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理论价值及其局限性[14]

现代社会福利的主要特征是把福利当做权利赋予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使社会福利的理念摆脱了早期的慈善式的济贫观念,发展成了公民权利的政治道德理念。公民权利的思想在社会福利实践中的贯彻执行,在维护人的基本价值尊严和社会正义、促进人的发展特别是穷人的发展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也成为国家权力合法性的主要依据之一。政府要赢得人民的支持,要取得自己的政治合法性,就必须维护和服务于人民的福利权利,必须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在基本的社会福利供给方面得到平等的对待。可以这样说,公民权利福利观的确立,将个人生活的安全和幸福与国家的政治建构和责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也把对福利问题的理解从简单的经济学计算,变成了需要通过对复杂的经济—政治关系分析才能得到正确解决的政治经济问题。因而可以这样说,现代社会福利问题如果离开了公民权利思想将无法得到正确的理解。

然而,公民权利思想在现代社会福利的发展中也提出了许多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从理论方面讲,公民权利仅仅是作为保护个人要求权利的工具来帮助人们实现他们对社会平等和正义的诉求,还是应该鼓励公民更积极地参与发展社会福利的过程来满足他们对福利的需求,这不仅是对公民权利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是关乎社会福利发展方向的问题。正是在这样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理论存在重大的缺陷,它把公民的社会权仅仅看做是福利的要求权(雅诺斯基,2000:41),从而使公民权变成国家对个人的单方面福利保护权。这一理论的缺陷在实践上导致了人们的福利依赖、缺乏工作动机和责任感,也导致了福利国家的福利陷阱。而当人们仅仅把福利看作是一种个人权利,而没有把它同时也看做是个人的责任时,公民权利的社会正义性质就发生了改变,平等的追求也变成了只讲权利不讲义务的平均主义。因此,当福利国家陷入危机以后,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家对福利国家的批判与攻击,以及保守主义的政治家对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形成了整个社会福利的思想与实践向右转的潮流。所谓全球性的社会福利改革浪潮,不仅仅是对以往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社会福利理论与制度的缺陷的清算,也越来越朝着否定公民权利基本价值取向的方面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看待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思想基本的理论价值与缺陷,对在社会正义与平等的价值观遭受严重怀疑的时代坚持公民权利的正确价值方向,发展民主、平等和社会正义的社会福利理论和实践,维护社会福利的集体主义价值思想,是一件极有意义的工作。

本文试图通过对公民权利思想的分析,来认识其理论的价值和局限。而这种分析所依据的方法主要是建立在社会正义的理想价值之上的。在本文看来,公民权利是社会福利哲学表达社会正义理想的一种方式,它必须以社会公正为目的,才能成为政治上和道德上可向往的东西,成为对社会福利实践具有规范的力量。因此,它应该置于社会正义的框架之下,从而得到正确的解释。作为社会公平的正义是这样一种政治道德要求:它不仅要求权利和义务的平等,以及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分配的方式(罗尔斯,1988:5),更强调人在其中所获得的成长与自由。换句话说,正义是一种激发人超于自我功利目的性的情感,它只有将个人与集体的需要相结合,在对人的道德目的的追求中,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才能帮助人超越个人权利与责任关系的计较,去发展人的能力与需要,促进人的成长。然而,公民权利的理论价值却因为它在福利国家实践中的种种限制,而掩盖了它追求社会正义的目的性,变成仅仅关注个人权利的工具性概念。据此,本文以社会正义作为理解公民权利理论的线索,分析其理论的价值与局限性,以此说明公民权利对社会福利与社会正义的意义。

一、福利国家与公民权利

现代社会福利发展的中心问题是怎样避免由于商品化的发展而使人类幸福完全依赖于人与金钱的关系,缓解社会阶级分化所导致的利益冲突和贫富对立。商品化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特征。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最突出的特点是将人类的需求和劳动化也商品化了。然而,“欲求与人类两者商品化的结果,可能会启动资本主义积累的引擎,但它也削弱了个别的劳工”(埃斯平-安德森,1999:60)。这种彻底的商品化一方面引起了资本的高度集中,使私有财产的积累和集中发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另一方面则造成了社会大众普遍的无产阶级化,创造了一个庞大的工薪阶层。资本的运作需要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而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中,资本往往处在主动选择的位置;劳动者则只是作为被选择的对象而处于依附地位,只有适应市场的需要,他才能够获得生活与发展所需要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形下,人类的生活和幸福日益依赖于人与金钱的交易关系。

