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甲醛中毒 四被告赔偿损失

经典案例

2004年元旦,洪女士搬到新装修的办公室上班后,逐渐感觉到胸闷、气短及眼睛刺痛,同办公室的其他员工也出现类似症状。自2004年2月开始,洪女士就诊发现身体机能出现器质性问题,血液指标异常,肺功能出现不可逆的病变,医生临床诊断为甲醛中毒引起。2004年12月9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书,评定洪女士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为此,洪女士将她所在的公司和装修公司、木地板安装公司及屏风提供者一起告到了法院。

法槌定音

2006年5月,法院作出判决:洪女士已经证明自己已患了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的健康损害事实,根据医学资料,这类疾病明显与环境有关。而4被告却无法证明洪女士的患病与办公室污染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4被告共应赔偿洪女士22.8万余元。

法律解析

使用劣质装饰材料装修家庭住房,甲醛超标可能因其中毒,患上血液、肾炎等各种疾病。用其装饰办公室甲醛超标,同样可以导致甲醛中毒,患上疾病。本案中洪女士就是搬到新装修的办公室上班后,因甲醛中毒患上了外源性过敏性肺泡炎,造成五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0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本法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故法院依法判决4被告赔偿洪女士经济损失22.8万余元。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9条、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8条、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