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鉴定学(第二版)
- 霍宪丹
- 21994字
- 2021-03-30 11:32:50
第四章 司法鉴定基本原理
本章概要
第一节 司法鉴定物质转移原理
一、物质转移原理及其形成与发展
物质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包括有形的物质与无形的物质,一切客观存在的都属于物质的范围。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活动、自然界的变化、社会现象的产生,都具有物质性特点。犯罪行为是物质性的反映,正因为它具有物质性特点,鉴定主体才有条件对其进行认识和揭示。诉讼争议,也是物质间相互关系的反映。司法鉴定对象,都是物质的表现。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司法鉴定中物质概念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目前进行鉴定的物质对象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是实物型物质。它是有形的,可以用目力和科学仪器观察到的物质实体。如毒物、毒品、爆炸物、金属微粒、泥土、粉尘、纤维、油渍、人体微细物质等。它们是司法鉴定最常见的对象。
第二类是痕迹型物质。它是实物型物质(含物品、物体)的外表形态结构和其组成部分,由于机械作用、理化作用和自然变化,形成于载体物上的痕迹。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牙齿痕迹、碎裂痕迹、笔迹、图像、印刷字迹等,这些是司法鉴定最为多见的物质对象。鉴定这类物质,主要不是确定其理化成分、结构特点和生物特性,而是寻找其形成痕迹的“物”或“人”,或者判明痕迹形成的原因。
第三类是信息型物质。无论是电子信息还是其他信息,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都是物质的一种表现。电子信息型物质是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物质类型。如声频与视频录音带和录像带、光碟、软盘等储存的信息,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有关环节和部位留存的电磁痕迹及其内容。这类物质与前两类物质有许多不同,它是由光电转化、声电转化、光化学转化、电磁转化等转化方式而形成的转化物质痕迹,其中许多物质痕迹在一定条件下还可“复原”。这种转化物质痕迹是逐渐增多的新兴鉴定对象。
上述三类司法鉴定物质都与物质转移原理有密切关系,明确其转移的条件、过程及转移后的特点,对于选用鉴定方法和评断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有着重要意义。
由于物质范围的扩展,物质转移概念也在不断发展,至今尚无一个定型的统一定义。在司法鉴定科学领域,它还只是由物质交换、物质转移、信息传递(转化)三者的本质特征综合而成的一种界说。所谓物质转移,是指物体的物质或信息被其他客体物承载、交换、吸收、转化,而在相关客体物上存留一定的物质、信息的物质运动过程。包括物质实体的自身转移、物质实体外表结构形态的形象转移、信息物质的吸收或转化等转换形式。物质转移用于鉴定的基本原理是:证据是一种信息,而信息是物质的一种反映,鉴定中的证据信息是一种客观存在,它可以在不同客体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交换、转移、传递,并在其承载客体上留存相应信息,从而可被获取和运用。
1.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警察实验室鼻祖、物证技术学先驱之一洛卡德在20世纪初期提出:犯罪实施过程是一个物质交换过程,犯罪行为人作为一个物质体,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总是要与现场相关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交换关系,从而导致接触体之间会发生一些形态变化,或者其被黏附某些物质,或者被其带走某些物质,总之,接触体相互之间会发生一定质或量的变化。洛卡德和他的同事们将犯罪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交换这一客观事实总结为“物质交换原理”。这一原理强调物质系统能量不变,在交换过程中客体间的物质总量不会增多或减少,只是出现了交换现象。
2.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随着侦查学的发展和现代痕迹学基础理论的建立,物质交换原理存在的局限性不能解释多种痕迹形成机理的过程和言词信息的交换规律,因为它们的形成并不能完全反映物质的能量守恒法则,而是以接触“复制”方式,或者是以感官、记忆方式进行转移的。如手印、鞋印、枪弹痕迹的形成,又如目击证人看到犯罪现场上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某一个片段、听到的某些说话声,或者物体发出的声响而留存于其头脑中的印象痕迹等。这种转移现象超出了物质交换的范围。于是,在20世纪中叶以后,侦查学家和司法鉴定学家逐步将物质交换原理扩展为物质转移原理。后者可以涵盖前者。物质转移,既包括参与物质转移各方的形态变化、物质量的增减,也包括物质的信息被其他物质体所“复制”、吸收等变换形态。这一原理,对于物证鉴定和诉讼取证有更重要的指导意义。
3.信息转移原理的兴起。上述物质交换与物质转移原理主要是针对有形的物质性证据的形成机理进行研究的,由于电子技术的发展和证据范围的扩展,对于电子数据证据、意识信息证据的形成过程就难以作出恰如其分的解释。20世纪中叶,通讯技术理论的建立,为信息科学的诞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在随后的几十年间,信息技术被陆续引用于犯罪侦查和司法鉴定领域。我国侦查与鉴定学家将现代信息科学原理与洛卡德的物质交换原理结合起来,提出了信息转移原理。
信息转移有两个显著特点:(1)信息物质转移的自动性。信息转移的过程与途径很复杂,它与相关客体之间并未发生过实质性接触。(2)物质信息被留存于多个方面,不局限于接触与被接触客体之间。如计算机入侵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与被侵害者的计算机之间的电子数据必然发生交换,一方面侵入计算机要获取被侵计算机中的电子数据,同时又会在被侵计算机系统中遗留自己的电子痕迹,而且还会在登录途径的有关站点中保留一定痕迹。这多处电子数据痕迹都是自动转移的结果。从本质上讲,证据就是一种信息,信息是物质的一种表现,而物质同时又往往是信息的载体。因此,信息转移是物质转移的一种特殊方式。这一原理丰富了现代司法鉴定理论,拓宽了司法鉴定材料的来源和鉴定范围。
现代物质转移原理是一个理论体系,而非一个单纯的理论观点。它包括特殊领域的物质概念与类型、物质转移的科学基础、物质转移的条件与方式、现代物质转移原理的形成、物质转移原理在司法鉴定和犯罪侦查中的理论与实践价值等多方面的理论问题。