但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和社会需求的调节作用并非总是灵验的,“看不见的手”往往是按照自发性的商品生产规律来调节生产和人们的经济活动。如果我们把人们的全部生活希望和福利需求寄托在放任自由的市场机制上,那么“市场失灵”就会给那些靠薪金生活的劳动者带来灭顶之灾。从这点来看,一方面,福利国家正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纠正市场偏差对劳动者阶级的福利的破坏作用而产生的,它试图通过国家或社会的干预来调节市场偏差、保障人们的基本福利需求;另一方面,福利国家也是对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分化和社会阶层化所带来的矛盾、冲突的调节与缓和。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和商品化的发展导致了少数人对资本的垄断和无产阶级的贫困化发展,也导致了社会的阶层化。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社会矛盾基本上都源于这种阶级分化和社会阶层化所产生的利益冲突。通过国家实施的福利措施,可以起到保护穷人利益、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作用。换句话说,福利国家是作为西方社会去商品化(de-commercialization)的努力而出现的,它试图通过公民权利的确定和扩张,来抗拒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带来的社会和人的商品化,以及阶级分化和对立造成的贫富差别和社会不稳定,从而达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福利国家的出现是19世纪以来主张民主和平等的社会主义思想的胜利。因为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在19世纪,主张普遍的民主和社会平等是社会主义反抗资产阶级的财产权、争取无产阶级合法权利的主要政治武器。而对于主张财产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者来说,民主就像荷马史诗里的英雄阿基里斯的脚踝一样,是他们所要捍卫的财产权的致命克星。然而,只要资本主义仍旧是小规模产业主的世界,财产所有权本身就无须畏惧民主所可能带来的影响。但随着工业化的过程,无产的普罗大众出现了,对他们而言,民主只是用来削弱财产权的一个工具。自由主义者最惧怕的正是普遍的选举权,因为它们可能政治化了资源分配的斗争、扭曲了市场,并助长了无效率的蔓延。许多自由主义者发现,民主撍取或摧毁了市场(埃斯平-安德森,1999:23)。

但是,正如社会主义不等于福利国家一样,福利国家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是一种社会政治运动,它虽然包含了为工人阶级争取福利权利的要求,但它的目的不是社会福利,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平等权利。一种社会的福利状态只是作为人的解放与发展的一般条件,争取劳动者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同样的政治权利也只是实现他的经济上彻底解放的必要条件。要使人摆脱资本的控制得到彻底解放,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只有通过变革社会不合理的经济、政治制度才有可能。而福利国家则是在承认现实基本经济、政治制度的合理性的基础上,作为纠正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偏差的一种制度安排,或者说是国家如何干预市场,以避免过度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社会贫富分化和阶级对立破坏基本的社会稳定。

从更深刻的政治经济根源来看,虽然福利国家理论和社会主义都对资本主义矛盾、工业化和政治权利等问题给予了关注,但是福利国家是以公民的社会权利为核心的如下这样一种制度建构。

第一,它把社会权利看做是如同财产权一样的法律和政治地位,通过将社会权的基础建立在公民权利之上,赋予了公民权利以“个人去商品化的地位以对抗市场的力量”。“去商品化是出现在当服务被视为一种权利时,以及当一个人不必依赖市场而能维持其生活时”,“如果社会救助或保险的存在并不能实质地消除个人对市场的依赖,则未必能够带来明显的去商品化效果”。(埃斯平-安德森:1999:38—39)由于去商品化的权利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发展,所以现代福利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类型。

第二,福利国家是一个阶层化的社会体系(埃斯平-安德森,1999:41)。虽然公民身份赋予个人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但是,大多数研究者都忽视了福利国家这样的问题:公民权利的实施也会导致社会的阶层化。因为,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技术的进步以及中产阶级的成长,人们对基本福利的需求就会发生变化,一些人会在基本福利之外寻求更好的附加福利,而另一些人则可能成为社会福利的依赖者。前者就成为优势阶层,而后者则成为弱势阶层。此外,处在不同地位的人也会因为他们的福利需求不同而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在社会政策的作用下,他们也会因为各自所享有的权利不同而被阶层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在福利国家里,人们往往用社会的阶层化来取代阶级划分,从而把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阶级斗争转化为阶层之间的权利和社会资源分配的斗争,这一转变就极大地避免了那种水火不相容的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的发生。

第三,福利国家不仅仅是从公民权利的赋予来理解的社会政策的决策机制,它也是将国家、市场、社区和个人结合为一个体系的社会措施。它将这四者看做是可以在人类福祉的实现中扮演相应角色的福利要素,通过一定的社会政策加以整合,就可以使它们结合成一种社会福利体制。现代福利国家正是在对这些福利要素的整合中发展起来的。

