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加坡反腐的历史进程及廉政建设机制研究
- 武光军 顾国平
- 10112字
- 2020-08-27 15:39:47
第二节 完备的公务员管理制度
新加坡反腐廉政建设的成功,不仅在于其完善的法律制度,还因为它有一套完备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严肃、高效、廉政、求实”是新加坡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加坡在20世纪50年代开始自治时,公务员存在的问题就十分严重,比如工作效率低、工作热情不高、不为人民办实事、相互推脱责任、官僚作风盛行、贪图享乐、贪污腐败等。自1959年李光耀出任总理以来,一直致力于建设廉能高效的政府,他曾说过“贪污腐败曾是殖民当局的宿疾,如果我们失职或变得贪污腐化,就会同样被人民所唾弃”。[8]
纵观新加坡公务员制度建设,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59年到1979年为第一个阶段,国家经济面临严重的困难,李光耀政府致力于为人民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保持社会稳定,调整公共行政的整体结构,积极改善公务人员的工作服务态度。1980年到1990年为第二个阶段,经济开始蓬勃发展,公务人员不足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因此,在这一时期,新加坡政府对公务行政体系的改革着重从两方面进行: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优化公务员管理制度,改善管理机制,规范公务员的行为。1991年到1999年为第三个阶段,公务员制度的改革以加紧人力资源发展,提升新加坡的国际竞争力为目标。在此期间政府调整公务员薪金,开展“面向21世纪的公共服务”运动,大大提高了公共服务事业的质量,公务员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升。2000年至今为第四个阶段,新加坡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特点,适时地调整公务员政策,开始培养公务员的企业家精神,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新加坡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新加坡,要想成为一名公务员,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考试,公务员一经录用,还会伴随一系列的考核和培训,因此,新加坡对公务员的教育是终身的。除了选拔录用的过程难以外,新加坡针对公务员行为规范方面也有许多条例,严格规范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新加坡先后颁布了《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员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以此来严格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行为。另外,根据《财产审核法》等相关法规,对公务员实施严格、严密的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及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的各类财产不仅在聘用前要申报,任职期间也要每年申报。这种财产申报制度,使公务员的财产透明化,不给贪官留下可乘之机。当然,除了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以外,新加坡为公务员提供的薪金也十分丰厚,而且国家的社会工作人员享有中央公积金,这样一来,公务员们也没有必要贪污腐败了,而且,由于公积金数额巨大,一旦贪污,则会导致所有的公积金清零,可谓得不偿失。因此,在严格的规范及丰厚的待遇下,新加坡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十分有效。
一、公务员录用、考核与培训制度
新加坡政府共设有15个部门,大约有公职人员6万人,实行公务员制度。法定机构即国有企事业单位也有约6万人,参照公务员制度。新加坡政府规定,公务员的数量按照1989年12月底的数量保留,基本实现政府部门公职人员的“零增长”。[9]也就是说,一般只有在某些职位空缺的时候,才会招聘新的人来填补空缺,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政府的高效率及公职人员的精干。新加坡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按职务和级别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最高级别的政府公务员,包括中高级行政官员和各类专业人员;第二类为从事行政管理的中下级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类的中初级行政官员、监督官员以及专业技术类的中初级技术人员;第三类为各类办事员和初级技术人员;第四类为从事体力劳动的公务人员。[10]
