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总论(第二版)
- 杨建顺
- 1586字
- 2020-07-09 18:30:27
第二版前言
借我国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良机,总结初版三年多以来教学实践的经验,我们对《行政法总论》进行了全面修改,推出了《行政法总论》第二版。
编写一本好用的行政法学教科书,需要坚持确认、承继和发展的理念。
《行政法总论》第二版秉持了这种基本理念,尽可能做到在书名、篇章结构、概念内容和引论规范上保持《行政法总论》既成的品位,注重教材体系的严谨性、内容的承继性、理论的务实性。
在篇章结构上,本书依然由5编18章构成。其中,在章节体例架构上进行了较大调整的有如下3处:
其一,第三编“行政作用法”之第九章“行政立法”在节的构成上进行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委任立法与行政立法”“法规命令”“规章”和“行政规则”的架构,改为“委任立法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则”的架构。这种架构,在注重属性分析的基础上,突出了形式意义上行政立法的分析,更有助于学生理解实定法内容。
其二,第四编“行政的程序统制”之第十四章的标题由原来的“行政信息公开”改为“政府信息公开”。这样修改,在内容上更注重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全面解读,有助于为将来全面展开行政信息管理制度分析提供规范解释参考。
其三,第五编“行政救济法”之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在内容上按照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在节的构成上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由原来的“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诉讼的审理及裁判”和“客观诉讼”的架构,改为“行政诉讼制度概述”“行政诉讼的类型”“行政诉讼的起诉和立案”和“行政诉讼的审理与裁判”。
此外,根据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协议”等规定,在第三编第十二章之第三节“行政合同”部分增加了“行政协议”的讨论。作为节的标题,没有采纳以“行政协议”取代“行政合同”的观点,将有助于引导相关理论研究注重实务并推进实务发展的正确价值观。
除了《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外,近年来已有相当数量的法规范次第修改,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本教材添加了相应的新法规范和参考文献等。在法规范表述上,尝试采用了省略全称和简称交代、直接表述为简称的方式。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略“中华人民共和国”,直接表述为《公务员法》。多次涉及的重要的司法解释则依然采用全称和简称交代的方式(最初出现时有全称,括号内交代简称,之后统一用简称)。
在内容阐述风格方面,对第一章至第三章以及第七章进行了较大调整,充实了注释、删除了部分内容,省略了德文括注等表述,使内容更加凝炼,各章之间的协调性进一步增强。
本教材的体例构架坚持以追求行政法学体系的系统完整性为目标,建构了一套以“行政行为”概念为核心,以“行政行为的形式论”为基础,并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的逻辑严密的当代行政法总论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将本法相关条文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这使本教材的相关概念架构具有了实定法层面的支撑,佐证了2012年本教材初版时所确立的行政行为概念与此次改革所确立行政行为概念的一致性。可以说,本教材所阐述的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制度理念,也为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之下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重构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教材定位为法学本科教材,也可以成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指定用书。一方面,本教材将引注的规范性问题视为一个重要的问题来对待,力图向学生展现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和规范性;另一方面,本教材对行政法学基础性问题进行了重新界定和体系架构,同时注重理论发展的延续性,无论是对行政作用法的全面梳理,还是对公物法的全面系统而深入的经典阐释,都为我国该领域的研究拓展奠定了体系性和基本原理性的支撑。
《行政法总论》第二版的出版,得到北京大学出版社及邓丽华编辑的鼎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杨建顺
2015年12月1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