二、物质转移的依据与条件
无论是物质量的转移还是物的外表结构形态特征被转移成痕迹物质,或者是物质中蕴含信息的转移,它们各自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科学基础,遵循各自的转移规律。传统理论认为,物质不灭、能量守恒和人的行为的物质性,是物质转移的科学依据。尽管不同类型的物质转移方式有所不同,但都要以物质不灭、能量守恒或能量转化作为先决条件。物质转移的任何形式,首先要有物质体存在,电子信息转移也离不开信息源。唯物辩证法认为,行为是物质性的表现形式,是一种物质运动。司法鉴定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都是由于行为人的刑事行为、民事行为、行政行为导致的结果。行为主体的物质性运动,必然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实施,从而改变事物的原有状态,引起有关物质按照自己的运动特点转移。信息的物质性,物质运动的客观性,反映了网络空间中信息转移的不可避免性。
物质转移是物质运动的客观规律。仅就司法鉴定中常见的物质转移过程而言,一般需要两个条件:(1)转移客体的条件,多数是要在两个客体之间进行。(2)外力作用条件,包括行为人的作用、自然界相关因素的作用、参与转移物之间的理化作用、信息传递作用、机械作用等。外力作用的方式,可以是接触、吸收、传递、化合、分解等多种。物质转移的结果,必然导致参与转移的一方、双方或者各方引起一定的变化,信息转移也不例外。如计算机在网络空间入侵犯罪,必然会在作案计算机、网络服务器、被侵计算机中留下数字痕迹。
物质转移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物质量与质的转移,即传统物质转移理论中的物质交换方式。由于行为主体或造型主体之间发生接触或交换关系,导致接触体或交换体之间产生一定的形态变化,或者被黏附、脱落某种物质,或者被吸收、带走某种物质,使相关方发生量或质的变化。(2)物的外表形态结构被承受体“复印”而转移成痕迹型物质。这种转移方式并不完全遵守能量守恒法则,而是以“接触复制”的方式,或者以感觉、记忆方式实现转移的。如形象痕迹、记忆痕迹的形成,即超出了物质交换的范围。(3)物质中蕴含信息的转移。如电子数据是由于人的行为产生自动转移的结果,其数据、图像或痕迹不仅寓存于主动入侵的计算机与被侵害的计算机之中,同时还保留于登录途径的网络站点之中。
三、物质转移原理与现代司法鉴定
鉴定材料是鉴定的物质基础。鉴定材料虽有分散性、多变性、隐蔽性等特点,但它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会完全被自然或人为因素掩盖、隐藏、破坏,也不会完全自动消失。侦查人员、司法人员、鉴定人可以根据物质转移原理及相关规律,应用科学技术方法对犯罪相关场所进行勘验、检查,从而有效地发现、提取鉴定材料。如实物型物质,可以依据物质交换原理进行发现与提取;痕迹型物质可以依据物质信息转化、复制、接触等原理予以发现和提取;电子信息物质(电子数据材料),可以依据电子信息自动转化的特殊规律,在信息源(行为人、受害人等)、信息道(犯罪场所、计算机等)、信息宿(网络空间)等方面发现与搜寻证据材料。
电子数据证据是一类新型的法定证据,也是司法鉴定的新对象。这种鉴定对象在我国虽有几十年历史,但对其产生、发现、提取、固定、保存、鉴定的原理和方法尚缺乏系统的了解和研究。近十几年,电子信息转移原理被确立后,发现电子信息转移具有不直接接触性、不守恒性、不对称性三个特点。网络空间不同节点(电脑)之间的信息交换是源于其互联互通;电子信息以复制方式进行转移,信息是可以分享的,犯罪过程或其他法律行为过程中两个物体间任何一方获得了对方的信息而本方也不会丧失该信息,而且这一信息还可能继续转移到其他客体上;电子信息转移具有单向或双向两重特性,传递方将自身的信息传递给接收方,而接收方并不一定将自身信息反馈给传递方。电子信息转移原理还发现了该种信息转移的过程与路径。如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空间,犯罪行为人通过计算机发布犯罪信息资料,无疑应在该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和被侵入的计算机上留下数字痕迹。如犯罪行为产生于物理空间,有关犯罪信息可能产生由物理空间向网络空间转移的过程,而行为人的影像、活动状态、行为特点等信息资料都会留存于视频监控系统或手机服务系统,或者侦查机关的信息采集系统。侦查人员和其他司法人员根据电子信息转移的特点、途径与过程,可以在相关的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去发现、提取电子数据痕迹作为鉴定材料。
大多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是两种情形,或者是以犯罪事实立案,或者是以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学上将其概括为两种侦查模式:即“以事立案,从事到人开展侦查”;“以人立案,从人到事开展侦查”。这两种侦查模式是百余年来侦查学界的经典理论。这种模式用于侦查传统的犯罪案件无疑是行之有效的。但在目前和今后,侦查涉及电子信息犯罪的案件,传统侦查模式就有局限性。因为网络时代不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要经历网络空间,或者发生在物理空间而牵涉到网络空间。侦查这类案件,无论是以“从事找人”还是“从人找事”作途径,都要横跨物理与网络两个空间,两者联系的中间纽带就是电子信息设备。因此,有的侦查部门和学者总结出,侦查涉及网络犯罪案件应实行双向侦查途径:第一步是“从事到机”——查找涉案的电子设备或账号,第二步是“从机到人”——找到涉案的电子设备或账号的使用者或关联者。侦查过程中电子设备和账号起枢纽作用。这一新的案件侦查模式虽不是唯一的,但在侦查涉及网络犯罪案件中是不可缺少的,是对传统侦查模式的一种补充,是侦查网络犯罪案件模式的创新。
司法鉴定领域,研究物质转移原理的目的之一,是寻找鉴定材料形成的规律性。物质转移的三种方式,实质上就是鉴定材料的不同形成方式。鉴定方法是依据鉴定材料的性质和特点选定的。如由物质交换原理形成的实物型鉴定材料,鉴定所要解决的多是定性、定量问题,主要应当采用理化检验、生化检验方法;由物的外表形态和结构或人的行为习惯形成的痕迹型鉴定材料,鉴定多是解决同一认定问题,鉴定主要选用数学统计法、物理比较法、电子学比较法等;由电子信息转化或传递原理产生的信息型鉴定材料,鉴定主要是解决恢复事实、显示事实、辨明事实真伪等问题,多用电子技术方法实现鉴定要求。
