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情绪犯的机理

情绪犯的机理是关于情绪犯罪的发生发展机制。总体上看,不同类型的情绪犯,其犯罪的发生发展机制既存在一定的共性,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情绪犯的一般机理

从一般意义上看,情绪犯罪发生的一般机理与情绪行为的发生机理基本一致。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步骤:(1)外界的刺激。这是情绪犯罪的起因。当然,从价值上分析,能够导致情绪犯罪的外界刺激必须对行为人而言是具有重要负面意义的刺激。蓝天白云、明媚的阳光、青山绿水虽然也会引发人们的情绪,但因为这些事物对人们主要具有的是正面意义,因而不能成为情绪犯罪的起因。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引发情绪犯罪的外界刺激类型很多,并且主要集中在人际关系层面,如他人的挖苦讽刺、他人对行为人职务升迁的阻扰等。(2)强烈的情绪。在外界具有负面价值的刺激因素的作用下,人们通常都会产生一定的情绪。但情绪是否最终产生,依赖于人们对该刺激的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是该刺激对自己具有重要的负面性,则容易引发强烈的消极情绪。当然,如果评价的结果是该刺激因素与本人无关,该刺激则不会引起人们的情绪反应。一般而言,能够导致人们实施情绪犯罪的,通常都是将刺激因素的意义评估为负面,并产生了强烈的消极情绪。(3)强烈情绪对认知的影响和对意志的削弱。在强烈情绪的作用下,人们的认知会变得狭窄,会将所有的注意力集中在当前刺激的负性意义上,更少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同时,强烈情绪也会削弱意志的自我控制力。一般而言,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意志的调节,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发动行为去达到目的;二是抑制那些违背愿望,与目的相反的行为。但是,强烈的情绪会对人们的意志调节作用产生很大的抑制和阻碍,意志的控制力会受到极大的削弱,使得一些在平时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因意志控制力的降低,而在情绪的作用下实施了。情绪犯罪行为的实施就是如此。(4)行为人在强烈情绪的驱使下实施了犯罪。这是强烈情绪对认知和意志影响的结果,也是情绪本身所具有的冲动性、动机性作用的体现。在这个阶段,犯罪行为的决策已经作出,并表现为外显的动作。情绪犯罪在这个步骤已经呈现。

在情绪犯罪发生的上述机制中,有两点十分关键:(1)强烈情绪对认知的支配。客观地看,情绪犯罪的实施离不开认知的参与,因为情绪犯罪人也要选择犯罪的对象和犯罪的手段,同时情绪还需要控制认知的方向,避免行为人将认知集中在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上,形成认知“狭窄”。(2)强烈情绪对意志的削弱。在情绪的动机作用下,人们会产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冲动,这种冲动对意志的控制力而言,通常是反向的。意志的控制力削弱得越多,则表明情绪的动机作用越大,反之亦然。基于犯罪过程中情绪与认知、意志之间的这种关系,对情绪的判断也可以通过对认知、意志的判断间接予以体现。其基本的形式是,认知通道越狭窄、对行为性质和意义的认知程度越低,情绪的冲动性就越强;同理,意志对行为的控制程度越低,情绪的冲动性也越强。从这个角度上看,现代各国刑法典普遍将认知(认知能力)和意志(意志能力)作为评价行为人主观要素(包括责任能力)的指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对情绪的评价,但属于对情绪的间接评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评价不完全、不充分的情况。

(二)激情犯的机理

关于激情犯的机理,犯罪心理学上的挫折—攻击理论认为,挫折增加了个体作出愤怒和攻击性反应的可能性。那些经受挫折、阻碍、伤害或恐吓的人会表现出攻击行为,因为攻击是对挫折情境的一种自然的、近乎是自动的反应,并且那些表现出攻击行为的人总是受到了挫折、阻碍、伤害或恐吓。该理论后来也进行了修正,认为愤怒并不是唯一可能引发攻击的情绪。挫折—攻击理论包括了以下几个步骤:(1)某人被阻止实现所期望的目标;(2)产生挫折、愤怒;(3)愤怒使个体倾向于或者准备好作出攻击行为。当然,个体是否会作出攻击行为部分依赖于他的学习经验、对事件的理解,以及个人对挫折的反应方式。另外,也依赖于环境中是否存在诱发攻击的刺激。参见[美]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犯罪心理学》,7版,168页,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

总体上看,激情犯的犯罪模式类似于挫折—攻击模式。其中,挫折可以是来自他人的一次性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也可以是来自长期的与被害人违法行为或者不道德行为有关的挫折感。激情是挫折与攻击之间的连接桥梁,并大体上要经历三个阶段:一是意识控制减弱,不由自主地离开一切无关的,甚至在实际上很重要的东西。身体的变化和表情动作变得越来越缺乏意识。二是人常常失去意志的监督,发生不可控制的动作和失去理智的行为。三是在激情爆发之后,会出现安静和某种疲劳现象,在更为严重的情况下,会出现极度疲乏、精力衰竭,对一切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呆立不动,有时精神萎靡,即所谓激情休克。参见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8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一般而言,激情的产生可以是即时出现的,也可以是长期积累的负性情绪。其中,即时出现的情绪与不法刺激的方式和强度密切相关,犯罪心理学研究表明,大部分人对挑衅的反应都是给予同样的反击。并且,这个作为回应的挑衅强度与受到的挑衅相类似。参见[美]Curt R. Bartol, Anne M. Bartol:《犯罪心理学》,7版,207~208页,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而长期积累的负性情绪则与不法刺激的持续时间有关,与当前刺激的强度往往关系不大。国外有学者认为,一些负性情绪的积累与激情犯罪关系密切:(1)在爱情关系中不能得到满足的强烈情绪;(2)由于自我表现的愿望,特别是由于在儿童期自我满足受损而产生的一场愿望以及青春期的冲动和愿望受到妨碍而引起的不满情绪;(3)在家庭、学校、交友、体育运动等方面出现的强烈不适应感和自卑感;(4)由家庭的不和谐以及双亲的控制和管教中的失误所引起的强烈不满感;(5)对兄弟姐妹的嫉妒,被作为继子对待的歧视感;(6)基于根深蒂固的内在心理冲突而产生的压抑感;(7)对幼年时期违法行为的有意识的或无意识的罪责感等。参见梅传强主编:《犯罪心理学》,90~9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三)应激犯的机理

与激情犯不同的是,应激犯只与当前即时出现的刺激有关,而与长期积累的负性情绪关系不大。因此,即时出现的刺激因素的性质和强度对应激犯罪的发生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表现形式上,应激犯多表现为在自身受到侵害或被袭击时,为应付危险情境而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最典型的情境是正当防卫情境和紧急避险情境,前者表现为防卫人在应对不法侵害行为所实施的攻击行为,后者表现为避险人在应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所实施的逃避或者躲避行为。这两种行为的表现形式略有不同,但都是应激的反应行为。正如有学者所言,由于应激犯罪行为是在出乎意料的紧迫情况下作出的,因而带有仓促应付、举止失措、目的不明确等特点,多发生于防卫过当、过失杀人等案件中。参见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18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