窨井盖缺摔死人 公司被判担次责

经典案例

2004年8月4日上午9时许,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路由北往南行驶,因路面一窨井盖缺失,王某紧急避让,致摩托车失去平衡,人车摔倒在地,造成王某脑、面、肘及右髋部等多处受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下午1时许,王某在医院突发急性广泛性前壁心肌梗死。次日上午9时许,王某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经鉴定,王某的摔伤对其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的发生起诱因作用,头部损伤加重了心血管疾病的发展。王某的妻子和母亲遂将该窨井的管理人——该市某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赔偿。

法槌定音

经审理,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窨井的管理人,井盖被盗后,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补加新盖,在井盖管理和安全维护方面存在过错。王某因避让缺盖之井而摔倒受伤,与某公司未完全尽到井盖管理之义务间存在因果关系。但王某死于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其摔伤仅为诱因。所以,某公司对王某之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2005年3月,法院判决,某公司赔偿王妻及王母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173771.78的30%计52131.53元。

法律解析

窨井是上下水道或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设置的井状建筑物。为了安全起见,对其加上了坚固的铁盖。因此盖能卖钱,常常被盗,造成了对无数人的伤害,本案的发生就是其中的一例。由于该公司未能尽到其维护管理职责,及时发现,补加新盖,存在过错,才造成了对王某的伤害。但王某死于心血管疾病伴急性心肌梗死,其摔伤仅为诱因,所以该公司对王某之死仅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法院对本案件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1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侵权责任法》第9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