相当一部分司法鉴定对象都是经过物质转移方式形成的,其转移方式不同,对鉴定意见的证明作用也有差别。尤其是对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意见的评断更要重视这一原理的运用。物质转移型鉴定材料多数不是物质形态和信息的原样复制,而会根据不同转移条件和方式发生不同程度的量或质的变化,每种鉴定对象或每个鉴定对象的属性,都有可能随转移条件和方式的差异发生不同的变化,因而在其量和质方面既有相同的部分又有变化的部分。鉴定主体之间,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差异和制约,对同一事项的鉴定意见可能出现不同的量或质的差别。鉴定人、司法人员、律师应当遵循物质型、痕迹型、信息型不同鉴定材料的转化特点规律评断鉴定材料因转移过程可能发生的变化及对鉴定的影响,从证据链总体上考察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可靠性。
第二节 司法鉴定同一认定原理
一、司法鉴定中的“同一”与“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原理中的“同一”,是指客体的自身同一,即被鉴定客体物与其自身为同一物。“客体自身同一”,是自然辩证法中一个基本观点。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人、完全相同的物,只有“同一”的自身。同一认定原理中所说的“客体”,是指与案件事实相关、能据以证明案件情况、需用专门的科技手段进行鉴定的物体、物质、物品、人身以及某些事实或物质现象。而“客体自身”,是指客体某些方面具有唯一性的物质形态。如人的肤纹特性、人体外貌特性、人的遗传物质基因特性、书写习惯特性等;印章、鞋底、枪支弹道、车轮胎花纹特性等。一个具体的人、具体的物,某方面的物质特性,只能与其自身相同,不可能与其他人、其他物相同。否则,同一认定鉴定也就成为不可能。
客体的自身同一,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客体物的组成部分与其自身为同一个整体物,如人体物质同一、动植物体物质同一、断离物或分离物与其整体物同一;另一种是客体物的反映形象(痕迹或复制品、声纹、图像等)为其自身所形成,如检材指印与样本指印、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检材牙齿印与样本牙齿印、检材声纹与样本声纹,为同一人的指纹、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同一人的牙齿、同一人的语音习惯所形成。此类“同一”即称为人的手指乳突花纹同一、书写习惯同一、牙齿结构形态同一、语音习惯同一。
在司法鉴定中,常常出现“同一”“相同”“相似”“一致”这四个既相互联系而又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四者各自具有根本不同的标准,若互相换用,必将导致鉴定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误。
“同一”是指客体自身的部分与整体同一,或者客体反映形象之间特征总体相同证明其来源于同一客体自身。它不是客体特征个体的相同。“同一”具有唯一性,是客体自身的同一,是独一无二的。客体间个体特征相同,不能称为“同一”。如两个人,在眼角上有一颗形态相同的痣,两个人同写一个“1”字的笔迹特征相同均不属“同一”。
“相同”是指两个事物的特征有某些符合的表现。“相同”指的是客体个体或整体部分特征相同,“同一”,是指其“总体”的唯一性反映。两个事物的特征相同,有可能是客体自身,也可能根本不是。鉴定中所说的“同一”与“相同”,认定的标准极不一样。是对“总体”与“个体”或者“总体”与“部分”而言。鉴定中所说的“相同”,一般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客体间的种属特征相同,用鉴定的习惯语言表述为“客体种属一致”,实质上是一种相似的层级。第二种情况是检材与样本间个体特征或局部特征相同,鉴定书上通常用个体特征相同或不同表述,或者部分特征相同或不同的限制性术语表示。第三种情况是检材与样本间各方面的特征相同,但“不同一”。因为两者间不具备认定为同一个客体的基本条件。如对于复印或扫描打印形成的签名字迹、指印、印章印文,无论其检材与样本两者或其中一种为复印件或扫描件,通过比较鉴定虽然发现两者间各方面的特征都相同,但都不能认定它们为同一人书写或为同一人手指遗留或者为同一枚印章所盖,它们只是“相同”而非“同一”。这是由于它们不是客体自身直接形成的产物,复印件或扫描件可能是原件的真实反映,也可能是伪造、变造形成的“再生物”,从逻辑上和事实上讲,都不具备直接认定为同一的条件。如果该复印件或扫描件来源的真实性获得了合法证明,可以由“相同”进而认定为“同一”。鉴定意见中的“同一意见”与“相同意见”是有根本区别的,其证据证明力也是不同的。鉴定人在出具“同一”或“相同”意见时,不仅要严格把握鉴定技术标准,同时还必须审查检材与样本的来源与性状,不能忽视鉴定材料的条件,混淆“同一意见”与“相同意见”的界限。同时,这两种“鉴定意见”在表述要求上也有区别。
“相似”属于相像、相仿、大致相同的层次等级,是一个不确定的判断结果。鉴定中出现相似性的判断结果,一般也有三种情形:客体间种属特征一致,本质上只能是一种相似性意见;检材与样本间种类特征一致,部分特殊特征相同而部分不相同;检材与样本特殊特征大部分一致,但少部分有本质性差异。客体间“相似”只是部分特征或局部特征相同,而不是客体间总体特征相同,更不是客体自身同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客体物之间出现“相似”的不少,“相同”的极少,“同一”的没有。有的在鉴定书中将肯定同一意见表述为两者特征总体一致是极不准确的,也不符合证据要求。
“一致”与“相似”的关系。“一致”是指没有分歧,是对认识事物或者比较事物作出的大致评断。鉴定中所说的“两者特征一致”与“两者特征相似”基本上是同一个意思。“一致”不是“相同”。两者有相对模糊与相对精确的区别。
“符合”与“同一”和“差异”与“不同一”的区别。“符合”是指事物的数量、形状、情节相一致,是对事物相同一面作出的总体评断,不是对其局部而言。“差异”就是差别,是指不同的局部或者个别方面。“符合”与“差异”是对事物相同与不同方面作出的总体评断,“符合”是指其相同的一面,“差异”是指其不同的一面。鉴定中所说的“特征符合点”,是指两者相同特征方面,“差异点”是指两者不同特征方面。“符合”不等于“同一”,“差异”决非“不同一”;就鉴定意见总体而言,“符合”中有“差异”,“差异”中有“符合”。只有检材与样本总体上出现本质性符合或者总体上出现本质性差异,才能构成“同一”或者“不同一”的标准。
关于同一认定的概念问题,中外学者曾有过多种表述,有的认为它是鉴定的一个认识过程;有的认为它是一种鉴定方法;有的认为它是鉴定的一种结果。经过五十多年的探讨,我国较多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它是一种判断。即同一认定是对客体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因为同一认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对客体是否同一问题作出的科学判断。同一认定的本质特点是“认定”,是对客体作出“是”与“不是”“同一”与“不同一”的认定,而“认定”是一项认识活动,属于判断范畴。因而,将同一认定定位为一种判断活动,是符合认识规律和鉴定要求的。
