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募股权基金:制度解析与业务实践
- 高蔚卿 王晓光
- 1080字
- 2020-08-26 12:17:10
第二章 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投资人与管理人的博弈
第一节 公司制基金、契约型基金和有限合伙制基金
第二节 合伙人:主体资格、责任形式与行为规范
第三节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博弈
本章导读
本章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同的法律组织形式,讨论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治理结构和利益博弈机制。我们总结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四个特点,即组织成员和责任形式的二元性、高度的灵活性、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有吸引力的税收政策。这些特点解释了有限合伙制优于公司制、契约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原因。实际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体系也是围绕如何发挥这些优势构建起来的,主要包括:(1)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优势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能力有机结合的二元合伙人制度;(2)以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的连带责任为核心的风险和责任分配制度;(3)高度灵活的内部治理和决策机制、出资制度、财产制度和分配制度;(4)有限合伙本身作为非纳税实体的税收穿透制度等。这些制度从不同角度共同构成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优势。但在另一方面,由于理解的偏差或刻意规避,实践中的很多做法正在侵蚀或损害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价值。例如有限合伙人以多种形式参与或介入合伙事务和基金的运营管理,造成私募股权基金在灵活性、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受到严重削弱。
此类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有限合伙的制度价值和活力。事实上,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或者说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这种博弈已经偏离了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框架。反观美国,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博弈问题也很突出,但其解决之道不在于对现有制度的曲解或破坏,而是着眼于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就制度完善而言,通过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和披露义务,保障投资人的知情权;通过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和投资能力管理,而不是以模糊投资人与管理人的角色定位为代价满足投资人参与基金管理的要求。在制度创新方面,随着LLC制度(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的发展,美国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这一企业组织形式。与有限合伙相比,LLC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制度优势,突出表现在:一是LLC的成员享有有限责任保护,不再区分不同参与主体的责任形式;二是为公司成员提供了更为多样化的参与公司业务的渠道,既可以由公司全体成员直接经营,也可以委托部分成员或外部管理团队经营,满足了投资人参与经营的愿望;三是税务政策方面,虽然赋予LLC企业法人资格,但允许LLC不作为纳税实体,而是由公司成员作为直接纳税人。通过制度创新,比较好的解决了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和诉求,给予当事人更多的选择,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