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提出全面修改宪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先后搞了三部宪法,还不包括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起了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一部比较好的宪法。1975年又制定了第二部宪法,这是“文化大革命”的产物,存在严重问题。粉碎“四人帮”后,很快又制定了第三部宪法,即1978年宪法。1970年有关单位起草写有林彪是副统帅和接班人的宪法,如果林彪不出事,那部宪法也很可能会出台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主要是因为它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由于制定这部宪法时受历史条件的限制,还来不及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文化大革命”中“左”的思想影响,以致在这部宪法中还保留着一些错误的说法,如继续肯定“文化大革命”,坚持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为指导等。这表明,它是存在严重缺陷的,显然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现实情况很不适应,而且越来越不适应。所以,对这部宪法进行全面修改,是新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前,做过两次局部修改。第一次是1979年重新修订地方组织法时,根据各方面、各地方提出的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等问题,彭真同志向中央写了请示报告,提出三个方案:一是用立法形式把“革命委员会”体制固定下来。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二是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人民委员会。这样做,在名义上虽然取消了“革命委员会”,但对于扩大人民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不一定能有多大实质性的帮助和改进。三是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并恢复人民委员会(包括省长、市长、县长等职称),这个方案可能比较好些。三个方案究竟采用哪个?请中央决定。邓小平很快批示:“我赞成第三方案,相应的这次人大只修改宪法这一条,其他不动。这个问题建议在人大会前议一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同意后,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按邓小平批示的原则修改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将“革命委员会”改为人民政府等。
第二次是在1980年。当时的背景是:一些人动不动就用“文化大革命”中惯用的方式贴大字报,特别是北京“西单墙”一度大字报贴得很多,引起严重的思想混乱和社会动荡。邓小平提出,要取消1978年宪法中关于“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规定。他指出,“四大”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从来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修改宪法这一条,“在保障国家政治生活的安定方面,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当时,我们还到“西单墙”去看过大字报,确实乱得很!由于按照1978年宪法的规定,不能禁止“四大”,彭真想了一个办法:由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发一个布告,宣布不能在“西单墙”贴大字报,划出一个偏僻、人少的地方贴,第一步先这么做。但是,当时形势紧迫,还是取消它为好。邓力群让我起草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取消“四大”的建议。我们起草了稿子后,由邓力群交给胡乔木审阅修改。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向全国人大建议,取消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讨论了这个建议,认为取消“四大”符合全国人民的意愿,遂向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这个规定的议案,并于1980年9月10日获得通过。
附带说明一点,关于取消“四大”,有的同志解释说是禁止“四大”。我认为,不能这样解释,只能说是不提倡“四大”,因为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实践证明,“四大”在历史上没有起过什么好的作用,不应受法律保护。
这两次对1978年宪法作局部修改,都是邓小平亲自作的决策,解决了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党中央和邓小平仍然认为,这样修改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
1979年至1988年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部分法律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全面、系统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其中一项就是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邓小平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