二、司法鉴定的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理论体系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同一认定基本概念原理。如客体、同一、相同、相似、被寻找客体、受审查客体、客体反映形象、检材、样本、被认定同一客体、供认定同一客体等。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元素。
2.同一认定科学基础和科学依据原理。主要有同一认定客体本质的特定性、相对稳定性、反映性原理,同一认定客体特征与特性关系、同一认定的科学技术标准原理等,这是同一认定原理的核心。
3.同一认定种类及其基本形式原理。有按同一认定客体的对象分类、同一认定的科学依据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分类三种基本形式,每种鉴定分类都有各自的原理与方法。
4.同一认定步骤、方法原理。同一认定活动一般都应当经历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评断三个步骤(阶段),每个阶段各有不同的任务和方法,其任务、方法都有相应的科学原理。
5.同一认定意见评断与运用原理。主要是阐明同一认定意见的科学性和证明作用的原理和方法。
同一认定原理的地位问题,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它是侦查学的基础性原理,有的认为它是刑事法学的基础性原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基本共识是:同一认定原理是司法鉴定的基础性原理。所谓基础性原理,是指阐明一个学科或一项认识活动最基本的原理和实践方法法则的共同性原理。这一原理,在司法鉴定领域有三方面的意义。
1.同一认定原理是司法鉴定学最重要的基础理论。一门科学的创立,不仅要有以辩证唯物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而且还必须有基础理论阐明该门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实践问题的理论依据。司法鉴定学的基础理论很多,同一认定原理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司法鉴定学是研究司法基础理论、鉴定制度、鉴定管理、鉴定程序、鉴定实务的科学。同一认定原理是以研究鉴定判断活动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所以,它在这门科学的基础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每一个组成部分、每一个子学科都要以这一原理奠定自己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2.同一认定原理是各项鉴定业务的基本原理。现代司法鉴定的专业门类众多,几乎涉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各个领域,鉴定要解决的问题包罗万象,但从其实质上讲,更多是确定“同一”或者“同类”“真伪”“因果联系”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以同一认定原理作为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南。
3.同一认定原理是审查评断鉴定意见是否真实客观和证明力的理论依据。同一认定原理体现于鉴定的全过程,但最终反映在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文书中。鉴定人、鉴定技术辅助人员、鉴定技术顾问、司法人员、律师等审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步骤、方法、依据、标准、鉴定结果的分析论证以及鉴定意见的表述等都要考察其是否符合同一认定原理的要求,为总体评断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程度或是非提供技术依据。
同一认定原理起源于何时,中外鉴定学家未有统一认识。但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同一认定原理是随着各门鉴定科学的创立和发展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在19世纪中叶,犯罪侦查学界提出了类似同一认定理论的一些基本观点,如客体特征与特征组合、特征分类、客体特定性与稳定性、鉴定比较法等。到20世纪30年代,以原苏联学者为首的欧洲学者提出了同一认定的概念与分类,同一认定的方法、标准与条件,指出同一认定原理是犯罪侦查学鉴定的专门方法,同时也是刑事诉讼各个阶段进行鉴定应当采用的方法。20世纪50年代,欧洲和亚洲多数国家的鉴定领域,建立了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但当时同一认定鉴定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客体的反映形象鉴定,如痕迹、笔迹、人像照片等。以后,随着精密仪器的问世,相继研究出了对微粒物质和流体物等无固定外形的整体物同一认定的依据和方法。到20世纪70年代,学者们肯定了运用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对合量整体物进行同一认定鉴定的理论与方法的可行性。由此,由依据客体外表特征的同一认定鉴定发展到依据客体物内部结构、物质成分特征进行同一认定鉴定的理论体系已初步建立。与此同时,美洲学者对同一认定原理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成就。20世纪50年代,美洲成立了“国际同一认定协会”,学者们对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发表了不少有指导意义的见解。主要如:“一个客体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物证技术一系列原理的中心内容就是对‘人’和‘物’的种属认定和同一认定”,“主张将同一认定客体的特征分为形象特征、物质结构特征、空间位置特征三类”,“将数学原理引入同一认定方法体系之中”,“提倡要为各种鉴定客体建立特征数据库,以利制定评断鉴定意见的统一标准”等。欧美学者在利用生物技术对人体物质和动植物物质进行同一认定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我国学者在学习与引进外国先进的鉴定理论与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发展与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体系。