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治指标体系

法治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指标,用以衡量一个国家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控制权力滥用,保障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安全有序,确立规则意识。这是无论什么社会制度、历史传统的国家都希望达到的共同目标。但是达到上述目标,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不同。法治没有固定的模式,在国际范围内,由于法治类型不同,由于法治赖以产生的社会基本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传统不同,对一类国家适用的指标对另一类国家未必适用。

就中国而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并把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为法治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也为法治满意度评价奠定了基本框架。

2015—2017年法治满意度评估建立的法治指标体系虽然有微调,但基本保持一致,包括六个一级指标,即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这是一个“5+1”的体系,其中的“5”,即前五个体系,是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构成安排的,而“1”,即法治效果体系,主要衡量法治体系治理的效果。前五个指标反映法治体系的结构,反映法治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所达到的水平,后一个指标主要反映法治体系的实效,反映法治体系的治理效果。法治治理效果是一个多向度的概念,反映的是通过法治治理,滥用权力是否得到遏制,人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得到尊重和保障,社会秩序与安全是否有保证,人们的法治观念、依法办事意识和对合法性的认同是否提高。因此,法治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为法治效果的好坏奠定了制度基础,而制度的运转究竟如何,归根结底还要看治理效果。2017年的指标体系由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65个三级指标和167个四级指标组成(见表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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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0-1 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构成(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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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指标基本上与2016年指标保持一致,主要变化是在立法科学性指标下增加依法立法三级指标。依法立法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对立法的基本要求之一,我们把依法立法放在立法科学性指标之下,主要是从立法的科学性要求出发,同时不打乱原有的指标设计结构。

2016年指标体系基本保持与2015年体系的一致性,主要变化包括:

第一,为了不重复计算,社会秩序与安全指标中的解纷机制指标放到社会治理指标中。解纷机制去掉诉讼和行政解决(已经包含在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指标中),修改为民间解纷机制,只包含双方和解和第三方调解。因为诉诸武力指标得分低,表明人们对诉诸武力持否定性评价,具有积极意义,而且得分越低积极意义越大。因此,诉诸武力作为参考指标,表明人们对诉诸武力解决纠纷的态度,不放在法治指标总分的计算中。

第二,在法治保障体系中,经费保障改为物质保障,测评物质保障的指标由2015年的基础设施、基本装备、活动经费和工资福利修改为对审判、检察和公安工作的物质保障。

第三,法学教育与普法指标中的法学教育满意度,2015年指标体系对法科毕业生通过专业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合作能力、政治思想水平5个指标进行测评,2016年指标体系修改为通过法律专业水平和法律职业道德两项指标进行测评。普法指标由2015年法治观念培养、清晰易懂、有用性、不流于形式4项指标修改为法治观念培养、学习法律知识和不流于形式3项指标。

第四,党内法规监督机制指标中将上级监督修改为党委监督。

第五,在司法公开指标中,将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和狱务公开4个指标修改为旁听审判和查阅判决书2个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