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适用指导与疑难注解
- 娄本清
- 1248字
- 2020-08-27 19:18:06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疑难解答
问题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据是什么?
答:征缴依据是《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与《社会保险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应当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问题2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是怎样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在各地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目前,全国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但无论由哪种机构征收,征收的程序都应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配套规定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见本书附录二)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见本书附录二)
各地规定
3.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4.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16〕5号)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执行。
5.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6.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办理缴纳工伤保险费申报手续时,应当提交参保职工名单,由经办机构核实后留存。
7.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2011年7月1日公布)
第六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8.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执行时间2004年6月1日,修正时间2011年2月25日)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一条
9.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1年11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