主要表现在: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若干基本概念,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角度注入了新的内容,作了明确界定;在同一认定科学基础方面根据物质转移原理总结了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同一认定型鉴定又一个必要条件;在同一认定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方面,发展了同一认定客体特征分类层次理论、客体特征鉴定价值理论、客体特性构成理论;将同一认定原理界定为有关鉴定原理、方法的理论体系,并由五个部分的理论构成;明确肯定了同一认定原理在司法鉴定中的地位,一致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既是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基础理论,又是指导鉴定活动的方法论,突破了国外学者长期固守的同一认定原理是同一认定鉴定和同一认定辨认的基础理论和方法体系的认识局限。
三、同一认定的科学基础
在司法鉴定中,认定客体的自身“同一”成为可能,是由于被鉴定客体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客体本质的特定性或特殊性,是指一个客体区别于其他任何客体,每个客体的本质属性都是特定的。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绝对没有两个完全一样、互相同一的事物。
同一认定客体本质的特殊性,是由其内部条件的复杂性和外部条件的多样性决定的。就多数被鉴定客体而言,主要是由于以下四方面原因的单一作用或综合作用形成了各自特有的本质属性。
1.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不同。客体在其自身形成过程中由于内部种种原因构成了自己的特殊本质。有的是由于客体的生理、生物属性不同,在其外表或内部形成了特殊的形态和结构,如人体皮肤乳突花纹、血液物质、毛发等在人的生命形成和成长过程中就构成了自己的特殊本质。有的是由于生理属性或病理因素的影响,形成了特殊的外貌形象,如人体外貌。有的是由于客体的物理、化学属性不同,在物质结构方面形成了特殊的结构成分组合状态。
2.客体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形成特殊的外表形态。作为司法鉴定客体中的许多物体或物品,由于机器性能、机械磨损、工艺过程、原材料质量、工人技术特点与工艺习惯差异,即使是同一台车床、同一个模型、同一个工具生产加工制作的同类、同种、同批产品,在细节特征方面也存在重大的差别,各自的特殊本质是明显的。如新工具、新印章、新鞋底形成的痕迹,都能与它自身以外的客体形成的痕迹相区别,具备较好的鉴定条件。
3.客体在使用过程中逐步增加附加特征使其更加特定化。许多工具和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受到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不断产生变化,因而在其本来就很特殊的外表形态结构上又增加了许多极为特殊的个别“标记”。
4.人在生长、学习、生活、劳动等过程中形成独特的技能与习惯。这种技能与习惯的特殊本质与物体的特殊本质形成的机理是不同的。它是由于人的生理、心理因素差异,以及学习、训练方法、兴趣爱好、生活环境、职业特点等条件的不同,通过条件反射的作用,逐步形成动作行为的自动化锁链系统(一般称为动作技能)并从中反映出各自特有的习惯体系。如书写动作习惯、语音习惯、行走步法习惯等是人各有异的。
每个客体都是特定的,与其他任何客体都不会相同,客体各方面的特征所构成的特性是独特的。而任何客体的特性是通过一定的特征表现出来的。认识和区别客体,必须从考察客体的具体特征开始。在司法鉴定领域,每类、每种以至每个客体都有全面的特征体系,作为鉴定依据。
同一认定客体的鉴定标准,是依据客体的“三性”原理,按照客体特征与特性的关系,根据鉴定实践的证明,细化出的反映每类鉴定客体特性的指标体系。所以,鉴定标准中的实质性指标就是客体特性的具体化,是衡量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的尺度。
客体特定性是司法鉴定的总体科学依据。正是由于司法鉴定客体具备了只能与其自身同一的基本属性,鉴定才具有科学依据,鉴定意见才具有证明力。
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客体所具有的重要特性在一定条件下、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的属性。客体的稳定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也是同一认定的必要条件。
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发展和变化之中的。物质的运动是绝对的,物质的稳定是相对的。然而,任何事物都是按照由量变到质变的规律运动和变化的,千变万化的事物在其发展变化过程中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对静止状态。运动变化的事物其特性处于质变以前的相对静止状态就是其稳定性。这是事物特性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因。
作为司法鉴定的客体,其外表形态和物质成分结构特性之所以能保持相对稳定,除上述基本原因外,还有各自的具体原因。有的客体是由于生理学、组织学的特性为其提供了稳定的条件;有的客体是由于物理学方面的特性而使其外表形态和组织结构的特性保持稳定(如工具、物品等);有的是由于生物学方面的特性而使其遗传基因特性保持稳定等。
不同客体特性的稳定程度是有区别的,对于司法鉴定来说,客体的稳定程度越大,鉴定条件越好;客体的稳定程度越小,鉴定条件越差。司法鉴定客体特殊本质的稳定程度有三种情况:有的客体的特性长期稳定,如人体皮肤乳突花纹、生物体物质的DNA遗传基因等;有的客体的特性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如书写习惯、人体外貌、比较精细的工具(如枪支)、印章等;有的客体的特性只能在较短时期内保持稳定,如鞋底、质量较差而又经常被磨砺的工具等。客体特性的稳定程度除了受自身变化因素影响外,外界条件也有一定作用,如客体物的生活环境、存在空间、使用与保管条件等。
客体特性的相对稳定性,是司法鉴定的重要条件。只有被鉴定客体的特性处于相对稳定阶段,侦查、调查、检验、鉴定人员才能根据先前留下的反映形象或实物型物质去发现可疑的受审查的客体,鉴定人员才能根据检材与可疑受审查客体的样本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可疑的受审查客体是否就是鉴定要寻找的客体。