从上述三个方面的情况可以看出,福利国家主要是作为福利制度被建构的。“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福利国家一直是主要根据外部风险组织起来的。”[15]但是,由于不同国家的历史与文化的差异,以及它们的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同,福利国家也就具有了不同的形态和内容。认识不同类型的福利国家及公民权利在这些国家的实现情况,对我们掌握公民权利的福利理论是非常必要的。

二、福利资本主义的三个世界

埃斯平-安德森(1999)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福利国家的分析,解释了公民权利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实现情况。其从欧洲的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出发,以三种不同意识形态的区分为依据,建构了三种福利国家的理论假设。在这些假设里,不同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情况的资本主义国家,依据它们各自所遵循的政治经济学原则,以及国家、市场、社区和个人等四个要素的关系,形成了所谓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组合主义(保守主义)的福利国家和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等三种福利资本主义体系。

这三种福利资本主义体制在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和去商品化程度上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一方面显现了它们对待社会公正和平等不同的政治和道德立场;另一方面也告诉我们,福利国家在对待公民权利和去商品化的能力方面,也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空泛的公民社会权利的主张,不仅会模糊我们对福利国家的认识,而且会使我们对福利权利的理解,产生极大的扭曲。因此,分析福利资本主义的三种形态,将使我们了解公民权利作为社会福利政治基础的局限,并对福利国家的政治道德本质有更清晰的认识。

从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来看,由于它所信奉的政治经济原则是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主张经济与政治区分开来,把经济看做是“私人领域”,而政治是“公共领域”的事(高夫,1995:61)。国家作为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机构,就是要保证个人政治上最大限度的自由和平等,以使他们能自主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在社会政策的安排上,它“是以资产调查式的救助、有限的普遍转移或有限的社会保险规划为主导。给付主要是迎合低收入、依赖国家的案主群的需要,这通常意指劳工阶级”(埃斯平-安德森,1999:45)。在这样的社会福利模式里,社会政策的制定是按照自由主义的工作伦理规范,即个人应对自己的收入和生活幸福负全部责任,自主的工作动机和勤劳是个人福利的最大保障。因而,社会福利对个人生活只是一种边缘性的需要,防止个人因为选择福利而丧失工作动机就是社会政策应该加以限制的。社会福利应该是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成长和完善,社会政策必须服务于经济政策的需要而不是相反才是可取的。

自由主义福利国家的基本政治主张是个人自由,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最小的政府干预就是这一种福利资本主义体系的政治特征。因此,在公民权利的实现上,它只强调法律和政治上的权利,而对社会权利的范围进行严格的控制,福利的增长依赖于个人的工作表现。结果,这样的福利国家体制将公民权利的去商品化效果降到最低程度。

组合主义(保守主义)的福利国家在对待市场效率和商品化的态度上与自由主义截然不同。它基本上不赞成自由主义所坚持的市场效率与商品化,但是,它也不对公民的社会权利给予严肃的对待,而且把权利看做是附属于阶级与社会地位的。这种类型的福利国家所关注的是如何保存既有的社会阶级结构和地位分化,以及如何保护传统价值与文化在工业化和技术革命不断深入的条件下不遭破坏,并且继续成为维系社会团结与稳定的基本纽带。因此,它一方面强调国家对社会福利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国家组织来代替市场成为福利的供应者,而使“私人保险与职业上的附加给付扮演相当边缘的角色”;另一方面,它也强调保存传统的家庭关系,主张充分发挥家庭和社区的福利功能。因此“社会保险常排除没有工作的家庭妇女,而家庭给付则以鼓励母性为主……只有当家庭服务其成员的能力耗空时,国家才会进行干预”(埃斯平-安德森,1999:46)。

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奉行的是普遍主义的福利原则,它把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当做基本的政治目标,追求最大限度的社会平等,以消除商品化给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影响。这种社会民主的福利体制既反对自由主义用市场竞争原则来代替社会正义,也不赞成组合主义强化家庭福利功能的做法。在它看来,将人从市场和传统家庭的限制中解放出来,使人能够得到独立发展是社会福利的真正目标。因此,在这一福利体制下,社会福利的供给不仅是事后的救助,更重要的是事前的预防。它“不是等到家庭能力已经耗空了之后才给予帮助,而是先发制人地将家庭关系的成本社会化”(埃斯平-安德森,1999:47)。换句话说,它不是等到社会问题发生以后再来解决问题,而力求在事前预防社会问题的发生。在这样的福利国家里,福利与工作是高度融合的:它不仅要承担全部的社会服务责任,而且还要提出充分就业的保证,以使工作的权利与所得保障的权利具有同样的地位。可以说,现代社会以公民社会权利实现为目标的社会福利思想,在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