自建国以来,李光耀总理就十分重视人才的培养,他认为,“廉能”一词对于政府的建设十分重要。“廉”就是不贪污受贿,保持公务员的纯洁性;“能”就是做事讲究效率,有方法。李光耀还认为,选择一批有才能的政治领导人对建设一个廉能的政府至关重要,因此,新加坡政府在选拔政府公务人员时要求十分严格。李光耀曾这样评价他的继任者吴作栋:“他的能力是毫无疑问的;他的廉洁正直是没有问题的;他的人际关系是一流的,他善于发掘下属的才华,他并不害怕能干的人;他是一流的听者,有耐性,不摆架子,能把事情办好;他能在严峻的时刻作出决定,虽然看起来不像;他的献身精神我没有怀疑。”[11]由此可见,新加坡政府在选拔公务人员时的标准为:有能力、廉洁奉公、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在了解了政府任用公务员的标准后,下面介绍一下新加坡公务员的录用制度。在新加坡,有专门的公务委员会,负责选拔和考核公务员。在考核进行之前,公务委员会就会对申请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这些材料包括个人信息,服役记录,工作经历,剑桥N、O、A水准会试成绩,大学学业成绩,课外活动与体育运动,奖励与奖学金,实习证明,外语的熟练程度,兴趣爱好,性格证明人,无犯罪记录,无重大健康问题,无破产记录,无就业毁约记录。在申请材料合格后,即可参加接下来的选拔考试。选拔考试由选拔心理测试和面试两部分构成。首先,选拔心理测试由民事服务学院咨询顾问主管,测试小组由一组职业心理测试学家组成。这些心理测试的内容包括能力与智力测评、性格测评和价值观与兴趣测评等。面试没有固定的问题或者顺序,主要是用来更多地了解申请者各方面的能力,核实之前提交过的各种信息是否属实,并且帮助申请者进一步了解所申请的职位或单位的情况。
在经过了层层选拔之后的佼佼者还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过程,当然试用期的时间长短会根据所在的单位或者申请的职位有所不同。在试用期间,如果表现突出,可能在未满试用期时就转为正式公务员;但如果表现不好或者试用期结束时的考核不能通过则会延长试用时间,试用不合格者会被取消聘用资格。
由此可见,新加坡采用的公务员选拔制度同西方国家所贯彻的“平等、公开、竞争和择优”原则基本一致,公务员的选拔考试是对一个人综合素质的全面考察。此前曾有人诟病新加坡的公务员选拔过程过于烦琐,要求过于严格,对此,李光耀曾经表示,新加坡政府一定会严格把关,不轻易将新加坡交到随随便便的人手中。并且,他还强调,这种精英制选拔出来的人才才有可能领导和服务好新加坡的人民,减少这些政府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的可能性。
通过公务员考试并且上岗的人,还要接受相应的培训,提高素质。公务员的培训工作主要由公务员进修学院负责,不同岗位、级别的公务员应受的培训课程也不尽相同。2000年,新加坡每个公务员每年应接受培训的时间已经增加到了12.5天。这些培训涉及政治、法律、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也有很多属于公务员廉政培训。每年,公务员们都要接受1—2次这样的教育培训,培训的人大多是政府的高级官员和贪污调查局的高级警员,特别是执法机构的官员。新加坡通过培训加强公务员的反贪污意识,帮助他们认清贪污的危害,并教导他们如何避免牵涉到贪污案件中。通过对公务员进行这样的培训,可以使他们耳边警钟长鸣,时刻提醒自己做一名廉洁奉公的公务员。
二、公务员守则和行为规范
当然,经录用的公务员并不代表他们就拿到了“金饭碗”,相反,新加坡对公务员的规定十分严格。新加坡针对公务员的管理制定了很多相关的行为法规,如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等。另外,新加坡政府还出台了针对公务员行为规范的五卷本《公务员指导手册》,将公务员的行为举止一一作了规范。这些规范包括:第一,新上任的公务员必须在法院宣誓官面前进行出任前的宣誓,本人还应书写宣誓书,保证自己在任职以后绝对效忠国家,尽心尽力为国家服务,绝不贪污,绝不违法等。同时,在任职之初,政府还会发放给每人一本日记手册,第一页由本人在其主管面前书写宣誓书,并保证手册所记录的内容绝对属实,如果经调查其记录的内容有不实或者造假的情况,愿意接受严厉的处罚。这个记录本用于记录个人每天的各项活动,当有亲友来访时,还应记录下亲友的姓名和来访事由,以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此外,公务员必须将该手册随身携带,并由主管单位的常务秘书长对记录内容进行定期核查,一旦在记录中发现问题,则送往调查局接受调查。一旦反贪污调查局查出该公务员有违纪违法行为,则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他的主管领导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这个日记手册实际上是每个新加坡公务员的一面镜子,用于反省自己每天的工作及行为,在记录的过程中可以不断地省察自己,发现自己做得不够好的地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善。