反映性也是司法鉴定客体的基本属性之一。客体的特征借助一定的条件,以不同的形式在其他客体上表现出来的这种属性就是反映性。司法鉴定客体,通过自身位移、接触、分离、剥落、黏附、化合、分解以及光学、电子学等形式,将自身特性的全部或部分反映到其他有关的客体上,显示其与案件事实的某种联系。客体的反映性既是遗留痕迹、物质、物品的必要条件,又是司法鉴定依据这种痕迹、物质、物品去发现和确定被鉴定客体自身的必备条件。
司法鉴定客体的特征反映形式有直接反映和间接反映两种。直接反映是客体特征最客观、最完整的反映,如人体物质、断离物、分离物及其他各类物质物品等特征,都是以直接的方式反映出自身的特性而被作为物证。鉴定这类客体,是客体自身与自身相关部分进行比较,确定其特征是直接从其自身表现出来的。
间接反映是客体的特征以物理、化学等方式在其他客体上不同程度地表现出来。这种间接反映只有固体物质才有可能,多数是反映客体表面的外部形态结构特征,如手指皮肤乳突花纹通过指印反映其外表形态特征,工具外表形态结构通过工具痕迹反映其特征,书写习惯通过笔迹反映其特点规律,人体外貌特征以图像为载体形式反映出来。属于同一认定的鉴定客体特征大多是以间接反映形式表现出来的。
客体的特定性、稳定性、反映性是司法鉴定客体的三个基本属性,是司法鉴定的科学基础。其中客体的特定性是司法鉴定的科学依据,同时也指明了司法鉴定的范围,客体特性的稳定性和反映性是司法鉴定客体必备的客观条件。客体的三个属性对鉴定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特定性强,稳定性大,反映能力好的客体,鉴定条件充分;特定性强,稳定性小,反映能力好的客体,鉴定条件较差;特定性强,稳定性大,但反映能力弱的客体,鉴定条件也差。只有三个条件同时较好的客体,才是符合科学要求与法律要求的鉴定客体。
司法鉴定客体除必须具备上述客观条件外,同时还要求鉴定主体具备相应的条件,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对鉴定客体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其中包括对客体特性的认识、鉴定人的业务水平、鉴定机构的仪器设备等条件。
四、同一认定的依据与方法
同一认定是认定客体的自身同一,即以不同的形式和依据去确定客体自身。任何客体的特性都是独一无二的,因此,要区别不同客体,要确定客体自身,只能以客体的特性为依据。客体特性是通过客体各方面的特征表现的。鉴定中,区分不同客体,确定客体自身同一,必须首先发现与研究客体特征与特性的关系。客体特征是客体各个方面的细微特点,它是实在的、具体的,是客体本质属性的外部表现,是反映客体特性的具体特点或征象。
客体的特征,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形态特征、物质成分结构特征和行为习惯特征三个方面:(1)形态特征是指客体外表结构、形态的特点,如客体的长度、宽度、高度、角度、弧度、花纹结构、图案形式等外表形态特点。人体皮肤乳突花纹、鞋底、工具、牙齿、印章等客体的特性,都是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表现形式的。(2)物质成分结构特征是指物质内部的组织结构、组成成分、形态、遗传基因及物质的理化特性所表现的特点。如毛发、血液、各种微量物质等都是以结构特征表现其特性的。(3)行为习惯特征是人的行为的自动化动作锁链系统(即动作技能)表现出来的动作特点。如书写动作习惯的特性,是以书写动作习惯所反映出来的笔迹特征为表现形式的。
客体特征,按其对构成特性的价值,可分为种属特征和特殊特征两个等级:(1)种属特征是表明客体种属范围的特征,是同种同类客体共有的属性,是区分客体种属的依据。(2)特殊特征是每个客体所具有的若干微观特点,是表现客体特性的重要“标记”,是构成客体特性的主要依据。每个客体的特性,主要是由一定的特殊特征构成的。特殊特征是区别客体是否同一的主要依据。不同客体之间,特殊特征的类型和个体表现形式可能部分一致,但其形态、数量及其相互间的关系等特征总体绝不可能相同。
客体的特性,是每个具体客体特有的属性,它具有抽象性和综合性特点。一个客体的特性,不能从外表形式上直接感知。司法鉴定认定客体是否同一,是以客体特性的异同作为出具鉴定意见的总体依据。在鉴定中,必须从发现和确定检材与样本各自客体的特征入手,通过对两者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总体数量质量的比较分析,进而确定两者的特性是否相同。两者所反映的特性相同,证明两者来自同一客体自身。鉴定中,对具体客体特性构成的指标,应按鉴定标准所列的指标体系进行认定。
司法鉴定中,认定客体是否同一,要根据具体客体自身或其反映形象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
1.认定客体是否同一的基本方法是比较鉴定法。这是任何一种同一认定鉴定都必须采用的。比较鉴定的基本形式有三种:(1)被寻找客体(检材)与受审查客体(样本)反映形象比较。这是典型的比较鉴定法,比较资料既有被寻找客体的反映形象——检材,又有受审查客体的反映形象——样本,通过检材与样本的特征比较,最后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的关系,即受审查的客体是否就是被寻找的客体。多数同一认定鉴定都是典型式的。如笔迹鉴定通过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特征的比较,认定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总体同一;指纹鉴定通过检材指印与受审查人样本指印的特征比较,认定手指皮肤乳突花纹的同一等。(2)被寻找客体自身的直接比较。这种同一认定是以客体自身与其组成部分直接进行比较,即检材与可疑检材进行比较,将被寻找客体自身的一部分或几部分作为检材,将受审查客体自身的一部分作为(可疑检材)“样本”,经过比较,如它们之间的特征体系相互吻合,能够形成一个自然完整的整体,即构成部分与整体物的同一关系。这种同一认定形式仅适用于对散离物、断离物或分离物的鉴定。(3)被寻找客体反映形象的单独比较。这是一种最初阶段的、不完全的同一认定比较鉴定方法,其鉴定意见还不能作为证据,但它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原理和步骤方法进行的。整个认定过程仅有被寻找客体的数个反映形象或自身——检材,而无受审查客体或其反映形象(样本)。同一认定的特征比较都只是在几个检材的单方面之间进行。比较结果只能确定数个检材是否为同一个被寻找客体所形成的,而不能确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间的关系。这种鉴定多是在刑事案件侦查的最初阶段进行的,目的在于判明犯罪人数、犯罪工具、犯罪手段与特点,为并案侦查提供依据。
2.同一认定的具体方法。有数学、物理学、化学、物理化学、生物学、生物化学、电子学等方法。主要有:(1)显微镜比较检验法。是同一认定鉴定运用最多的方法。主要有立体显微镜检验法、生物显微镜检验法、比较显微镜比较法、偏振光显微镜检验法、金相显微镜检验法、电子显微镜检验法等。(2)色谱分析法。是一种物理化学分离分析法。主要有薄层色谱法、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等。(3)原子光谱法。有原子发射光谱法、原子吸收光谱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多种。(4)分子光谱法。有紫外可见光谱法、红外光谱法、荧光分光光谱法。(5)质谱分析法。有有机质谱仪分析法和无机质谱仪分析法。(6)X射线分析法。有X射线衍射分析和X射线荧光分析两种。(7)核磁共振波谱法。(8)中子活化分析法。(9)计算机比较分析法。(10)数学统计分析法。
