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患肺癌死亡 污染企业赔八万

经典案例

李某与纪某原本是一对生活了几十年的夫妻。出乎纪某的意料,与他们家最近距离仅有3.5米的沧州某化妆用具有限公司的污染竟然夺走了老伴儿的性命。老伴儿死亡后,纪某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认定该公司污染事实存在,并赔偿老伴儿因肺癌死亡所花费的医疗费、丧葬费等55万多元。纪某向法院提出公司的厂区坐落在他们家附近,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妆用毛刷的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料及粉尘、苯等大气污染物直接排出厂区,焚烧的工业废料产生大量黑烟,对包括纪某家在内的周边居民的身心造成了严重伤害。纪某向法院证实,公司车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锅炉排放的黑烟及粉尘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其中还含有强致癌物苯。此案一审以原告败诉告终。一审败诉后,纪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法槌定音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沧州某化妆用具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定,虽然被告证明其排污达标,但污染物排放达标,并不能免除排污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公司的污染行为是否造成纪某老伴儿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上,一审法院认为,癌症为至今不能攻克的疾病,苯可致癌,但苯不是致癌的唯一原因。因此,法院判决沧州某化妆用具有限公司应适当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这8万多元的赔偿不是道义和精神上的补偿,而是污染损害事实与污染受害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被法院认定后的赔偿。

法律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尽管被告公司能证明排污达标,但污染达标并不能排除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以及锅炉排放的黑烟及粉尘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其中还含有强致癌物苯,与受害者李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并不能免除该公司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5条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提醒:只要环境污染与受害者有因果关系,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6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5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