第二,公务员不得拥有私人公司的股份和证券(股票市场上公开挂牌的股票除外),购买股票必须经过批准。公务员若想购买国有企业的股票或者外国在新加坡上市而不在新加坡经营的公司的股票,必须要经过他所在单位的常务次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另外,公务员不得购买私营企业的股票,也不得购买与所在单位在业务上有往来的企业、公司的股票。而且,公务员若不经允许私自接受或者持有在新加坡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债券,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样一来,有效地防止了公务员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谋取私利的问题,为公务员的廉洁上了一道保险。第三,公务员不可经营买卖或做兼职(但允许兼职教师,每周不超过6个小时),以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而发生贪污腐败现象。李光耀曾对年轻的公务员表示,公务员必须把国家的公共事业当作自己一生为之奋斗的大事业,如果没有此信念,而只是为了获得自己的名利及荣誉才当公务员,那么他就不如去干别的,要想挣钱的可以去经商。由此可以看出,新加坡对公务员经商营利问题十分重视。第四,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人赠送的礼品,不得接受宴请。公务员只能接受别人赠送的没有商品价值的纪念品,而不可以接受其他礼品,如现金、股票、物品等。如果出于礼节,实在推脱不掉,则可以暂时收下,随后向本单位的常务秘书长报告并将礼品上交国库。如果所收到的礼品确实需要,则可以经财政部门对所收礼品进行估价后将其买回。其他私自接受礼品的行为均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宴请活动,相关法规更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确实有宴请的需要,则在将宴请的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报告给有关部门并经过同意以后方可参加。所参加的宴会规模不应太大,不能大吃大喝,一般来说,宴会规模不可以超过宴请人月工资的2%。此外,宴请场所更不能是酒吧、歌舞厅、红灯区等。第五,公务员不允许向下属人员借款,即使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也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的3倍。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有不良企图的人以借钱为由收受贿赂或产生贪污的念头。第六,公务员应按规定申报个人财产。根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编写的《反对贪污腐化实际措施手册》规定,如果确立了明确的法律以及规章制度,该国的公职人员应全面公布个人情况(在进入政府部门任职时即公布本人的全部资产、债务和社会关系),或定期提供简要情况(每年的全部收入或商业活动),或公布应予报告的事项(职务以外的收入、出售或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单据),这种反腐手段很有价值。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好处在于:“第一,它可以起到早期警报作用,据此可以看出一个公职人员的消费水平及生活方式是否与其薪金收入水平相符合。如不符合即应要求本人作出解释,或对其进行认真的监督观察。第二,当明知一个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而获取非法收入但拿不到明确证据时,也可以作为起诉的根据。”[12]可见,新加坡对公务员的财产申报规定对于防止其贪污受贿有一定的作用。
在新加坡,需要申报财产的公务员的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法定意义上的公务员都有义务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申报。公务员在任职时,首先要将自己的所有财产以及负债情况上报给有关部门,任职之后,每年的1月2日是财产申报日,公务员需要将个人拥有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债券投资进行申报。除了要申报自己的财产,还要将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一起进行申报。李光耀曾说过,当好国家的公务员就要适应在透明的玻璃房子内生活,将一切暴露在人民的监督之下。
