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活内一切基本要素,都须隶属于国家或自治经济团体的权力之下。此项原则,骤闻之似甚刺耳,实则此种基本元素中最切要的一个——货币——早已置诸国家统制之下。一般人对此现象,已不觉骇闻,而反认为当然。明乎此,则国家统制之扩及其他原素,如劳力,土地及其天然产物,货物及其价格等,看似新奇,实与货币之受统制,属于同一理由。

凡此种种基本原素均将如昆弟般隶属于国家“父权”(Vaterische Gewalt)之下。于此借用“父权”的名词,明知不甚妥切,只用以说明:国家(及诸自治团体)虽借种种方法,实施统制,如呈报义务、开设禁止、禁运、没收等,然并非即为抹杀人民的自由活动。此正是欧陆经济法与苏俄经济法之基本区别。前者将以道德观念为基础,而审慎规定关于损害赔偿、社会福利之保育及不当得利之禁止等原则,以期国民经济生活达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