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打工维权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 郑明景 罗文正
- 1745字
- 2021-03-23 19:51:31
2.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关系?
【案情简介】
农民工王某2007年3月从山西老家来到广州打工,经朋友介绍,从2007年4月开始在广州一玩具厂做保安。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800元,后调整为1000元,每月6日王某从该玩具厂财务人员处领取工资。王某每日都需要到保卫处签到,其签到册由保安队长负责保管。2010年10月,该玩具厂将王某辞退。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后,王某将自己的保安证等物品交给主管人员后,要求玩具厂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而玩具厂则认为,由于双方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拒绝王某的要求。后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予3500元的经济补偿,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申请请求,但该玩具厂不服,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件是一宗典型的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综观本案的基本事实可以看出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包括:①王某是否和玩具厂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②如果存在,王某的经济补偿诉求有无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并不能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仍然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农民工依然受劳动法的保护,享有其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做了表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玩具厂与王某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玩具厂事实上是否对王某实施劳动管理,王某是否接受管理为玩具厂工作。根据上诉案情,我们不难看出该案中王某虽然没有和玩具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其在工作时,玩具厂对王某进行了管理,也按期发放了工资。工资发放记录和签到册以及离职交接登记表可以证明王某是接受了玩具厂的管理,还有该厂为其发工资的客观事实,这些事实足以说明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既然王某和玩具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那么他的经济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聘劳动者的,需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从此我们可以看出,王某从2007年4月到2010年10月,共计在该厂工作了3年6个月,所以要求厂方补偿经济损失35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小贴士】
1.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其作用主要是以书面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以起到发生纠纷时的证据效力。同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的从属关系,双方当事人有恒定的特征。在立法上,我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首先,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所以如果一方不是用人单位,那么可能是其他的劳务关系或者是承包承揽关系,这样的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再次,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劳动本身就是劳动力的支付过程,也是劳动者生命实现的过程,所以劳动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人身关系。同时,劳动是人们获取生活资料的重要手段,故劳动关系必然体现劳动力的让渡与劳动报酬交换的关系,所以又是一种财产关系。最后,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