由此可见,在这三种类型的福利国家里,真正认真对待公民权利,并把公民权利的实现当做社会福利目标的只有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国家。但是,就是在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里,公民权利理论也暴露出它的局限性。比较三种福利资本主义体系,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福利问题的主轴是围绕着如何看待公民权利而开展的。对于自由主义的体制来说,公民权利仅仅是一种“基本的、‘消极的’自由公民权,例如财产权、法律面前的自由、政治代表权等”(霍姆伍德,2002:13)。这种形式上平等的公民权利所关心的只是如何确保人的自由,以便它不受干预地最大限度发挥人的自我选择的能力,以在公共生活领域实现政治民主。然而,对于实现经济民主有重要意义的社会权利,自由主义理论却以“私人领域”为借口加以排除。正如诺齐克指出的,权利是对人所要采取的行动的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s)(诺齐克,1991:38)。如果国家用强制手段来迫使一些公民帮助另一些公民,或者禁止人们从事推进他们自己利益或自我保护的活动(诺齐克,1991:1),那么国家就破坏了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因此,在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中,公民的自由权(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社会权是互相排斥的,因为,“社会权利是公众干预私人领域,以支持公民对维持经济生计和社会存在的要求”(雅诺斯基,2000:41),它涉及私人生活的领域,过多的社会权将会使个人自由受到限制。

而对于组合主义的福利体系来说,公民权利却是与阶级地位划分相联系的等级化体系。在这个体系里,公民权利实际上被等级化为不同阶级的特权,形成对不同阶级的不同对待。组合主义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它的共同原则建立在“地位认同、义务的与排他性的会员资格、互助主义及垄断代表性等的同胞之情上。而在进入现代化资本主义之后,组合主义通常是建立在职业性的团体结社之上,试图维持其传统认知的地位区分,并以此作为组织社会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埃斯平-安德森,1999:92)。因此,在这一类的福利国家中,建构无数种地位分化的社会保险方案已成为一种传统,而每一种方案都是用来应付相应的案主群的特别设计。[16]组合主义的福利国家的政治基础是融合了家族主义、国家主义的行会制度和君主专制传统,以及天主教教会的社会改革主张。因此,它们对强调政治和法律的自由权利的自由主义往往采取限制的态度,而在此前提下,“一个宽厚的独裁者也可能在他的统治中只给人民以有限的法律权利,而在收入再分配系统方面却给予人们以广泛的社会权利”(雅诺斯基,2000:12)。相比之下,社会民主制的福利国家不但给予社会权利以公民权利的核心位置,而且也强调了公民权利的其他方面,承认法律和政治上的平等与自由对保障公民社会权利的重要性,把政治权利与社会经济权利、自由的原则同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追求社会公正的社会民主主义旗号下结合在一起。因此,社会民主的福利体制体现了“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奇妙的融合”(埃斯平-安德森,1999:47)。公民权利的福利思想,主要就在这样的福利国家得到体现。

三、“公民身份”及其理论局限

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理想在社会民主制的福利国家里得到了实现。这不仅是因为马歇尔提出的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在这里都得到了实现,而且在它的实践中又发展出第四种公民权利——公民参与权。这种权利赋予了公民私人参与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行动权利,“正像政治权利是公共行动权一样,参与权利是国家保证的私人行动权。它包括个人和群体通过他们对市场、组织和资本的某种监控措施,参与四方决策的权利”(雅诺斯基,2000:41)。正是这种权利的形成,弥补了马歇尔公民权利注重保护要求权而缺少个人参与的不足。而社会权和参与权的确定,不仅使福利国家摆脱了福利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传统而转向福利集体主义,使劳动者阶级对社会经济权利的要求和国家干预市场的政策合法化,而且使社会福利具有了更深刻的政治含义——国家或社会向个人提供福利保障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个人去商品化的努力从公共生活延伸到私人生活、促进人更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通过普遍的社会福利的实施,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将个人、市场和社会高度地融合在一起。

但是,就是在这个公民社会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体制里,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观的局限性也最充分地暴露出来。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把公民权分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雅诺斯基,2000:8)。但他对公民权利的分析主要以西方社会的发展和个人权利的扩大为线索。在他看来,以个人权利的扩大为基础的公民权利是在西方社会发展的历史中逐步实现的。其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宗教改革之后出现的个人自由信仰宗教的权利,在资产阶级取代封建阶级以后人们取得的政治权利,以及在社会福利制度化之后人们获得的社会权利。这就是视社会福利为一种权利(詹火生,1988:3),而不仅仅作为仁慈和怜悯施与穷人。社会权利的出现,标志着公民权利思想的完成,也标志着社会福利作为基本的个人权利在国家政治层面得到了认可。

