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 张世明 王济东
- 351字
- 2020-08-29 05:07:48
二 战争之经济的全体性(反战行为之禁止)
关于战时经济法第一章所规定之反战行为之禁止,系指禁止对战争有害之行为(Kriegsschädliches Verhalten)[2]。此项法律之规定为:“凡将国民生活所需重要之原料及生产品加以毁灭,囤积或匿藏或使此种需要上足以发生危险者,当处以苦役或徒刑。特别重要时,则当宣告死刑。凡无正当理由而藏置货币者,当处以徒刑,特别重要时,则当处以苦役。”
此条规定,显然为包括战时经济法之一般事项,凡囤积或匿藏财货及现金,即有害于国民经济之一切行为,所科之严厉刑罚,乃为不能遵守秩序时之一种有效的应付手段。
由战时经济法所生之义务,表示前线军人之义务与后方义务相等。德国战时经济法之一特征,即为“战斗部队与后方之间战争牺牲均衡化”。盖战争演进至今日,已发展至国民生活之领域,换言之,即出现了所谓战争之全体性(Totalität des Krieges)[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