2005〕132号函答复:“您提出的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的建议,对于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形成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中央有关部门正在统筹研究是否将传统节日设立为法定节假日的问题。”

这样的答复令我们十分欢欣鼓舞,希望能加快立法进程。应广大群众要求,我们提出建议加快将中国传统节日设为法定假日的立法进程,并补充以下三点理由:

(1)将中国传统节日转变为法定假日的建议案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反响。前年和去年“两会”期间,该建议案一经提出,便成为了提案建议的热点和焦点之一,在全国各界甚至在整个华人世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呼应,数百家媒体争相登(转)载,并在网上公开讨论征集网民的意见。人们基本上对此表示赞成和拥护。至今我们还经常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群众的来电来信,支持建议案并希望建议案能获得通过;至今“传统假日列为法定假日”在网络上仍为热门话题,其中很多是海外媒体对建议案的跟踪报道,反映了华夏儿女共同的心声。所以该建议是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反映了民意。广大群众对建议案成为现实翘首以待。

(2)将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建议案的出发点并非为了休假,而是为了使广大群众能够利用假期进行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回味悠久历史,享受民俗文化。通过群众自发性的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最直接手段之一,又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最有效手段之一,同时,更是在广大青年之中普及传统教育,振奋民族精神,弘扬爱国热情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在广大青年中,圣诞节、情人节等西方节日借助媒体渲染、商家炒作,已经越来越为青年一代认同和接受;相比之下,中华民族传统节日的庆祝活动则愈显颓势,甚至很多在外来文化渗透影响下成长起来的青少年根本不知道清明、端午、重阳的来历和意蕴。将传统节日定为法定假日尽管只增加4天假期,但却可以在广大青年中普及文化传统及爱国主义思想教育,涵养13亿人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底蕴。建议案早日成为现实,可以早日直接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性重任。

(3)建议案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与世界各国的情况进行横向比较的基础上提出的。我国目前的节假日与世界上很多国家,包括一些不发达国家相比,都属于偏少类型,而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为众多的国家,我国目前的法定节日,只有春节能够充分反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色,迫切需要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节日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来弥补曾缺失的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这一课。从实际可操作性角度讲,我们认为我国现阶段完全有能力将除夕、清明、端午、中秋4个重要传统节日设为法定假日。甚至可以考虑,春节还可再增加2天的假日,相应地,“五一”假期可以减少2天。

为此,我们再次郑重提议,希望加快将中国传统节日设立为法定假日的立法进程,望予采纳。

Ⅳ.关于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实施意见的建议

(2007年3月4日)

2006年9月,我国第一个专门部署文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纲要》再次强调要“充分发挥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七夕节、中秋节、重阳节等传统民族节庆的作用,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传统节日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历史文化长期积淀的产物,并成为民族传统文化世代相传的最重要的载体之一。其独具的喜闻乐见、全民参与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弘扬民族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们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三次会议、四次会议上连续三年提交建议或议案,建议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不但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做进一步研究,增加中国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已指日可待。

有鉴于此,为进一步推动将传统节日设为法定假日的进程,特提出以下节假日调整方案,建议对我国目前法定节假日安排进行调整,即取消“五一”和“十一”黄金周,增加传统节日为法定假日,进一步强化春节,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具体方案如下:

第一,建议取消“五一”和“十一”黄金周,“五一”和“十一”的假期调整为1天。“五一”和“十一”黄金周集中式放假带来的交通拥挤、旅游产品短期供给不足、旅游安全隐患增大、景区资源保护压力加大等一系列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取消黄金周不但能够消除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能够保证人们在工作效率最高的时节投入工作,提高我国的劳动生产率,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第二,建议将清明、端午、中秋、除夕列为法定假日,各放假1天。这样广大群众可以利用假期进行丰富多彩的庆祝活动,领悟节日内涵,回味悠久历史,享受民俗文化。这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形成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三,建议强化春节这一中华民族最重要的传统节日,在目前春节法定3天假日的基础上,除增加除夕放假外,再增加1天,将正月初四设为法定假日。这样,从除夕到初四连续5天假期,加上节前和节后两个周末共9天假期,既可以缓解春运客流高度集中带来的交通压力,同时又使离家在外的游子和各地亿万务工人员能够有更多时间在家共庆团圆,对于培养家庭意识和增强民族凝聚力等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四,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这一制度,不但可以更好地体现个人意愿和个人需求,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劳动积极性,同时可以避免出现国家统一放假时集中性的大规模人员流动现象,旅游、消费、交通等资源可以得到更为均衡的利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带薪休假天数最多不超过两周,建议将带薪休假尽量安排在夏季,这样不但有利于职工避暑、缓解电力紧张,而且有利于全年节假日的均匀、合理分布。

第五,建议将元宵节、七夕节、重阳节同青年节、建党节、建军节一样列为法定节日,积极组织相关纪念活动,彰显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扩大传统节日的影响。

根据以上建议,调整后的我国法定节假日增加1天,全年共11天,由于我国实行周双休日制度,总的年均法定休假日天数为115.3天,在世界上处于中等水平。调整后,我国在冬、夏两季有春节和带薪假期两个长假,全年平均分布“五一”、国庆和清明、端午、中秋、除夕4个中国传统节日假期,这样不但能够对旅游、交通、消费起到正面引导作用,同时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也能够得到更和谐的实现,各个节假日的内涵也将得到更好的发挥。


注释

[1]从2004年的全国“两会”开始,作者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连续四年提交“将除夕、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纳入法定节假日”等相关建议,这些建议均成为当年“两会”代表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最终促使这一建议于2007年12月被国务院正式采纳并实施。本文被《大学的探索》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