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是以国家为核心的理论(雅诺斯基,2000:10),他把公民权利的形成看做是国家政治发展的产物。这从积极的方面来说,就是从公民身份的角度,确认了个人生活的幸福与国家或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从而为国家干预市场、避免没有财产或失去经济来源的人陷入生活困境提供了政治保证。因而,公民权利的福利观也是对放任自由主义把福利看做个人责任的观点的否定。它突出了福利的集体责任,并把社会福利的实现当做国家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然而,马歇尔的公民权利理论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如同上面提到的,它不是把社会福利的实现看做是建立在公民积极参与的基础上,而仅仅是就国家与个人的一般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平衡来看待公民义务,如公民在享受其权利时,也应该承担包括纳税、服兵役及对国家的其他服务(雅诺斯基,2000:8—9)。但是,这并不是把公民积极参与当做实现社会福利的必要政治条件。相反,它可能使人们在对待自己的义务方面采取消极的态度。比如,人们要求防止犯罪以避免自己身受其害,但他们又不愿意防止犯罪的措施影响自己的活动自由;人们也希望享受更多的政府补贴和其他福利服务,但却不愿为此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所以,就其理论的内在矛盾来看,公民权利的福利思想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分离。马歇尔关于公民社会权利的论述尽管是站在中间道路的立场上(Pinker,1995:103—104),试图将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相调和,但是社会权利却使个人的权利要求同义务分裂开来,即强调国家对个人的福利责任而没有对个人应该承担的责任作出说明。因而,社会权成了个人对国家的单方面福利要求权。在这种权利观念的支配下,人们把权利看做仅仅是满足自己需要的媒体,而没有将它同相应的义务相联系,结果是在公民权利的不断扩张中,“对实现这些权利所需要的义务和责任却保持沉默”(雅诺斯基,2000:1—2)。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公民权利理论内部法律与政治权利的个人主义性质同社会权利的集体主义性质的冲突。从起源上讲,近代以来公民权利首先作为维护财产自由的个人权利在法律上体现出来,接着形成的政治权利也基本上是作为消极的公民权利用于“保护公共秩序和私有财产”、保护私人生活不受公共干预。从本质上说,法律和政治的权利“信奉保护私有财产而否定一切其他经济和社会权利”(唐纳利,2001:81;雅诺斯基,2000:24—25),它们是与市场原则共存的。与此相反,社会权利本质上是对个人权利,特别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否定,是反市场原则的。它要求通过公共的干预,来解决私人财产由于无限制的积累所造成的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等社会问题。因此,社会权是福利权,是福利集体主义价值观的政治表达。然而,社会权利的实现并不是无条件的,只有在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一致的前提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才是合理的、有效的;如果两者之间的需要不一致,或者说把国家对公民的福利承诺当做“白吃的午餐”来对待,那么社会权的实施将会削弱人们的工作动机,形成福利依赖。而要做到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的一致,就必须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

权利和义务的分离又与公民身份理论本身的缺陷有直接关系。作为解释公民法律、政治和社会权利的理论架构,自从马歇尔对公民身份做了精心的说明后,就成为各种解释公民社会和公民权利的社会科学理论广泛使用的概念。[17]但是,由马歇尔所制定的公民身份的理论传统一直存在一些重大的缺陷。他对公民权利的分析是线式的,这种进化论式的演绎以英国的社会历史发展为依据,这就使理论本身带有简单化的问题。因为,公民身份是涉及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问题,而人们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理解和它们所包含的具体内容规定,要受复杂的社会经济与文化环境的制约,以及不同国家政治制度的影响。埃斯平-安德森对福利资本主义三个世界的分析就向我们展示了这种多样性。它不仅提出了三种对福利国家的基本解释架构,而且指出了每一种类型中,不同的国家又存在许多具体差别,因此很难用一种普遍的理论加以解释。在这种情形下,弄清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性质对于澄清两者的关系是首要的。

公民权利的观念是作为消除社会排斥、实现社会公正的举措而得到现代社会认同的。社会排斥是社会的商品化和市场竞争造成的个人与社会的脱离,特别是个人与劳动市场的脱节(德莱威,2002:147)。公民权利的去商品化功能就在于通过政治赋权,运用政治和行政的手段对自发的市场力量进行干预,以校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然而,公民的权利是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联系的,公民权利的赋予确认了一个人的公民资格,但并不等于这种权利的实现。权利的赋予仅仅是获得一种形式的公民身份,要使这种身份具有实质的意义,还必须承担起公民的义务。义务是责任,这种责任既是指公民要为自己的生活和幸福负责,正确地运用权利来实现这一目标,也是指公民要对他人的幸福和社会的繁荣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使个人的权利目标与社会的需要相一致。如果只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或者像自由主义者所主张得那样,把权利片面地理解为天赋的个人自然权利,义务的观念就没有立足之地。

