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可预见性标准的基本理论及其检讨

本章研究可预见性规则的基本理论问题,为以下章节的论证打下基础,共分为五节。

第一节界定了可预见性的概念,列举了判断可预见性时的诸考量因素,包括地点、行为、行为人、准备工作、人性假设、历史资料、特别感官资料与常识等。

第二节指出了可预见性标准的两大基本功能,即作为认定过错(过失)与近因的标准;并以Palsgraf案为参照,论述了这两大功能的异同之点。

第三节分析了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的理论基础,包括心理学基础、法社会学基础、法哲学基础和法经济学基础。

第四节从历史的角度,分析了侵权法可预见性规则的沿革,指出从合同法到侵权法中的可预见说、从侵权过失认定到近因认定中的可预见说、从早期可预见说到直接结果说再到修正可预见说的历史演变过程,并指出修正可预见说是对早期可预见说与直接结果说的折衷。

第五节比较了侵权法与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指出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对侵权法的合理借鉴意义,并指出责任竞合时受害人选择违约救济较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