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情绪犯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对情绪犯作不同的类型划分,如有学者就根据激情犯的犯罪场所和心理特征,将激情犯分为公共场所的激情犯罪和家庭场所的激情犯罪,排解型的激情犯罪和报复型的激情犯罪。不过,笔者认为,对情绪犯类型的划分应服从于研究目的的需要。在刑法规范意义上,情绪犯概念的最大意义在于为此类犯罪的责任评价提供更进一步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看,笔者认为,可以将情绪犯分为激情犯和应激犯。
激情犯和应激犯的区分是根据情绪状态对情绪犯所作的分类。如前所述,根据情绪所呈现的心情、激动和紧张状态差异,可将情绪状态分为心境、激情和应激三种。不过,笔者认为,在这三类情绪状态中,心境不宜纳入情绪犯的范畴。这是因为心境的情绪强度较弱,它不是关于某一事物的特定体验,而是由一定情境唤起后在一段时间里影响主体对事物的态度的体验。比较而言,心境对人的行为的影响相对较小,对犯罪责任的影响也不大。因此,在情绪状态上,刑法意义上的情绪犯主要是指激情犯和应激犯。不过,激情犯与应激犯在情绪起因和情绪状态方面也存在较大区分。总体而言,在情绪的起因方面,应激犯的应激诱因通常是突发的危险刺激,而激情犯的激情诱因则是多样的;在情绪的状态方面,应激犯通常表现为情绪在紧张度上的高水平,而激情犯通常表现为情绪在激动度上的高水平,两者在情绪维度的体现上有所不同。
(一)激情犯
激情犯是指个体因受到强烈刺激导致情绪爆发而引发的犯罪行为,即个体受激情支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受到的关注较多。根据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是否有积怨,激情犯罪又可分为两类:突发性激情犯罪(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毫无积怨,甚至素不相识,仅因偶发事件的强烈刺激致使犯罪人暴怒而引发犯罪行为)和积蓄性激情犯罪(即犯罪人与被害人在生活中虽不断发生矛盾,产生怨恨,却未有犯罪念头,而在犯罪人突然受到本人认为忍无可忍的刺激时,新仇旧恨便一同涌上心头,怒不可遏而实施犯罪行为)。
愤怒是激情犯的主导情绪。在心理学上,愤怒是当愿望不能实现或为达到目的的行动受到挫折时引起的一种紧张而不愉快的情绪。愤怒会干扰大脑的正常思维,导致思想不集中,甚至失去理智。人在冷静时大脑的思维清晰而敏捷,符合逻辑而合理。而愤怒时人容易作出片面的、不合逻辑的判断和偏激的、错误的举止。强烈而持久的暴怒很可能导致间歇性精神错乱。愤怒不仅包括即刻的状态怒,还包括在各种情境中体验愤怒倾向的特质怒。愤怒的处理方式可分为内向怒、外向怒和愤怒控制三种。心理学研究表明,愤怒情绪与高确定性、高控制性相联系,从而降低了对风险的感知,因此会作出风险失控的选择。当愤怒失去控制并影响到个人生活的时候,这种失常状态下所表现出来的就是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因此,激情犯更常实施暴力性犯罪行为。
(二)应激犯
应激犯是指个体为摆脱突发的危险刺激的危害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即在应激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有学者根据犯罪动机的不同,将应激犯分为三类:动机恶化型应激犯,即犯罪人在实施某一犯罪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对犯罪人构成威胁的危险刺激,为保护自己,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由第一动机迅速向第二、第三动机恶化而实施的更为恶劣的犯罪行为;过失型应激犯,即犯罪人为应付突发的危险刺激,采取某种措施而导致的过失犯罪;防卫过当型应激犯,即当事人受到意想不到的突然侵害时,情绪处于高度紧张的应激状态,在本能的自我保护欲望驱使下,实施防卫过当的攻击性行为,导致防卫过当犯罪。笔者认为,对应激犯作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应激犯的发生机制和情境。但从责任评价的角度看,动机恶化型应激犯因其行为是在犯罪过程中激化的,从应激的起因上看,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危险刺激”起因,这不符合情绪犯的基本特性,在责任评价上难以获得刑法上的特殊评价,因而不宜将该类犯罪纳入应激犯的范围。
应激犯的主导情绪是恐惧。在心理学上,恐惧是一种由于感觉到面临危险而引起的令人不愉快的情绪。恐惧会引发一系列的生理反应:额眉平直,在眼睛张大时额头有些抬高或平行皱纹,眉头微皱,眼睛张大时上眼睑上抬,下眼睑紧张;口微张,双唇紧张,向后平拉,显示口部横拉,窄而平;心跳加速,脸色苍白,流汗,毛骨悚然,呼吸加速,唾液分泌失调,口干舌燥;极度恐惧时面部肌肉较为紧张,口角后拉,双唇紧贴牙齿,甚至引起大小便失禁。在行为上,恐惧常导致逃跑、退缩,在没有退路时也可以转化为进攻。因此,应激犯实际上是基于恐惧的情绪犯,是在恐惧情绪作用下,行为人为了摆脱危险情境而实施的犯罪。
正是考虑到激情犯与应激犯的发生机制差异,我国有学者从所受刺激、支配情绪、心理动因和心理反应方式等四个方面对激情犯和应激犯进行了区分(见表1—1)。笔者认为,这种区分对我们更深入地了解情绪犯的内部构造具有积极意义,值得借鉴。
表1—1 激情犯与应激犯的界分表
在上述四个方面,“所受刺激”和“支配情绪”对激情犯与应激犯的区分最具意义。其中,“所受刺激”大体明确了激情犯与应激犯的存在情境差异,而“支配情绪”则区分了激情犯与应激犯的情绪类型。这对于合理区分两类情绪犯的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总之,情绪犯是一种由强烈情绪所主导的犯罪。该类犯罪在许多方面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的特征,需要刑法予以特别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