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德意志战时经济法之性格

本文所论之德意志战时经济法,仅限于1939年9月3日英国对德意志宣战后之战时经济法,1939年9月3日,英国对德宣战后,德国即在9月4日公布战时经济法,凡30条。此经济法系以所谓国防审议院(Kriegswirtschaftsverordnung[1])形式而公布,实际上为德国战时经济局之基础法则,大抵规定四项目,即(1)反战行为之禁止;(2)战时租税;(3)战时工银;(4)战时物价。在此战时经济法前,有如下之宣言:“为确保祖国之疆域,要求德意志全体国民作最大的牺牲。军人则携武器,赌生命,以护国土。此种赌以生命之伟大壮举,全国国民务须以其能力与手段委之于民族与国家,故负担统制经济下之生活,实为全国国民之义务也。其中国民对生活上之限制,亦属义务。因此,国防审议院规定有如是之法律。”

以上为德意志战时经济法之基础理念。此种理念对战时中国国民,实有参考之价值。

特别值得注意者为在此反战行为之禁止、战时租税、战时工银及战时物价四项目,在立法技术上虽规定有四章,但全部却形成战时经济体制一整个之体系,且有相互循环条件之关联。盖以此作全体观察时,可以认出战争的标准持有三个特征。此三个特性惟何?曰(1)迅速性,(2)企划性,(3)战线与后方之间。战争牺牲程度是。

兹以9月4日战时经济法为中心,而将德意志战时经济体制一述如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