这些方法既可用于比较客体反映形象的自身同一,又可用于比较物质成分的同一,也可用于比较客体自身部分与整体的同一。
五、同一认定的种类及其认定意见的证明力
这种分类对于研究鉴定方法、鉴定原理、鉴定意见的评断与运用有一定的意义。以鉴定客体作为鉴定分类依据,可分为对“人”的同一认定和对“物”的同一认定。
1.“人”的同一认定。“人”的同一认定,是指鉴定意见所认定的是具体的人。它是依据人的某一方面的特性、某些技能习惯或人体某一部分的生物物质特性去认定案件中需要确定的人。因为人的某一部分物质特性与其整体特性不可分割,只要根据其中某一方面的特性认定了同一,也就认定了“人”的同一。在现代司法鉴定科学中,可作为“人”的同一认定的客体主要有:人体皮肤乳突花纹、书写动作习惯、语音习惯、人体外貌、牙齿、血液、毛发、骨质、人体组织、体液、人体分泌物、人体气味、人体其他皮肤花纹等。因此,鉴定中有皮肤乳突花纹同一认定、书写习惯同一认定、人体外貌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语音习惯同一认定、人体物质同一认定(主要根据DNA认定)、人体其他肤纹同一认定等类型。
“人”的同一认定形式,有直接认定和间接认定两种:(1)直接认定是依据被鉴定客体的直观特征进行的,如法医学鉴定中依据尸体残肢认定整尸等。这种鉴定形式一般较少使用。(2)间接同一认定,是依据被鉴定客体所遗留的痕迹、声纹、字迹、气味和分离物质等确定与其自身的关系。间接同一认定是“人”的同一认定的主要形式。“人”的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多数可直接证明被认定同一的“人”与案件的某种联系,有时甚至可以直接证明其是否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
2.“物”的同一认定。“物”的同一认定结果所确定的是具体的“物”,即通过鉴定确定检材是否是所要寻找的“物”。“物”的同一认定客体主要有涉案工具、交通运输工具、鞋底、袜底、枪弹、印章、铅字、现代文书制作机具、图像信息储存机具、印刷图版、编织物、纺织物以及各类微细动植物、矿物、化学物质等。
根据物的组成状况,“物”的同一认定可分为“单体物”的同一认定和“合成物”的同一认定:(1)“单体物”是指具有单一固定形态和单一外表结构的客体,它是以自身一个较大局部的表面结构形态特征反映其自身的特性。如鞋印鉴定、印文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等都是确定单体物的同一。鉴定方式主要是比较客体反映形象痕迹的特性异同。(2)“合成物”是指具有整体特性而非单一结构、单一形态的客体,它的每一个细小的部分都是独立的并能反映其整体特性。如纤维、爆炸物、毒物、植物果实、动物毛等。鉴定这类客体必须有数量的要求,鉴定的目的是要确定被寻找的“物”与受审查的“物”是否属“同类”合成物或“同一”合成物。鉴定的方式多是用理化方法、生物学方法直接比较分析客体物自身各方面的特征。
“物”的同一认定鉴定意见,一般只能证明“物”与案件的联系,不能证明受审查的“人”或“物主”与案件的联系。即使被认定同一的“物”属受审查的人所有,也难以肯定该物主与案件的关联性。
绝大多数鉴定都是以客体的特征作为分类依据,因此,依据客体特征划分鉴定类型是有实际意义的。由于鉴定客体的广泛性,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也相应具有多样性。综合同一认定客体特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外表形态特征、行为习惯特征和物质成分结构特征三大类。据此,同一认定也可相应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这种分类,对于研究鉴定原理,选用鉴定方法,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具有一定的意义。
1.客体外表形态同一认定。以客体外表形态特征作为鉴定依据,是一种传统的鉴定方式。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它在鉴定依据中仍处于主要地位。这种鉴定大多数是通过比较客体的反映形象特征实现的。如指印鉴定、牙印鉴定、枪弹痕迹鉴定、鞋印鉴定、交通工具痕迹鉴定、人像照片鉴定等。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为同一客体外表形态特性的反映。
2.行为习惯同一认定。人的习惯是多方面的,有生理活动习惯、心理活动习惯、技能动作习惯以及某些特殊行为习惯(如犯罪手法习惯)等,目前只有书写动作习惯和语音习惯可以作为司法鉴定客体。笔迹是书写习惯的反映,声纹是语音习惯的反映。因此,笔迹鉴定、声纹鉴定是动作习惯鉴定的主要对象。
任何行为习惯都是人的行为方式的表现,这种行为方式只有反映在一定的“载体”(承受动作习惯的客体)上才能被人们感知和察觉,才可能成为鉴定对象。因此,行为习惯鉴定的检材也是以书写运动痕迹作为表现形式的。但表现行为习惯的动态痕迹并不反映客体的外表形态,而是反映行为习惯的运动规律,是痕迹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由此决定了行为习惯鉴定依据的是习惯运动规律的特点,而不是客体的外表形态特征。这是它与客体外表形态鉴定的根本区别。
行为习惯同一认定,是认定习惯与人的关系,即根据习惯的异同确定检材和样本是否是被鉴定人相应习惯的反映。
3.物质成分同一认定。依据客体物质成分特征进行鉴定,主要是依据物质的形貌、结构、排列组合及物质成分含量比例等方面的特征进行鉴定。自然界的任何具体物质,实际上都是混合物质,不仅不同种类的物质其成分的种类不同,在同类同种的物质中其成分、含量、组成结构、形貌也有一定差异,因而能够显示出其物理学特性、化学特性、生物学特性的不同,可作为区分物质种属和异同的依据。如爆炸物鉴定、毒物鉴定、油脂涂料鉴定、纤维鉴定等。
物质成分鉴定,属于司法鉴定中面广量大的一类常规鉴定。鉴定的方法主要是物理学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其中仪器分析是重要的检测手段。鉴定所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确定物质的种类(属)及其异同,少数类型的物质成分鉴定可以确定其是否同一。
4.气味鉴定。依据客体的气味特征所进行的一种鉴定。实际上是物质成分鉴定的另一种途径。对人的气味鉴定可以认定气味是属于何人的(确定气味与人的关系),鉴别物的气味大多只能解决种类(属)异同问题。如毒品、爆炸物气味鉴定。