公务员在进行财产申报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申报本人在公开公司的股份、未公开公司的股份和房地产(自己居住的房屋除外)等方面的利益情况、投资情况;(2)申报其配偶、依靠其供养的家庭成员以及那些可能引发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等方面的利益和投资情况,尤其是在未公开公司的投资情况。[13]
除了上述申报的内容要求十分严格外,在填写申报表的各项内容时,公务员都应该将每部分财产的占有人标示清楚。通过这样定期的财产申报,加大对公务员收入的监督力度,同时也提醒公务员们不应非法占有或贪污财产,也不能以家人的名义变相收受贿赂。
虽然新加坡对公务员的日常行为等有诸多规定和限制,但新加坡自建国以来也出现过许多重大的贪腐案件,李光耀在其2010年出版的回忆录中的“铁腕护廉洁”一章中,重点回忆了几起重大案件,同时也是当时报纸头条的重磅新闻。[14]第一个就是陈家彦,他曾担任过国家发展部部长,在1963年的大选中落选。20世纪50年代初期,陈家彦本是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工程师联合会的领袖,后来被委任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1966年8月,马航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商定关于为马航公司购置飞机的事宜。陈家彦在会上强烈反对马航购买美国波音公司生产的飞机。可是在后来,波音公司的银行第一花旗银行得到来自林某的消息,林某表示愿意为其提供有代价的服务。由于花旗银行知道新加坡政府对贪污贿赂行为深恶痛绝,因此向政府报告了此事。此处的林某正是陈家彦的商界好友。政府深信,这件事的幕后指使为陈家彦无疑,他在执行任务时没有做到无可指责,因此解除其董事及其他职务。
另外一个是1975年发生在时任环境发展部政务部长黄循文身上的事。黄循文在1975年被指控接受印度尼西亚商人80多万新元的贿赂,并且由该商人作为担保人,进行股票买卖,投机赚钱。最终他被判处罚款7023新元,判监18个月。
1979年,新加坡的廉政建设又一次受到重大考验。涉案人员是当时的职总主席、人民行动党国会议员彭由国。彭由国在1979年12月10日被指控4项总共涉及83,000新元的失信罪,还在职工会法令下被控1项罪名,即他未经部长许可,擅自动用18,000新元工会的公款,购买一家私人超级市场——实惠超级市场的股份。他当年否认有罪,获准以10万新元取保候审,但隔年1月7日案件过堂时他没有出庭。法庭当天发出拘捕令,彭由国从此犹如人间蒸发。据新加坡联合早报网2015年6月26日的报道称,彭由国在泰国自首并回国面控。[15]
当然,除个别公务员涉贪涉腐外,新加坡也出现过集体贪污渎职的情况。李光耀在其回忆录中称,1971年,由250名交警巡逻队队员组成的犯罪集团被贪污调查局一举侦破。这个犯罪团伙的成员每月向罗厘车主收取保护费,如果车主不按时交,就会收到传票,被这个团伙骚扰。
可见新加坡的公务员守则十分严格,只要有不端行为、涉贪涉腐,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会受到应有的制裁,概莫能外。
三、中央公积金制度和高薪养廉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强制储蓄制度,由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国家的社会工作人员提供保障的一种制度。
1.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历史演变
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来。1953年通过公积金法案,1955年成立中央公积金局,《中央公积金法案》于同年7月1日颁布并正式实施。1957年,新加坡开始正式实行公积金制度。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先后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55年到1965年,新加坡政治不稳定,经济社会状况不景气,因此这一阶段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养老金的积累。相关法规规定月工资在200新元以上的人每月必须缴纳其工资的5%作为公积金,其余的5%由本人所在的单位支付,月工资不足200新元的人则不用缴纳公积金,其应缴部分由所在的单位替其支付。1965年以后,新加坡的经济开始逐步增长,国内的政治生活日趋稳定,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显著提高,因此政府决定提高公积金的应缴比例,并且配合当时的“居者有其屋”政策,开始允许公民动用公积金购买政府组屋。第二个阶段是80年代以后,为了完善公积金计划,新加坡政府先后推出了一系列保险和制度,如家庭保护保险制度、家属保护保险计划、健保双全计划及其他利用公积金投资、教育、发展住宅和非住宅产业的投资等办法。