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之所以有缺陷,根源就在于他的社会权利说虽然是以福利集体主义为着眼点,然而它的基础却是个人主义的。个人主义“在道德和道义论方面的重点显然是在于个人及其被动权利”,而社会权利和群体权利往往会违背自由主义立足于个人的原则,除了在有限的范围内(诸如纳税、不伤害他人、忠诚于国家和服兵役等基本的法律义务),义务是不被强调的。“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则往往难以纳入自由主义理论,因为这些权利需要有更广泛的义务才能使之得到充分行使”(雅诺斯基,2000:25)。从这一点来说,要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就需要有一种更深刻地阐述两者关系的政治、道德理论来克服个人主义原则的片面性。这一点,我们只有在集体主义的理论中才能找到。

公民身份理论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观念的冲突,又暴露了它的另一个重大理论缺陷:试图用公民身份的概念来掩饰、取代阶级分化的概念,模糊阶级地位的差别和阶级斗争对社会福利发展的影响,以所谓的政策分析来代替思想体系和经济、政治关系的分析,把社会正义的实现看做是客观政策调整过程,完全抹煞了社会福利中思想、价值和世界观的作用。这种非意识化的思想取向,导致了马歇尔及许多福利理论家在对待公民身份与福利国家的问题上,把社会福利同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区隔开来,采用功能主义的或社会工程的方法排除社会福利或社会政策中的主观价值,使公民社会权利这一出于深刻的政治和道德动机的福利集体主义的重大主张,被政策化为靠官僚机构的行政人员或政客来操作的工具。而作为现代社会维护社会正义局面的主要政治、道德举措的社会福利则在这种科层化的操作主义运用中,沦为选票政治的加权筹码。

丹尼尔·贝尔所谓“意识形态的终结”,正是对福利国家和公民身份的技术化或形式主义化的政策取向的最好总结。在他看来,如果说19世纪的意识形态是普世性的、人道主义的,并且是由知识分子来领导的,那么20世纪的大众意识形态则是地区性的、工具主义的,并且是由政治领袖创造出来的。前者的驱动力是社会平等和最广泛的自由,而后者的驱动力则是发展经济和民族繁荣(贝尔,2001:463)。同样,曾经被保守主义视为“通往奴役之路”的福利国家,随着意识形态的终结,也被笼统的政治共识——“接受福利国家,希望分权、混合经济体系和多元政治体系”(贝尔,2001:462)所动摇。因此,既然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能够运用政策和技术的方法处理社会问题和各种利益冲突,那么,所有意识形态争端也就寿终正寝了。

用公民身份来掩饰人们社会阶级地位的区别,用普遍主义的、制度化的福利来证明福利国家无阶级差别的社会平等和正义的理想,所有这些都不能克服忽视义务的公民权利理论的局限性。正是公民权利与义务相分离的内在矛盾,导致了福利国家在其实际的发展中不断暴露出它的弊端,以致自由主义攻击福利国家破坏了人们的工作伦理,降低了他们的工作动机,造成了人们对福利的依赖,使个人丧失了自主性并破坏了自由的原则等。而福利国家的运作也暴露出种种的问题:像社会服务的平均化和官僚化,导致一些需要帮助的人得不到应有的照顾,而另一些人却在享受“白吃的午餐”;政府支出的过度膨胀但工作效率低,有限的福利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运用;公事公办的官僚作风盛行,服务缺少人情味;过度膨胀的国家的福利行政行为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增长的缓慢,国家财政负担加重甚至出现财政危机,以致在20世纪70年代,福利国家变成了低效、无能、没有活力和社会压抑的代名词。西方国家政治上的右派攻击它破坏了自由秩序的原则,“左”派则把它当做实施政治欺骗和瓦解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的工具。福利国家陷入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价值危机的重重困境之中。

因此,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矛盾来看,福利国家对公民权利的过度保护造成了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失衡,而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对立又使法律权、政治权同社会权难以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所以,尽管马歇尔强调它们三者是相依相伴的,然而,“受制约于公民权和政治权共存的市场原则,它们之间又处于‘交战’状态”(霍姆伍德,2002:14)。它使作为校正放任自由的市场资本主义弊病的福利国家采取了对公民社会权利的全面福利保护的政策,试图以国家干预市场的社会再分配方式来平衡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可是,在总体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所包含的经济、政治冲突的根源没有根本消除的情况下,或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在劳动没有成为人的第一需要、没有变成自觉自愿的活动的前提下,这种福利集体主义的策略并不能达到消除矛盾的目的,只能被看做是一种“免费午餐”。换言之,普遍的社会福利没有转化为人们自觉自愿的工作态度,没有激发人的工作热情和主动性,没有成为人的自我发展和培育他的社会责任感的条件,而仅仅成为一种“不要白不要”的待遇和利己的“享受”。因此,超越公民权利的政治和道德局限性,探讨公民社会权利的福利观的更可靠的社会基础,就成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权利理论发展的新方向。