在现代鉴定方法体系中,以鉴定依据作为分类基础的上述四类鉴定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在鉴定同一个客体时可能同时采用几种不同的鉴定途径,以不同的依据,从不同的角度确定其种属,进而认定其是否同一,从而使鉴定结果互相印证,确保鉴定意见真实可靠。如指印鉴定,既要依据皮肤乳突花纹特征进行客体外表形态的鉴定,又可依据指印的汗液进行DNA鉴定;鞋印鉴定,既要依据鞋底外表形态特征进行痕迹学鉴定,又可依据其黏附的人体气味进行气味同一鉴定。
第三节 司法鉴定种属认定原理
一、种属认定概念
在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与种属认定是同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和鉴定方法中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
1.种属认定是根据同一认定原理和方法,以确定客体种属范围,或者确定客体间是否同类、同种的一种鉴定类型。其实质就是对客体间的相似或相同问题作出科学判断。
2.种属认定在物证鉴定领域相对多一些,鉴定结果只能表明检材与样本种类属性是否相同,或者单独确定受检客体的种属范围。
3.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联系主要表现在:鉴定基本原理相同,都是以“三性”为依据;鉴定方法多数相同;作为鉴定过程来说,许多鉴定事项的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第一步,鉴定有种属划分的客体,必须首先比较客体的种类特征是否相同,只有种属相同,才有可能进一步确定是否同一;有的客体由于种属相同可以进一步认定该客体是否自身同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有的原先只能进行种属认定的客体,可以发展为同一认定的客体,如人体物质曾长时期只能进行A、B、O、AB四种血型鉴定,但DNA遗传基因的特定性被揭示后,现已成为同一认定客体。
4.种属认定与同一认定的区别主要有四个方面:(1)鉴定解决问题的程度不一样,同一认定是确定客体自身是否同一的问题,种属认定是确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客体间种属是否相同的问题。(2)鉴定对象不同,有的客体既可确定种属又可确定同一,有的客体目前只能确定种属。(3)两者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特征的数量和质量不同,即鉴定技术标准不同。同一认定是以客体的特性为依据,对相同特征的数量和质量指标体系要求很高,种属认定是以客体的种属特征和一部分特殊特征为依据。(4)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不同。前者可以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同一人或同一物的问题,后者只能确定两者的种属范围问题。司法实践中,常有将种属鉴定意见作为同一认定意见证据使用而导致错案的教训。
二、种属认定的范围
种属认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被认定客体的种属范围和客体间是否同类、同种、同属。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自然现象、社会现象认识能力的增强,同一认定的客体范围逐步扩大,种属认定的客体范围已经或将会逐步缩小,所以,种属认定的对象是不稳定的。过去有的种属认定对象现在已被纳入同一认定范围,现在的某些种属认定对象以后又将会成为同一认定对象,有些尚不是种属认定的客体将来也会成为种属认定以至同一认定的客体。
司法鉴定实践中,目前种属认定客体的范围主要有七个方面:(1)“人”的种属认定,即认定人体物质的种属和人体外貌形态的种属,如毛发的种属(含性别)、尸块的种属、牙齿的种属、人体外貌种属。(2)动物的种属认定,即根据动物体的皮、骨、肉、血、毛、内脏等物质或整体形态认定家生或野生动物的种属。(3)植物种属认定,如根据植物体的根、茎、叶、花粉、果实等物质或其整体认定家生或野生植物的种属及其生长地域。(4)非生物或其他生物的物质、物品种属认定,这是司法鉴定最常见的鉴定对象,如毒物、毒品、药物、爆炸物、金属物、泥土、粉尘、涂料、化妆品、食品、饮料等的种属认定。(5)物质现象的种属范围判定,如根据物质爆炸、燃烧、撞击产生的气味、声响、火焰颜色、烟雾状态等确定被烧被毁物质的种属范围。(6)判定某种事物、事件产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如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用以确定文书制作的时间范围(时间段);根据照片、视频图像、声频资料等认定某一事件或某一动体物发生或活动的空间、时间范围。(7)认定机械、工具或其制作物的种属,如工具痕迹鉴定认定机械、工具的种类;打印、复印、传真、油印、铅印、胶印文书鉴定,认定文书制作机具的种类等。
三、种属认定的依据
从原理上讲,种属认定是同一认定的组成部分,任何一种同一认定鉴定,都首先要用种属认定的依据和方法,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具备其自身种属特征的反映,即使该检材与样本的自身没有明确的种属划分,也应大致判定两者种属范围的特征反映是否一致。因此,种属鉴定的科学基础或原理与同一认定是一致的,鉴定依据也是运用同一认定的客体特征分类体系的一部分。对于有明确种属划分的客体,以种属特征的异同作为区分客体种属和认定客体间种属异同的主要依据;对于不能明确划分种属的客体,可以用属于客体种属范围的特征和部分特殊特征作为区分客体种属和确定客体间种属异同的依据。
种属认定的基本方法,也是采用比较的方法,其具体方法也与同一认定所用方法相同。但必须明确,同一认定和种属认定两者的科学技术标准是悬殊的。
四、种属认定意见的证明力
种属相同的鉴定意见只能表明被寻找客体(检材)与受审查客体(样本)种类属性相同,受审查的客体有可能是被寻找的客体。由于这类鉴定意见具有不特定、非唯一性的特点,不能肯定受审查客体与被寻找客体之间是否存在同一或非同一的关系,所以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种属认定的鉴定意见,一般可以证明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种属认定的否定意见可以否定某种事实,甚至可否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某种行为。种属鉴定的肯定意见,只能表明案件中被怀疑的事实有可能存在,不能直接证明该种事实一定存在。(2)种属鉴定意见所确定的客体的种属范围越小,证明作用越大。种属鉴定意见所确定客体的种属范围与鉴定意见的证明意义是成反比的。根据概率论原理,检材与样本间特征相同概率越大,与其他客体相同的概率越小;客体的特定化程度愈高,与其他客体相重复的可能性就愈小。由此可确定:一是鉴定意见确定涉案客体的种属范围越小,证据证明力越强;二是鉴定意见所确定的涉案客体种属范围愈宽,证据证明力愈弱。
本章述评
思考题