此后,公积金的比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情况而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个人的公积金随着工作年份增长而逐年增加,每人有三个账户,即普通账户、特殊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对于购置公共房产、购买家属保障保险和家庭保障保险、支付本人或者子女的大学教育费用,则可以动用普通账户上的基金。普通账户的金额占公积金总额的75%,这部分公积金可投资于中央公积金局经有关专家认定后推荐的风险较低的股票和证券。这样投资所得的红利和利息应计入本人账户,来作为养老金,并且退休以后才可以支取。[16]特殊账户主要是为了晚年应急时使用,这部分公积金占总基金的10%,要在成员55岁之后才可以一次性支取。若是平时的住院、门诊看病或者购买医疗保险等可以动用医疗储蓄账户上的基金,占总基金的15%。
2.《中央公积金法案》的主要内容
整部《中央公积金法案》包含8个部分。
第一部分:序言。序言部分主要介绍本法案的名称、其中的专有名词定义、中央公积金委员会的成立和组成部分、委员会成员、检察员的任命等。根据《中央公积金法案》第一部分相关条款的规定,中央公积金委员会包括的成员有:主席、副主席和由总理和总统联合任命的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两名在政府部门任职的财务人员、两名员工代表、两名雇主代表及总理不时厘定的其他人员,不多于7名)。委员会可以按照《宪法》第22A条第(1)款(b)项的规定,在征得总统同意后,按照委员会指定的情况任命1名首席执行官,负责委员会相应的行政和管理事务。在必要的情况下,委员会还可以任命相应数量的检查员来实施《中央公积金法案》。
第二部分:缴纳公积金。该部分的事项主要包括成立中央公积金、缴纳公积金的比例、法定机构签署的缴纳附加公积金的协议均视作无效、支付公积金钱款利息、支出、财政拨款、缴纳至公积金的款项、将公积金及利息存入明细分类账户以及政府发放给会员的现金补助等内容。中央公积金局位于鲁滨逊路79号,作为公积金的委托者,公积金的所有款项可以在征得公积金局的同意后,存储到某家或某几家银行,且可按相关对法定机构投资权所作的规定进行合法投资。中央公积金的委员会向公积金会员支付利息。若委员会无法支付本法案相关的规定费用时,委员会可以从统一基金预支应付金额,并应在可行时尽快将相应的金额偿还给政府。依据第66条和第77条的相关规定,任何雇主都应按照一定的比例按月向公积金委员会为每位雇员缴纳公积金。
第三部分:支取公积金。该部分主要包括公积金取款的条件和许可、从保健账户取款的限制条件、从特殊账户中取款以偿还贷款等、向退休账户或特殊账户转账付款,自愿保留退休账户中存款、因成员死亡或按照其他特定项目进行取款或支付至相关人员的退休账户的有关条款、公积金的支取、抽取不动产以确保从基金取款的偿还、向经批准的教育机构支付学费、保护利益、公积金成员死亡后支付的金额、未解除债务之破产人的货币提现等内容。除此之外,第三部分还对婚姻诉讼中与基金资产相关的财产分割和终身收入计划作了详细的说明。
在新加坡,年满55周岁、已经或即将永久离开新加坡及马来群岛并不再回来的非新加坡市民、已经或即将永远离开新加坡移民至其他马来群岛国家的马来西亚市民以及身体或者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有权在任何时间从其名下支取相应的公积金。当公积金会员偿还本人贷款或者为其本人购买不动产或者支付房屋发展局的相关费用时,会员可以从其本人的特殊账户中支取。会员在支取公积金时,应依据第20条的相关内容提出申请。若申请人为会员本人,委员会可按照规定支付给其相应的欠款和利息;若该会员已经死亡,申请人则应为第(25)条第(1)款执行的备忘录指定的个人。
第四部分:家庭保护保险制度。该部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家庭保护保险制度的建立、禁止双保险计划、该制度中成员的医疗状况、保险费用、家庭保障基金、房管局或授权抵押权人通知董事会支付保险费等。
第五部分:家属保护保险计划。本部分包括家属保护保险计划的建立、计划内的被保险人、董事会取消保险的情况、董事会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保费、保险时限、规定内权益不能再分配或转移、规定内保险政策不产生信托、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额度以及《保险法》不适用的情况等内容。
之所以建立家属保护保险计划,为的是假如被保险人在计划保险期内任何时间丧失了行为能力或死亡,保险金额应根据被保险人在此部分的份额支付。
第六部分:健保双全计划。这一部分主要包含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一般义务、建立健保双全计划基金等内容。此外还对工作福利收入作了补充方案,包括工作福利收入补充方案的确立、与此方案有关的现金支付和赠款、犯罪后赃款的追缴、董事会关于现金等支付金额的认定等。
在加入该计划之前,被保险人有义务向董事会提交其个人背景、健康状况和家庭成员等信息,并且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去做健康检查。董事会为该计划建立的基金名称是健保双全基金。
