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据与证据推理的概念

特定的证据资料或证据方法,需要与命题进行关联,并且存在于一定的推论或推理结构中,方能称之为证据。命题是用来表达证据资料中的某种关系、性质,但往往受到认知能力的差异等因素的影响,从相同的证据材料可能得出不同的命题,而不同的命题对于事实发现者而言意味着不同的相关性。这也是为何英美证据法学者认为证据发生相互重叠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证据重叠还有证据材料间的概念外延相互重叠的原因。本书所讨论的证据材料可以采用谓词逻辑的个体词进行表达,例如a、b、c等。

(一)证据的概念

证据需要用命题表示,形如:Xa、Yb、Zab等,分别表示证据材料a具有X性质,证据材料b具有Y性质,以及证据材料a与证据材料b之间存在Z性质。某个证据材料是特定唯一的,但是基于此的证据并不唯一,由于根据证据材料截取的命题的主观标准不一,相同的证据材料可以表述成各种不同证据。例如a是四边形,Xa代表等边正方形,Ya代表矩形,它们的外延相同都是四边形,虽然概念内涵不同但有着相同概念外延。因此,证据描述的是一种关系,并且是指向明确的关系,需要引入推论或推理关系才能具体表达某方面特定的性质。

情况证据与直接证据均具有一定的推论结构,此推论结构的前提是从证据材料或证据方法截取的命题,其结论是为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命题。情况证据与直接证据的主要区别在于,直接证据的推论结构中前提与结论是相同命题,而情况证据的推论结构具有四种结构,如图1—1所示。

图1—1中的图解结构方法最先由门罗·C·比尔兹尼(Monroe C.Beardsley)于1950年在《实用逻辑》(Practical Logic)一书中提出,此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克服了传统形式逻辑只涉及闭合结构与单前提支持单结论推论结构的不足,完整地体现了复杂推论结构。1973年托马斯在《自然证言中的实践推理》一书中修改并扩充了比尔兹尼的论证图解结构,形成了上述四种类型的推理结构。(注:See Susan Haack.Philosophy of Logic.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p.11.)相应的,直接证据推论的图解结构如图1—2所示:

综上,本书所定义的证据是指,诉讼参与各方从证据材料、证据方法中提炼出命题作为前提,将所截取的证据命题作为结论的推论。

(二)证据推理的概念

推理是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同时也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以往对推理概念的界定往往也是从两个学科的视角对其作出定义。逻辑学的研究传统是规范性研究,即研究如何将好的推理或论证从不好的推理或论证中挑选出来,而心理学研究往往是描述性研究,描述人的心理认知过程。然而诉讼中证据推理的研究,从证据到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兼具规范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的特征,然而证据推理不等于两个研究进路的叠加,而是处于两个研究进路之间。在决策理论领域,对研究进路有三个方向上的区分,即规范性(Normative)、描述性(Descriptive)以及说明性(Prescriptive),说明性研究的目的是通过设计或检验出一系列方法帮助人们与所希望的规范性原则保持一致。(注:See Keller L.Robin.Decision Research with Descriptive,Normative,and Prescriptive Purpose—Some Comments.Annals of Operations Research,1989,pp.485-487.)证据推理无疑是一种决策活动,描述性研究无益于提高事实发现者的判断能力,而逻辑学的严格规范性标准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本书对证据推理的研究和定义是基于说明性研究,根据事实发现者的认知过程,尝试构建符合规范性评价标准的操作机制或方法。

道格拉斯·沃顿(Douglas Walton)对推理的定义进行为研究,在对以往定义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给出了规范性研究和描述性研究都可以接受的推理定义(注:See Douglas Walton.What is Reasoning?What is an Argument.Journal of Philosophy,1990,Vol.3:pp.339-419.):

推理是以使得或接受假设作为前提(即始点),通过保证(Warrants)从这些假设移动到结论(终点)的过程。其中保证是指在推理序列中使得从一点到下一点规则或者框架,术语“保证”可以用更加熟悉(但相对狭义)的“规则”代替,但是保证更加合适,因为存在基于框架的推理也存在非基于框架的推理。

沃顿所定义的推理,“保证”是其中的核心概念,对“保证”的不同解读可以分别为不同研究进路提供推理的操作定义。处于规范性与描述性之间说明性进路的证据推理,可以将“保证”解读为参考性或指针性标准,即说明性标准,是将事实发现者的认知行为作为达到好论证的逻辑评价标准。因此,证据推理在本书中的操作定义为:将证据命题集作为前提,并且通过相关性标准从证据命题集向所主张案件事实移动的过程,其中相关性标准是证据的“保证”,作为“保证”的相关性是基于事实发现者主观价值判断,案件事实发现过程最大化满足规范性要求似真性过渡规则。似真性评价机制所依赖的相关性标准,既具有强制性的特征,又具有因事实发现者价值取向而异的描述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