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疑难问题

1996年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均对逮捕、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改,就立法取向而言,其降低审前羁押适用率的意图愈加明显,然而实践中高未决羁押率的状况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有实证研究表明,中国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在实践中遭遇诸多“地方条件”的“狙击”(如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认为,非本地籍贯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实刑而非缓刑的人不予取保候审)。许多取保候审的合法申请被拒绝;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和环境受到诸多批评,交叉感染、内部欺凌等问题严重,相关的心理矫治和技能培训不足,在被羁押人群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可以分流并接受非羁押措施管束;许多犯罪嫌疑人在审前程序被羁押四五个月,但在法院判决为缓刑或者短期自由行;在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犯罪群体中,“非羁押”并没有成为普遍原则,许多未成年人被盲目适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在被释放后反而滋生对刑事司法的抵触和反感情绪。

有研究通过量化分析,还发现如下问题:社会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不统一;将刑罚情况不加区别地作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影响因素缺乏合理性;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员的身份标志对办案人员社会危险性的审查判断影响较大,不利于对外来人员的平等保护等问题。[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