四、发展公民权利的新思路

在20世纪80年代,福利国家危机论引发了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的全面否定。它把福利国家的危机看做西方社会的危机,主张重建放任自由的市场体制,恢复个人主义价值观对社会生活的主导作用。对它来说,“市场交换关系是抗衡国家官僚与强制行为的经济自由系统”(霍姆伍德,2002:15)。诺尔曼·巴利指出:在社会福利的实施中,为了社会的正义或平等,福利国家把个人的需要当做社会服务的前提,用社会权的概念加以表达,以抗衡市场活动的自发性。但是,需要不仅是国家干预的前提,也是市场交换的基础。在市场系统中,需要通过个人的选择来表达,是一种自愿行为;而在国家干预中,需要却被纳入一个非自愿的政治过程中。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应该考虑人的需要,而在于是自愿和自由地满足,还是采取强制行为。因此,对自由主义来说,竞争性的市场交换展示了最大的公正和个人需要,它表明自由和强制行为的区分才是市场体制和福利国家体制的正确区分(Barry,1990:69—70)。巴利的话向我们暗示了自由主义福利思想的基本观点,应该用市场所提供的自由和效益来取代无所不包的福利国家的所有强制行为。而公民的社会权利正是在国家的强制行为中实现的,抛弃福利国家的强制,就必须抛弃构成福利国家的重要政治基础的公民权利理论。

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特别是社会民主的福利国家的全盘否定,又一次把回避意识形态争论的福利国家推到了意识形态争斗的中心。面对新自由主义的挑战,以吉登斯为代表的新社会民主主义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在吉登斯建构的“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的政治图像中,老社会民主主义的社会福利主张同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取向的个人主义福利观的对立不是绝对的,随着社会主义在苏联和东欧的历史尝试的失败,“两极化时代的过去,大多数国家已经没有与其针锋相对的敌人。面临着危险而不是敌人的国家不得不到与以往不同的地方去寻找合法性的资源”。因此,“超越‘把国家当敌人’的右派和‘认国家为答案’的左派”,重构国家并重新理解福利国家的起源与本质,就成为第三条道路解决现代福利制度困境的主要纲领(吉登斯,2000:74)。

吉登斯认为,第三条道路的福利主张建立在一种混合经济的基础上,它吸收了老社会民主主义与新自由主义的经济观点。他说:“古典的社会民主主义主要关注于经济安全和再分配,而把财富创造视为一件不太重要的事。新自由主义者则把竞争和财富创造放在首位。”“第三条道路”政治认为两者都具有十分紧迫的重要性,给予它们同样的重视。因此,这种新型的混合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试图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建立一种协作机制,在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的动力机制的同时,把公共利益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加以考虑”(吉登斯,2000:103—104)。

从这种混合经济的立场出发,吉登斯重新阐述了“没有责任就没有权利”的公民权利理论,来作为其积极的福利概念的基础。在他看来,要超越公民权利的福利国家理论及实践的局限性,必须要确立建立在生活政治和能动性政治基础上的积极福利的概念。所谓生活政治是指政治应该关心人们日常生活行为和观念的变化,鼓励人们采取积极的态度来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以控制人为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而不是只注意对外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进行控制。能动性政治则是强调人必须在积极的行动中克服不安全的因素,预防各种风险的发生。

吉登斯指出,从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来看,“实际上,大部分福利措施的目的是解决已经发生的事,而不是切断事情发生的根源,这是‘国家失效’的主要原因”。因此,“第三条道路”主张用生活政治和能动性政治的方法来“切断事情发生的根源”和“从根本上治疗”[18],以解决福利国家那种“自上而下的福利分配制度”和仅仅立足于“保护和照顾”,而“没有给个人自由留下足够的空间”(吉登斯,2000:117),使个人不必为自己的和集体的福利承担责任的弊端。在它们基础上形成的积极福利概念,就是要克服强调权利轻视义务的福利片面性,以一种积极的态度来面对我们生活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的能动作用而不是等待社会的救助。因而,积极的福利不光强调公民的福利权利,它也强调个人责任,并且倡导“公民个人和政府以外的其他机构也应当为这种福利做出贡献”。从社会政策的层面来看,这种积极的福利不仅关注人的经济利益,更关注人的心理利益的培育。它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投资在人力资本上,以培育人的能力,而最好不直接提供经济资助,以避免产生福利依赖。“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我们应当认识到,福利供给的重组应当与积极发展公民社会结合起来”(吉登斯,2000:121—122)。让公民社会在提供福利服务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自上而下的分配福利资源的做法让位于更加地方化的分配体制,这就是用福利社会代替福利国家。