第七部分:犯罪、处罚及诉讼。这一部分规定了与犯罪、向未授权人公开信息、团体犯罪、刑罚总则、应诉通知书、罪行调停和解、依其他法律之规定保留诉讼程序、追缴应付于基金会的款项、授权官员的证书可作为证据、董事会的证明、进行检控等内容。
第八部分:主要是一些《中央公积金法案》的其他事项。
3.公积金的特点和用途
公积金的用途和好处显而易见,中央公积金制度在新加坡实行以来,对新加坡的经济和社会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首先,公积金可以帮助会员支付医药费,并且享受更好的医疗服务。如上文提到的,公积金的分类有三种,即普通账户、特殊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其中的医疗储蓄账户保障了个人对医疗费用的负责,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为了确保每一个新加坡人都能享有优质的医疗服务,新加坡政府设置了医疗基金用来支持贫穷的人们。这样一来,使资源得到了高效利用。又因为医疗储蓄账户中的基金可以支付会员本人及其家属的医药费,加强了家庭凝聚力和责任感。
其次,公积金制度协助新加坡尽快完成了“居者有其屋”的住房计划,提高了自有住房率。1985年8月,李光耀在国庆群众大会上指出:“对我们来说,公积金的确是非常重要的,它是我们形成‘居者有其屋’的社会,建立一个现代化国家的主要基石。我们必须要保持这个优良制度,不然的话,我们的子孙恐怕将会无法购买组屋,这对我们的经济前景和2000年建立优雅的社会前景不能不说是具有阻碍作用的一块巨大的绊脚石。”[17]按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相关规定,会员可以利用部分公积金购买房产和进行合理的投资,使更多的新加坡居民拥有其所居住房屋的所有权。
最后,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强制储蓄制度,公民们为自己养老积累了储蓄基金,因此提高了储蓄率。公民自身的公积金可以为自己的养老提供保障,而且还可以降低社会救济率,减轻国家负担。公民储蓄的金额可以协助政府获得低息款项,投入到国家的建设上来,如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发展等。新加坡这种公积金制度,不仅为公司的雇员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而且把广大民众的利益与国家的长久发展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增强了国家实力和凝聚力。
作为社会服务人员的公务员来讲,中央公积金制度无疑为公务员提供了很好的社会生活保障,并且随着年份的增长以及利率的提高,一般公务员在退休之时可以得到一笔数量可观的公积金。根据新加坡的法律规定,一旦公务员贪污犯法或者被判刑,他的所有公积金将变为零。1992年中国赴新加坡精神文明考察团团长徐惟诚在考察新加坡时曾感叹,新加坡人非常怕被开除公职,因为每个人都有一大笔公积金,相当于每月工资的40%。公积金不在企业里,也不在机关里,而是在国家手中。任何被开除公职的人公积金都会被没收。资历越老、地位越高的人,公积金越多,多在6位数以上,就是几十万新元。一旦被开除公职,几十万新元就没有了。收人家一杯咖啡,才几块钱,但可能导致被开除,一开除,几万、几十万就没有了。公积金成为威慑力量的最大后盾,因为公积金代替了养老金和退休金。一旦公积金没收了,所有的保障,包括医疗费都没有了。一有小贪污就会被开除,被开除这笔钱就没有了,所以非常可怕,大多数人都不敢贪污。[18]比如,我们在上一节提到的前商业事务局局长格林奈一案,他不仅被判了刑,同时被取消了50万新元公积金。
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为公务员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其薪资待遇水平在亚洲乃至世界都位于前列。新加坡政府为公务员提供高薪待遇,使大多数公务员的工资保持在社会的中上层水平,以维持他们较为体面的生活。当私营企业员工的工资明显高于公务员时,政府就会对此作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由于私营企业工资远高于公务员时,这些企业就会以高薪聘请有能力的公务员,这样会导致人才流失严重,长此以往,政府部门就会被挖空。另一方面,提高薪酬会提高公务员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也是保持公务员廉洁性的必要手段。公务员享受的待遇好了,就会降低其以职位之便谋取私利的概率。如果一个公务员连自身基本生活都不能保证的话,很容易理解他为什么会在执行公务的时候赚取其他利益了。当然,在新加坡也有人会反对公务员的工资过高,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但也正因如此,才使得政府部门能够吸引并且留住优秀的人才为国家效力。这些金钱上的付出换来的是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对新加坡的长远发展将会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