吉登斯对福利国家体制改革的阐述,远远地超出了马歇尔公民权利的福利思想。它提出了社会积极参与福利计划的新思路,来克服单纯的国家福利带来的种种弊端,这对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如何使一种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福利思想成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规范理论,不仅是一个操作性的问题,还要涉及意识形态的重大争论,以及价值观和道德立场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吉登斯试图以所谓“超越左与右”的对立的方式,对这个问题作调和式的解决,在实践中是无法推行的。正像《不安全的时代》一书作者指出的:

我们所处的时代,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和主张对经济实行民主控制的社会民主主义之间正在进行一场重大的斗争。前者代表的是金融利益,后者则代表老百姓的利益。这两种意识形态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从经济方面讲,社会民主主义最根本的特点是“安全”,而东山再起的自由市场恰恰毫不掩饰地排除了这一经济特征。假如社会民主不能带来安全,那么它就一文不值;自由市场要是能够为人们提供安全的话,那就不是自由市场了。(埃利奥特、阿特金森,2001:1)

因此,吉登斯的“第三条道路”看起来是一种通过提倡个人责任、自主性和工作福利来克服福利国家和公民权利理论的局限。但是,在实践过程中,它却只能通过向“右”靠拢来消解社会民主主义所主张的公民权利、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政治道德主张,以牺牲人民的经济安全来实现所谓福利国家的改革。换句话说,他的所谓“激进政治”的主张,实际上是用个人主义的价值观取代福利集体主义的社会平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观。而我们知道,公民权利作为一种政治上和道德上可想望的事物,其基本的价值在于它赋予了所有的人平等的经济、社会权利,这种权利不能以任何理由被剥夺。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理论之所以在福利国家的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暴露出种种的局限性,根本的原因在于福利国家的创建是受人们现实的政治动机的支配,为了一种阶级的政治利益而采取的策略。正像吉登斯自己所看到的,“福利国家”这个概念的形成,“它的起源远远背离了左派的理想。实际上,创立福利国家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驱散社会主义的威胁”(吉登斯,2000:115)。而贝弗里奇于1907年到德国考察其社会保险制度,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怎样避免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攻击。

从另一个方面看,公民权利和福利国家也同现代国家的历史相联系。“现代国家是在战争的严酷考验中逐渐形成的,而且,战争和战争准备影响国家制度的许多方面。国家创设公民权和福利项目的主要目的就是拉拢人民并获得他们的支持”(吉登斯,2000:75)。这样的政治动机显然是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追求带上了机会主义策略的印记。正是这些政治动机导致了福利国家和公民权利理论的政治道德追求的分裂,使它们的政治目的与道德前提相脱离。

就此而言,在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主张制度化的过程中,虽然社会福利是源于慈善救助和人道主义的追求,有其深厚的利他主义的道德基础。然而,在制度化的过程中,特别是作为公民权利被政治化以后,社会福利的道德本质就被政治的要求和“日常惯例”的工作深深地掩盖了起来。“在福利制的实践中‘对规则的程序化执行,已经取代了道德的评估’”(鲍曼,2002:92),以致它的道德基础反而无人问津。这种对道德本质的忽视,不仅导致了福利实践的盲目性,而且也使人们对社会福利形成了极大的误解。这里面既有把福利视为“免费午餐”或个人的“当然权利”的认识错位,也有把福利当做破坏人的进取精神和工作动机的消极因素的自由主义批评,还有“第三条道路”用工作福利代替社会福利,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对个人福利影响的主张。这些不同的认识和态度,反映了当前社会福利面临的种种道德困境,如果不将它回归到应有的道德基础上,社会福利就将陷入更大的危机。

进一步说,尽管公民权利理论在社会福利的实践中暴露出种种的缺陷,但是它所包含的民主、平等和社会正义的政治道德理想对于现代社会福利的发展,对于保护人民的基本生活安全,抑制全球化的市场经济对人民生活幸福带来的负面影响,仍然具有基本的价值。而对于正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来说,发展一种以集体主义价值观为基础的公民权利理论,具有更重要的政治道德意义。在完成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之后,是把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幸福完全交由市场来决定,还是通过国家给予保障,这是中国社会福利发展面临的重大选择。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福利需求,维护社会平等和正义的局面,而不是牺牲他们的利益来迎合市场的要求,应该是社会主义国家责无旁贷的职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不承担责任,走西方福利国家的老路。因此,认真研究福利国家的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和吸收公民权利的福利思想成果,对于建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福利理论,指导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福利实践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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